标题: 天津首判: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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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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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21 发表
很显然,这个房主价格卖的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结果房主不同意了。

好像不能這麼說,中介能賺差價這時他身份已經不是"中介"了
中介是不拿資金出來墊的,人家既然願意拿錢出來墊,他就是買家了,光哥不能稱其為"中介"
中介只是他日常的職業,好比公交司機,或者說他是工廠工人

這個是兩回事,
賺中介費沒有墊資金
賺差價有墊資金

責任不一樣,風險不一樣
收益當然不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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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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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1 发表

谁规定的赚差价就不是中介了?

警察要是杀人,他还不是警察了?

看那中介怎麼賺法,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他如果有拿資金出來買下這房子,再轉手賣別人,這怎麼能叫中介行為呢?

A. 甲某用自己的錢買下A的房子,加價賣給B,這時甲某不是中介
B. 甲某沒出半分錢,他拿了B的錢又賺了一部分再轉賣給A,這時甲某就是賺差價的中介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14: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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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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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6 发表

换成警察杀人一样合适。

PS,照你这么说,中介超范围经营。

您意思您下班可以炒房,中介下了班不能炒房?

新聞要成立應該就是資金那裡有古惑,中介沒有墊錢,有墊錢按光哥說法不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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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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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31 发表

谁规定的赚差价就不是中介了?

警察要是杀人,他还不是警察了?

光哥不要賭氣吧,中介這詞是形容有一種職業,帶你看房子,介紹你樓盤,跟你跑前跑後賺苦力錢,真正交易他不負半點責任不出錢的這一種職業人員
光哥有見過帶私房錢出來上工的中介?

如果有個人出來看了看你房子,然後掏錢買下了,這時他明明就是買家了啊,您硬說他在這交易裡的身份是中介這依據是甚麼?

他本人是中介,但這是他日常職業,而不是這交易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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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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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40 发表

我纳了闷了。

我什么说什么时候这么说过?

我只是说,房主卖价低了,中介不但想赚中介费,还要赚差价,你就说什么这个时候,中介不是中介。

黑猪就算擦上粉,它也是黑猪。

中介如果不押錢,中介只該賺中介費,
中介如果要賺差價,他就要放棄中介的身份,拿自己的資金出來押著

這個前提來說還要賺差價是正當且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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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4: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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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47 发表

他同时把房子卖给第三方啊。

这不就是明摆着要赚差价啊。

这是一个事实啊,有什么好争议的?

我也没说中介不可以赚差价啊,我只是说,当地有规定,中介不可以倒卖房子,或者房主事先说好了,我不会把 ...

沒錯是,重看了一下新聞應該是資金問題有古惑,中介很明顯是沒有用自己的錢墊上,我跟光哥說的木有矛盾
我意思說中介不一定不能賺差價,但要賺差錢就要自己掏錢先買

====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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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5: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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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4-9 11:34 发表

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凳子叔叔来说说,法院判决的依据要有法可依。那比如艳阳买光哥的大白菜,艳阳利用“其具有的白菜信息优势及熟悉白菜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白菜,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是可以判决艳阳买光哥白菜违规的?这不是扯淡吗

得看這個買大白菜的錢誰墊的,如果我買斷了我倒賣多少錢都是我的自由
新聞重新看一下,我上面紅字那句話有問題的,記者不知道怎麼的這裡沒有描述足夠精楚

簽合同時那個假買家又帶了一個真買家出來說要過戶給真買家(說明假買家沒有掏錢買斷房子,如果是假買家掏的錢,他神經病才會直接過戶給真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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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5: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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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4:58 发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如果按这个,法院还真没问题。

是滴,光哥反應足夠快,目光如炬讚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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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5: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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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4-9 15:13 发表
现在发觉更简单,就是法院判了这个案子,又向熹宗表一下忠心,小编又为了点击量,搞了一次标题党。

作為普羅大眾來說將炒房妖魔化,或者編點新聞阻嚇炒房者有著實打實的好處,小編如果是個普通工薪階級搞標題黨就很正常了,那怕沒點擊量也是
炒房的要賺錢又不想冒風險,真想賺這錢就自己掏錢買了(如果有政策就找家人買下)不就好了

還是說要省一筆二手房交易税呢?能省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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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5: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早幾天不是有一個新聞段子說,國務院規定結婚彩禮超三萬按買賣人口入刑嘛
像這種新聞我認為草根們那怕明知是假的也是會希望傳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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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18: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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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18:31 发表
法律规定中介不能赚差价,故意歪解为“普通人“不能炒房。

嗯,原則上我認為用別人的錢來賺差價不算是炒房
炒房必須是花自己的錢玩才算是炒房

當然有的地方政策緊的,花自己的錢也不能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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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0: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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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20:04 发表
既然房子能交易,就很难避免炒房。
但是,必须禁止中介炒房和官员炒房。

另外,早就该财产公开,增加房贷难度。

理論上應該禁止"相關官員"而不是"所有官員"吧,比如管教育的官員炒房好像沒有利益衝突
中介沒有甚麼內幕啊,中介能掌握的資訊和您能掌握的資訊幾乎是一樣的,只是他有做功課,您沒有做功課罷了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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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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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2:02 发表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關鍵這種信息不對稱大家都有啊,中介注冊家公司天天站路口發傳單所以他能拿到這個信息,您要注冊家公司天天站路口發傳單您也能拿到這信息
我理解這種優勢屬於自身努力優勢,法律上無法監管

假設中介者是一個體公司
中介方用自己的精力找到了A和B,並用自己的資金買了A的房子去賣給B,我不理解這裡有那一點不符合職業道德

落葉兄說的中介是指中介公司的員工挖老闆客人的情況?這種當然違背道德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2: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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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2: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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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2:02 发表

不过艳羊33楼一句话不对,中介相对于普通人有信息优势。比如某客户就是需要某地一套房子,只要价格合适他甚至愿意出高于市场均价的价格,而他又可能找不到合适的卖家,所以只能委托中介,而此中介又正好有另一个客户想急用钱卖房子,哪怕稍低于市场价都可以,此时如果中介凑成这笔交易,那么他获得中介费就是可以的,但如果他利用这个信息不对称,低买高卖,不但赚了中介费还要赚差价,那就很明显是一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自然被法律所禁止。

假設中介沒有倒賣的資本,只想老老實實拿中介費用

如果甲有套房要賣80萬,而乙希望出100萬來買一套房,這時候中介應該怎麼辦呢?
替甲多賺20萬,還是替乙省20萬呢,或者說促使他們用90萬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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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9 23: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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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7-4-9 23:12 发表

如果中介也在赚差价,那么卖方买方都不会如此轻易提供底牌价格的。
你说的例子中,如果买方知道中介要赚差价的,绝不会开口就是100万买房的。
所以我认为中介以中介的身份赚差价是非法的。

中介下了班後以私人名義買賣賺差價呢?
想必墨兄的真實意思是說中介只要在職期間一律不能以任何身份賺差價?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9 2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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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08: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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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 于 2017-4-9 23:49 发表

中介也是一样,如果我不是委托中介买卖房子,他怎么可能知道我内心的价格尺度,而如果他利用这种职业信任来谋求不当利益,自然就是违规。

呃如果他在不知道你的內心尺度的情況下賣給你呢,中介看到一房子便宜就賣下了,過兩天賣給了另一個互不相識(沒進他店裡詢價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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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09: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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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0 08:51 发表
关于囤积居奇,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有法律(或法子)防控吗?

很多吧,比如國營啊,像食鹽,白米國營就解決了
房價像很多國家都不高,像我很多新加坡朋友就說房價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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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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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5:40 发表
这算什么嘛,难道国家囤积居奇就不是“囤积居奇”吗?

囤積居奇這詞是形容一個特殊的商業形式的
如果硬要拗那這詞就沒意義了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15: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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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7: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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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1 15:53 发表
噢,这种特殊的商業形式会利国利民吗?

我重新講一次
囤積居奇這詞是特指某一種商業形式的,大意咱百度紅字轉一下:商人囤积大量商品,等待高价卖出,牟取暴利。

基本上國家那種針對白米民生類的常態而言不被視作囤積居奇
當然你要鑽牛角的話,可以說所有商業行為都是囤積居奇,但這麼講語文上就比較罕見了,所有商業行為都是囤積居奇,那囤積居奇這貶義詞存在意義是甚麼?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17: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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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0: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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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0 08:51 发表
关于囤积居奇,古往今来国内国外有法律(或法子)防控吗?

如果你能想到,你這裡就沒啥問題了

如果你想不到古往今來能有任何法律和法子能防控囤積居奇,那可能你這個標準偏高了,高到只要一賺錢就肯定是"囤積居奇"
問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囤積居奇,這麼說法確實沒有甚麼好法子防控

直接開倉白送不知道算不算一個辦法,比如美國用以往的庫房儲蓄買下一堆鹽,從今天起無償按需需要送給國民,這樣應該可以解決一段時間內(直至這筆錢花完之前)針對食鹽的"囤積居奇"現象

[ 本帖最后由 碧炎陽 于 2017-4-11 20: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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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0: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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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wenh_0421 于 2017-4-12 10:06 发表
有蛮夷之邦,对囤积房地居奇者实施超额累进的不动产税,可师其长技以制商也。

這種國策沒有十全十美的,各有利弊,
可以也是可以,說不可以也有道理
只能說不同階層各有傾向罷

確實打擊囤地居奇者是有很多好處

理論上而言很多人認為"比例稅制"是一種違反公平原則的方案,(當然違反公平原則不一定是錯,像公交要讓座給老人就是違反公平原則,但這是值得提倡的)
純粹是能者多勞式的方案,按理說國民在國家的權利是一樣的,但每個國民對國家的義務就不一樣了
超額累進就更不用說了,超級違反

實際上商業影響衝擊擺在那裡的,經濟需要房價來帶動
房價便宜的地方/時代多了去了,消費者不一定想在那些地方/時代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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