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6-30 22:24 发表
买家也明白这个道理,只不过假装不知道罢了。
二期63万,他们就拖了大半年,到尾款,规定是6月1日前,他们四月份之前就交上来了,就是知道房价上涨,怕出问题,赶快要过户,只不过,他们不知道房价涨了这么 ...
原帖由 武骧金星 于 2016-6-30 22:30 发表
看了楼上的讨论,我也来说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房主(吴女士)声称“解除合同是黄颖未按期支付房款,违约在先”不合理。
仅以本文作为依据,可以推定“由于经济困难,夫妻俩向房主提出二期房款延迟支付”是事实。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作为房主,当买家提出这一要求时,我们的反应是什么?我想,总不可能是说“好好好,你随意,爱啥时候还啥时候还”,刘备借荆州,还得约定个期限呢。比较合理的推定是:买卖双方就二期房款的还款时限,甚至还款数量达成了新的协议(有一个小细节似乎大家忽略了,在一开始的合同中,二期房款是63万元,而实际上,2015年10月买家支付的二期房款仅有53万元)。即便这一协议并未付诸文字,但是从房主接收了53万元的二期房款这一事实来看,可以得以合理推定。因此,吴女士声称买家未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是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并未就新的还款期限和数量达成妥协,那么房主在当时(2015年10月)不可能愿意接受这笔房款。
第二,基于“面对终止合同协议书,梅军拒绝签字”的事实,双方应该履行在此之前约定的协议。
同样,仅以本文涉及的信息进行推断,既然文中多次提到“梅军拒绝签字,梅军没有签字”,而对黄颖的说法仅仅是“黄颖动摇了”,可以推定,与房主签订协议的,是梅军本人。至少,文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黄颖同意了终止协议”的相关内容。同样,也没有任何关于“房主(吴女士)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终止协议”的内容。因此,双方在“2015年年初,两人与房主吴女士签订正式合同”仍应视为有效。
想了一下跟2期款沒啥關係,就權當沒二期款這事(即二期款準時交足),尾期款不準時,也還是合同無效的
這左看右看都跟毀約沒關係
不揣測甚麼沒安好心啊,還是甚麼跳樓是想讓別人變凶宅之類的話(不反對,不附和)
就單純合同來說,賣家挑不出任何一絲毛病
光哥,說真的,你願意讓利多少萬?換您上您願意拿掏出十萬嗎?
這種房子原價說100萬,現在又願意倒貼十萬,說明市值應該在200萬左右了
你轉讓一套200萬的房子,你願意掏出當中本不必給出的的十萬給一家可憐的人嗎?
我說真的,我不太願意,我經濟實力沒這麼硬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30 22: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