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KYOKO 于 2016-6-28 21:13 发表
问题是法律对这种是如何规定的,仅仅“买卖不破租赁”就可以概括了???
不破,到底是怎么不破?买方有没有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办??法律到底有木有解释???
1. 這就是我覺得不解之處了
我說了,我公司買的物業是連帶著還有一年的租約買的,這個房子租客是還要住一年的,該物業是6月1日轉交的,所以6月2日之後產生的所有租金都歸我公司一方收取,之前的由前業主收取
我理解買賣不破租賃意思其實就是簽訂在後的合同不破前的
樓上D神兄說的也是這麼個理,租在買之前,那租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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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也是我一開場進來回答的重點意思,買家絕對有知情權,花一點小錢請物業律師幫你辦轉讓手續,就不可能會有"不知情"的情況了
一般民眾諸如你我一般的手段,我認為是不具備任何知識和方法去鑑別一個物業是否出租中的,只能盲從盲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