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网店是否要有实体地址,是否要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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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23: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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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密林繁星 于 2016-6-25 19:32 发表
各位不懂网店的亲,不要乱说。
1.首先,开淘宝店肯定需要在淘宝注册的
2.门槛最低的,需要本人提供手持身份证照片,而且必须能清晰看清身份证号码的照片;同时,淘宝不定期抽查开店人现状(各种奇葩姿势拍照, ...

老兄,人家問的是要不要工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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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08: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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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5 23:44 发表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认识一个老外,不懂中文,因为一个品牌的问题想联系某个中国商家,但按照该商家留的联系地址去找,却无法联系上,具体情况我也不很清楚。

于是,通过朋友让咱帮忙打听一下,看 ...

那就直接用阿里旺旺之類的軟件聯繫就好了啊

我本人的價值觀裡,直接找上門是不太禮貌的

如果是我家,我親戚朋友來不事先打電話,我是不開門的
如果是公司,客戶或路人來拜訪不事先打電話,我主事的情況下,我也是不接待的,頂多在門口交待兩句打發走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26 08: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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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2: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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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6 12:24 发表


就是电话打不通。

有網店那就阿里巴巴問一下
如果也沒有就說明該網店拒絕服務公眾了

網店買的可以退,你朋友在國外買到的,可以直接找國家分銷商反映問題
比如你在國外商店買了雙溫州鞋,鞋子有問題你不必找溫州廠家,你直接在那家店退換就行了

=====

當然也有人是看到了不屬於品質問題的也希望聯繫原商家,比如洽談專利合作之類的
這些就不應該是屬於商家義務了,商家不回應這方面的聯繫也沒問題,不存在甚麼不公開地址就是JS之類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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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7: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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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16:57 发表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百度千百個答案都是這麼個說法的啊,另外還有一個說法是:
「应当」与「必须」出现在法律后果中,通常意味着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

意思說你引用的這條又沒有相對應的法律後果,很難被理解成一個強制規范
你說不公開地址違法了,那具體怎麼判決呢,也沒有一個實用根據

我再轉一個"應當"的例子,如下,你不會說被撿了東西的人未支付保管費用的都是違法者吧?

=====

第三, 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型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 , 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已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 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情况, 必须一律强制执行, 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 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 一旦违反, 即必遭制裁。因而这类规范与制裁、法律后果直接关联(其制裁可能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也可能体现在司法过程中) 。
“应当”型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 , 其条件部分未能充分表述, 有待于参照其它的规范、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例如:2005 年7 月10 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117 条规定: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 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该条规定一经公布, 立即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公众认为这样的立法规定将会使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丧失殆尽。鉴此, 有法学专家出来向公众解释: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我国, 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为了鼓励这种行为,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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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2: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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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22:45 发表



这种专家真有可能是搬砖的砖家。

BTW,某度不是一个可靠的司法解释来源。实际上,它不是任何话题的可靠解释来源。WIKI也不是。

老兄,論點論據論證啊,
您光拋個論點出來,又不舉證,又不說明,一味人身攻擊說這也JS那也搬磚這樣解釋不了問題的

您提出商家不在網上公佈地址屬違法這麼驚駭的觀點,那今日網購這麼發達,這個案例應該很好找吧,最簡單找個案例就行了
您找出一兩個沒有網上公開地址的商家是被罰款的,這不就成了

再不行,你法理上說說這專家那裡錯了,而不是隨口一句他是搬磚的就完事了

甭管人家是搬磚還是挑泥的的,他就是賣大白菜也跟你沒關係
不是說你不搬磚,所以你的觀點就能必然壓倒人家搬磚者的

說得很信服了,就是說"應當"不一定理解成"必須"
例子上面說了,撿金不昧應當得到報酬,但案例上並沒有處罰不報酬者的事例

[ 本帖最后由 灰炎陽 于 2016-6-28 2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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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23: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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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16:57 发表


你这个区别的出处在哪里?

天超的法律术语,“应当”=“必须”。

誰主張誰舉證

您說"應當"="必須"

這首先應該是您來舉證,這點我也沒好意思質問您了,怎麼您還反過來先問我要答案
但我無所謂啦,我也回答了,例子上不可靠,道理上面說得很清楚

這對建議性法規1.未見案例,2.未有處罰方案,只能理解成無法律後果的建議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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