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网店是否要有实体地址,是否要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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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21: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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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6-6-24 21:18 发表
天猫应该需要

就是天貓也沒幾家是確切公開自己所在地址給公眾的吧,一般都只能找到甚麼浙江溫州,河南周口之類的
感覺淘寶放個產品就有必要公開辦公地址這個聽起來有點不搭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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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21: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淘寶開網店需要有實體地址提供給淘寶網,但不必向公眾公開
個人名義開網店(沒有員工)不需要工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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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08: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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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朱炎陽 于 2016-6-25 08:08 发表
开小淘宝店的方便快捷等同地摊,哪需要注册
靠谱超过专卖店,因为有7天无理由退货,你觉得不对点退货,不需要带棍棒去找他
而且你购物等级够高(2黄钻),有闪电退货极速退款,系统自动确认,根本不用跟店家确认

這已經不是退不退貨的問題了,是樓主不管買沒買東西,就是想找到他地址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5 08: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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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4: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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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7 12:09 发表
卖家不提供身份信息尤其是工商注册地址的一大“好处”是,如果买家要投诉或起诉的时候,会遭遇障碍。

比如这个帖子二楼就遇到这样的情况: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897177&boardid=1

...

賣家有提供信息,只是沒有對外公開,而是備案在淘寶網裡
要求要起訴,可以要求淘寶網配合

說穿了是一個互信問題

如果是賣的貨有問題,那就退錢,這個走淘寶機制就行了
如果是退錢也不能解決的,比如賣吃的食物中毒了,這時就要走起訴了,這情況下可以直接要求淘寶配合提供賣家信息給公檢法

但斷不會直接公開給公眾,說穿了就如同樓上假炎陽兄說的,怕給有人心抄棍棒跑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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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6: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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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uyangnitian 于 2016-6-27 16:08 发表
我就想问一下,JS是什么

奸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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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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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7 20:58 发表
维权是有成本的。故意抬高买家的维权成本,给维权设置障碍,是JS行为。

这和产品说明书的披露有些类似。JS会说“我就不在包装上注明是不是转JY,你想知道可以自己去查嘛”。

反正,JS总可以有理直 ...

都還沒構成交易是那一方侵權還不知道呢!談甚麼維權啊
你說人家賣的可能是假藥,人家還說你給的可能是黑錢呢,你怎麼不先公開地址給別人維權創造條件

是不是維權還兩說呢,打砸售樓處的也自稱是維權,個人隱私給出去沒準隔天就被放炸彈了
索取地址不一定是為了維權
地址保密也不一定是為了阻止維權

買賣雙方應該都是平等的,賣家也不向社會公開地址,就如買家不向社會公開地址一樣
再說買賣都還沒發生,沒有說甭管買不買,賣家的地址必須先貼出來這種道理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09: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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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就比如有個上網賣狗肉的,你說向他要求公開狗肉的品質證明文件信息有點道理
你要詢問是否轉基因,也還說得過去
開口就向他要他的公司地址,這跟商品一沒有直接關連,二會造成保安隱患.....誰知道你要了地址想幹甚麼?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09: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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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公開地址會對商家造成客觀安全隱患,而同時對買家提供維權便利
二者相牴觸之下,在合法制度下,商家只能選擇死道友不死貧道

強求別人損己利人這是道德綁架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09: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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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1: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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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11:46 发表


你这个“应该”不成立。《消法》特地突出的就是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所以卖家承担的义务要更多更大。

既然消法認為賣家義務更多更大的情況下
也沒有要求商家公開地址,那就更說明

消法認為賣家的義務沒有大到有公開地址的必要性

=====

好比說交通法認為機動車責任更大,你不能主張說"交通認為機動車責任大,機動車主就有責任公佈自己地址"一樣

=====

所謂更大的具體體現已經存在的情況下,你主張的超出部分就是"比更大還要更大"了,這部分要靠你自己舉證,而不是靠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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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法律常识:必须和应当的区别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

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

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

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

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

排他性的。

  

“应当”

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

符合立法

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

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

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

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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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二、淘宝网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

  淘宝网作为网购平台是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义务的,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首先,淘宝网应当承担调解消费纠纷的职责。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中,消费者李女士发现被骗后向淘宝网进行了投诉,要求退款,淘宝网应当开展调查和调解,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权。

  其次,淘宝网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经营者索赔的,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案例中李女士如不能找到淘宝卖家“Casio卡西欧批发商”追讨损失,而淘宝网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可以要求淘宝网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淘宝网不得拒绝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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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3: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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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12:12 发表



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http://www.saic.gov.cn/zcfg/fl/xxb/201310/t20131030_139167.html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在淘寶網和各大門戶購物網上有只實名制的賣家和買家(一般只會有一個大略省份信息作物流參考之用),但是沒有"0門檻"公開的任何信息,除非當事人自願
我理解這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至此沒見到任何處罰標準和實際落實,只能說是一種原則性的宣導
淘寶網作為中國購物網站實名制的先驅者和堅決擁護者不太可能會犯這種錯誤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8 13: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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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09: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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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tcn 于 2016-6-28 23:29 发表


先不要说这段话对“必须”的解释,你觉得这句话 的逻辑正常吗:

“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 物权法没有规定遗失人必须支付一定报酬”?


如果把“没有”俩字去掉,这句 ...

邏輯正常啊,可能這哥語文說得不太流利,但意思是很清楚的

他意思說

法規上已經寫明了應當向拾得人付款,但我國又有不求回報的傳統
一方面有這麼個應當的規定,另一方面又有這麼個雷鋒式傳統

為了鼓勵"雷鋒傳統",只好模陵兩可
立法上提出這麼一個"應當回報"的說法
執法上"也不處罰"不回報者

=====

如果按您說的應當=必須就不通了
如果說必須交保管費用,那作為一個強制義務,那就是甭管雙方意願,只要不給費用,就有法律後果
(好比說停紅燈是強制義務,那就是說你不能用任何理由協商說對方不走,他讓我先走之類的理由而闖,你只要闖了你就必然要接受罰款)

現實上找不到這樣的處罰例子
法律上也見不到這樣的解讀

[ 本帖最后由 棕炎陽 于 2016-6-29 12: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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