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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L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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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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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军
功绩
17
帖子
1657
编号
4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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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28
#1
发表于 2017-9-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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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与他的“合法”妻子是分居的,也就是说除了男子所住的有争议的这套外,应该还有一套房子(即女方所住的房子,如果女方是寄居于女儿家或是租房另说)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或其他名义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还有吧。
男方写《遗书》时,男方应是认为房子是自己个人的(因为女方写了放弃房子的声明,产权文件上估计也不会有女方的名字,且男方在世时估计女方也没有提过争议),可以完全支配房子,所以没提其他的名义上的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当时房子的产权没有明确(比如女常提房子有她的一半),男方会不会拿其他共同财产来换取这套房子的完全处分权?
一对老夫妻能够分居10多年,且直到一方死去,都没有和解,我不相信只是男方下半身的原因,至少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确定了。从两女能共同处理男子身后事看,两女应该不是势同水火的关系,也就是“小三”的地位是得到“大妇”认可的,或至少是“不敢多嘴”的。一对夫妻能走到这一步,我想肯定是有原因的。从表面看,是男方出轨了,但男方宁原担此恶名也要如此做必有原因。虽然没看出男子的年龄,但应该不会是男子下半身的原因。
法官以一个“公序良俗”就把合法的遗嘱丢到一边,我只能说:欺负死人不能说话。
[
本帖最后由 LXR 于 2017-9-19 1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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