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7:52 发表
规避误判冤杀恰恰是主张废除死刑者并不强调的一点。
相对于刑法设立的法理,司法中的疏弊已经是次要的东西了。
而且现在很多人坚持死刑的原因就是要死刑为司法中的疏弊买单。
最根本的一点,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不应该有合法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
社会契约中,人是保有自己的生命权的。
正如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权力也并不诽谤诽谤者,没有权力也并不伤害施暴者,没有权力也并不强奸强奸强奸犯……所以,在将来,我们的法律也终将承认,它没有权力杀死杀人者。
另外,当今中国的法律,杀人犯如果犯案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一般最多也就是死缓。
所以,那些持废除死刑自己就要去杀人论调的同学,现在阻止你没有去杀人的并不是失去自己生命的代价,而是失去自己生活的代价。
最后,衷心地建议这些同学找心理咨询师聊聊天。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8:19 编辑 ]
能不能从上面的红字部份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说应该这样立法:
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权击毙犯罪嫌疑人,即使当时犯罪嫌疑人当时拿着能引爆炸死N百人的爆炸装置的引爆器,并在倒计数准备引爆,
或者犯罪嫌疑人正在拿着机枪向无辜群众疯狂扫射时,警察也只能击伤他而不能击毙他,要是失手打死了,警察也得背上个“过失杀人”的罪名,如果有意击毙之,就是故意杀人罪。
普通人在正当防卫时,是不是也无权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当时犯罪嫌疑人想要做什么。
如果你说以上是你不小心犯了个错误,没有限定在审判时。我改一下我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是立法,同样是对“神圣”的生命,为什么有时可以合法地剥夺,即使理由只是一些人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据常理判断他可能会犯极严重的罪行;有时却不能剥夺,即使从程序上已经证明他已经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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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细看了一下,好象连击伤也不行,正当防卫根本就不可合法存在了。
[ 本帖最后由 LXR 于 2008-4-30 13:29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