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感轩辕死刑要不要废除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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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3: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7:52 发表
规避误判冤杀恰恰是主张废除死刑者并不强调的一点。
相对于刑法设立的法理,司法中的疏弊已经是次要的东西了。
而且现在很多人坚持死刑的原因就是要死刑为司法中的疏弊买单。

最根本的一点,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
不应该有合法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

社会契约中,人是保有自己的生命权的。
正如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权力也并不诽谤诽谤者,没有权力也并不伤害施暴者,没有权力也并不强奸强奸强奸犯……所以,在将来,我们的法律也终将承认,它没有权力杀死杀人者。

另外,当今中国的法律,杀人犯如果犯案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一般最多也就是死缓。
所以,那些持废除死刑自己就要去杀人论调的同学,现在阻止你没有去杀人的并不是失去自己生命的代价,而是失去自己生活的代价。
最后,衷心地建议这些同学找心理咨询师聊聊天。

[ 本帖最后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0 08:19 编辑 ]

能不能从上面的红字部份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说应该这样立法:
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权击毙犯罪嫌疑人,即使当时犯罪嫌疑人当时拿着能引爆炸死N百人的爆炸装置的引爆器,并在倒计数准备引爆,
或者犯罪嫌疑人正在拿着机枪向无辜群众疯狂扫射时,警察也只能击伤他而不能击毙他,要是失手打死了,警察也得背上个“过失杀人”的罪名,如果有意击毙之,就是故意杀人罪。
普通人在正当防卫时,是不是也无权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当时犯罪嫌疑人想要做什么。

如果你说以上是你不小心犯了个错误,没有限定在审判时。我改一下我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是立法,同样是对“神圣”的生命,为什么有时可以合法地剥夺,即使理由只是一些人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据常理判断他可能会犯极严重的罪行;有时却不能剥夺,即使从程序上已经证明他已经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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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细看了一下,好象连击伤也不行,正当防卫根本就不可合法存在了。

[ 本帖最后由 LXR 于 2008-4-30 1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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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7: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3 恨地无环 的帖子

我后面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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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7 恨地无环 的帖子



QUOTE:
如果你说以上是你不小心犯了个错误,没有限定在审判时。我改一下我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是立法,同样是对“神圣”的生命,为什么有时可以合法地剥夺,即使理由只是一些人在极短的时间内根据常理判断他可能会犯极严重的罪行;有时却不能剥夺,即使从程序上已经证明他已经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

你们的这种回答在我的间料之内,我的重点是后面的问题。就是为什么立法时允许击毙可能会犯罪的人,却不能处死从程序上证明已经犯了严重罪行的人?
我前面的问题主要是要证明法律是可以要人命的,是对“生命神圣”、“生命不可剥夺”、“生命权不可让度”等观点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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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19: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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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onyget 于 2008-5-1 13:19 发表
死刑对人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



首先看看死亡对人有多大威慑力

罪大恶极的亡命之徒不怕死,因为本来就是玩儿命,碰上条子就火拼,不是被打死就是逃走,根本没打算投降。
愤世疾俗的反社会份子不怕死, ...

罪犯不畏死,当以死除之。

如果因为罪犯不怕死,就不处死罪犯。是不是因为罪犯不怕坐牢,就不判罪犯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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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2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正是因为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所以这些行为(可能会犯罪的行为——对他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行为)应当被制止。在歹徒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击伤、击毙歹徒,造成杀伤并非目的,目的乃是制止犯罪行为(对他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行为)的发生。

在这里,制止可能会发生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却能用“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来实现,是不是对“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是不应该被允许的”这话的讽刺?或者说当“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时是可以允许的?

而对已经犯了严重罪行的人执行死刑,虽不是直接制止“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发生,但也可认为间接地有制止再次的“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作用,或者说这是制止“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手段。理由之一是死刑有惩罚诫作用,告诉未犯罪但用可能犯罪的人犯重罪要付出生命的代价,犯之前最好拈量拈量。理由之二(这只是我的看法,没有实验数据,主要是根据文学作品得出的)杀人这种事估计多数人都有一个心理门槛,没杀过人之前要跨过这一步有一定的难度,但一旦杀过一次人之后,再杀其它人心理负担就轻得多了,过心理关也容易得多。相信不少人都认同这点。比如,假设有两个人分别用枪劫持了几个人质,其中一个已经杀了部份人质,另一个还没有杀过人。估计警察对前者只要有机会,会优先考虑击毙之,对后者可能会考虑谈判或心理战术等争取疑犯放下武器。杀掉已经犯了重罪相对有更大杀人可能的犯人也是制止“对人的凌辱、伤害和杀戮”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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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 23: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影响犯罪率的因素实是太多了,要拿犯罪率来证明死刑的的存废结犯罪率有无影响,应该保证除死刑存废这点不同外其它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的犯罪率进行比较,但显然不可能存在能满足这样的条件数据,所以不能用实际中的犯罪率来证明死刑的存废对犯罪率有多大的影响。所以这时用理论论证可能更好。

对犯罪进行惩罚(包括所有类型的惩罚)能降低犯罪率这点估计反对的人不多。对不同犯罪等级使用不同的惩罚,犯罪行为越严重,惩罚越重会计也没什么人反对。对于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适用的当然是最重的刑罚。那么,作为最重的刑罚,是废除死刑后的无期徒刑(或超过人类寿命期限的有期徒刑)还是死刑合适呢,我看还得看人们的普遍认识(实际应是有犯罪念头的人)。从绝大多数被判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超过人类寿命期限的监禁)没有选择自行终止生命的现实看,死刑显然比无期徒刑更能吓阻严重犯罪的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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