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签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女方1千万 真离婚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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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4: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男的还真不错。当年罗隆基为了追张幼仪,要与老婆离婚,又舍不得给老婆钱,就开始家暴,他老婆没辙,只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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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09: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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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09:15 发表

也得看對象啊,比如柳岩要嫁我,而我又很有錢,我沒准就肯簽了

如果我很有钱,便是比柳岩漂亮十倍,名气大上十倍,我也不肯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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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0: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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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0:15 发表

500萬對土豪們來說就是一部小破車的錢,直昇機或遊艇都不夠的

500萬買法拉利沒准都不能開幾年.....投個大妹子咱認為合乎常理
大部分土豪夫人離婚都不止帶走500萬的吧

就連媒體常講那些不受待見的豪門新 ...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如果我没钱,娶了一个明星,做出这种让步,还算合理;我有钱,我可以找比她强得多的女人,为什么委屈自己签这种协议?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花一千万,无所谓,但如果让我签这个协议,那是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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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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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42 发表

您可以不簽,但人家就不嫁您了,您得自己掂量您能不能接受啊
放新聞這男的,顯然是不能接受大妹子不嫁的

那有不簽,也能娶這種好事

不嫁就不嫁呗。象这种明星,上了床,结不结婚都无所谓。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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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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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7-11-28 11:51 发表
如果我主动提出要求和我老婆离婚,我肯定会净身出户的,一日夫妻百日恩。
当然如果是因为我老婆的过错(比如出轨)等原因例外。

结婚后离婚,自愿净身出户,与结婚前就签这种协议,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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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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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53 发表

合理有兩個層面,我認為站交易層面完全沒有可挑剔之處,
1. 交易雙方有互換行為
2. 協議針對的是財產,沒有違法,合乎公序良俗(頂樓律師說了)
3. 協議合乎商業情形(這裡上面說了a知情b不強迫c人權年代)

光哥 ...

合理不合理,那是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有了这个父母才同意嫁女,这是权利与义力的对等。

而这个协议没有规定女方的义务,所以是极不合理的。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嫁女是人家女方父母单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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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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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3 发表

呃這裡不用糾結彩禮給誰,就這麼一個名詞,
意思是說這協議實際上跟婚前直接向男方要一些財物,比如要一個50萬的戒指,是一樣的

这可不是名词。

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与女方向男方要财物,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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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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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3 发表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這裡不用糾 ...

无论礼金,还是什么新派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

这不一样。

一个是让女方父母同意嫁女,一个是男女双方自行商议,对象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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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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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7 发表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這裡是我誤用了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见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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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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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8 发表

那給女方的叫甚麼呢?非法佔有?婚姻買賣違法金?
您給個詞吧

實在不行咱叫資金x,有一筆資金x的移交,這樣行了吧

你的意思是男的直接给女的钱?

如果是这样,与主贴也是不一样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那就是没了,不管你怎么没了,就是没了,不能用婚后共同财产相抵。

而主贴完全是女方把婚后的共同财产拿走了。

PS, 即便是女人要求,给一笔钱,才能结婚,我一样认为不合理。不结了,象这种明星,上床后,结不结婚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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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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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11 发表
1. 簽一個婚前協議,限制某些婚內行為,設其實現機率是a,實現後支付金額b
那其期望值即=a*b

2. 簽這樣的協議幾乎就相當於婚姻向女方轉移一筆a*b的資金

如果2.是可以接受的,那1.的實際數字意義也一樣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以十年为限),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政府,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然后又说,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买了十年不允许卖,然后出台房产税,那就没什么问题了。

实际上,它们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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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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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紅字合不合理這裡不談了,只能說見仁見智
但你無法反駁說紅字給主帖數字上是一樣的
1. 你直接給我100塊,和
2. 你丟個骰子,如果丟到六點,給我600塊,否則一元不給
這二者性質當然是一樣的

所以婚前簽協議 ...

不一样。

见我刚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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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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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2 发表

法律性質上一樣(都合法),數字上又一樣,您非要說他不合理,那只能是一種私德上的見解吧
客觀上沒有區別

如果男方自認是足夠忠誠的,當然寧願去賭"忠誠協議",也不願多付"婚前金"

這就 ...

要讲合法,可就要说道说道了,我以前可引过法律条文,这种叫做买卖婚姻,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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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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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28 发表

舉個最實用的例子,如果我認為我足夠忠誠,我用這麼一個協議向女方表忠
完全可預見的就是結婚商量上,我可以獲得一些優惠,或者說名聲上的優勢
比如說岳母娘就可能不刁難我了,或者女方也可以減免我一些酒席開銷 ...

马云说,只要支付宝有漏洞,就给100万,与这个不一样的。

比如这男的主动提出这个条款,那是合理,但女方提出,就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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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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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7 发表

我不認為協議有誰先提出,誰被迫接受之類的設定
幾次討論下來您一直有這樣的思路

我提出協議你接受,和你提出協議我接受,在同一張合同上,同一個協議上,效力應該是一模一樣的

協議效力精神上應該是雙方平 ...

我说的是提出协议的一方,对自己不利,那是合理,对自己有利,逼迫对方同意,这就是不合理。这不应该有什么歧义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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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下次有人抢劫你,然后让你签协议。这肯定公平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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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3: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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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7-11-28 13:02 发表
只要不是把刀子放在别人脖子上之类的违法逼迫,没啥不合理的。要说不合理,哦,当初签的时候您不说不合理拒签,现在要履行了才来说不合理这是否不合理呢?

讲合法,合同法规定,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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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4: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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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28 发表

上面說了嘛,三例外情形
1. 強迫
2. 不知情,不瞭解協議內容
3. 社會人權指數太低
男主沒受脅迫,清楚瞭解內容,而也不是像楊白勞一樣馬上要餓死凍死的,生活在舊社會
我認為這個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沒有不認帳的道理

抢劫你,不承认强迫,不就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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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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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21 发表
首先本文這個協議甚至看不出來是誰主張簽的,理解成當年男主為表忠自己主張簽這份東東也說得通
而男主也沒有對這方面訴苦,
再者男女二者對"沒有強迫行為"這個共識也還是有的,男主也是針對說自己心境不一樣的希望和解的,
而不是針對當年被強迫簽之類的原因,

光哥硬拿強迫,脅迫來套好像有點勉強

搶劫完不承認法理上是雙重過失吧,犯罪+抵賴
光哥您具體甚麼個思路,這種案子也只有三種情況
a.嚴格按照協議履行
b.按照協議金額打折履行,比如5折和解
c.協議直接作廢,就拿一般的離婚補償金額,比如財產多分割一些,贍養費酌情多拿

我看法是a和b都可以接受,b的折扣不能太大,比如八折履行吧
我不知道您是在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甚麼來著

如果簽完協議還能作廢,這個我認為是比較荒謬的
女方本身是不想嫁的,比如對忠誠有憂慮,女方掏了個忠誠協議出來,按您說的n年後這協議還得被作廢
在於女方立場不公平,在男方立場等於耍賴,簽一份自己拒絕履行的協議達到結婚目的

順帶一提保障協議我認為很多場合都有,比如你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你去參觀人家的私人藏品同理
按您這思路,合同是被保障方自己提出來的,如果對您不利,您一概可以隨便簽不認帳,事故後直接走法院公平處理

這態度我認為是不夠端正的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理?

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我告诉你,这个协议法院还真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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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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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42 发表

這車是孤品啊,或者說對我精神意義很大,如果不是市值兩倍,我就不想借啊,您不簽可以,但能不能不要先簽再賴帳

協議不能割裂來看吧,你這協議不是針對路人甲簽的,你不是學雷鋒做好事白送別人家的寡婦500萬,而是 ...

首先,这不是商业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这种协议合法,那么离婚后,不许嫁给某人之类的协议一样有效。
第二,如果这么说,那这个女人拿出当年无数人想跟她签这个协议的证据吧?
要么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把钱给人家了,诬告别人抢劫?
凭什么打垄断?
商业协议权利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

也就是说,你要按照商业协议来,就得权利义务对等,那么这协议没有这个体现,法律不应该支持;如果说不是商业协议,那法律一样不支持。

还有,商业行为,警察是不管的。所以按你的说法,抢劫后让你签协议,只要你找不出证据,那么警察就可以按照商业行为不管。

[ 本帖最后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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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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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0 发表
看來您是主張作廢的

針對財產的都有效,針對人身的都無效,協議不能約定人身權利,
不許嫁某人是無效的,因為是針對人身協議的,如果不許嫁某人有效,那必須嫁某人也基本有效了,那黃娶喜兒是不是就有效了

如果按您這麼一說我認為就很吊軌了,婚前協議在您心目中起甚麼功能呢?如果是法律直接支持的就不用協議了,如果是法律不直接支持的您又說都得作廢
不對等就直接作廢,所有婚前協議按您這麼一說內容基本都是不"公平對等"的

如果是公平對等的也就都不用寫進婚前協議了啊,直接走法院就行了
這個500萬可以這麼看,男女用某個比例買了一套千萬婚房,婚前協議說日後離婚後房產歸女方

既然如此,还说什么,提离婚就是给500万,离婚不是针对人身?

自然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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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2 发表

您這是刑偵問題,類似說名偵探柯南或者金田一密室殺人後怎麼破
這個很好破啊,科技一天天進步,終究這種懸案敵不過科技

法理上問題是人文問題,這個需要社會協商前進,我不知道您一直拿刑偵問題來攪法理問題作甚

商业行为,警方不管啊,凭什么浪费警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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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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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5 发表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很常見的協議啊,任何離婚都需要去做財產分割,這裡只是說在婚前預先商量公證好,您就不能接受了,非得婚後扯皮就合理了

财产分割没问题啊,那是达成离婚共识之后,来进行分割,而这个协议是提出离婚就要给500万,这不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啊,这叫忠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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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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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07 发表

你前提已經上帝視角說了嘛,這故事是有個強盜搶劫,具體推理部分我就不說了

按照你的签了就有效的逻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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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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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0 发表
您沒見過婚前協議嗎?像國外就很多(國內也有,但不流行)
土豪會婚前跟妻子約定啊,離婚後90%的身家是不分割的,離婚後夫妻同共財產也不分割(或者按很低的比例分割)
另外補償現金5000萬,諸如此類

像這種約定如果按法例來看是很反常的,婚內收入是要分割的,而且沒有補償現金這麼一說

所以針對這些反常現象不能諸之法院,要提前協議啊

第一,婚前协议,是婚前协议,忠诚协议,是忠诚协议,这是不同的。
第二,国外与国内是两回事,不要拿国外的来定义国内,如果拿国外的那套做法,很多协议都是有效的,也就不会有现在这种争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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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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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2 发表

雙方沒有就強迫提出一絲一毫的異議啊,您搶劫這假想是怎麼來的?
男主連我被強迫了都沒說過,您非要說他是被搶劫的,這腦洞是不是太大了

我是反驳你那种签了就有效的逻辑。

而主贴这个协议,我一直说的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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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4 发表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这是针对人身,不是婚后财产分割,你别乱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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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5 发表

我說簽了有效,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而您舉的例子恰好也是a強迫,b誤解,c人身權利除外

等於沒有反駁我

拿不出证据,就是没有强迫。

如果有一方说有强迫,就是有强迫,那才叫真正的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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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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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8 发表

這裡不討論搜證問題

那就是抢劫你,没有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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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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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10:17 发表

這個忠誠協議就是婚前針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協議,只是一個簡單化的化名罷了
好比我說饅頭你說是饃

您注意看一下原文,記者寫的是"忠誠協議",是帶引號的

=====

白紙黑字寫著嘛,離婚財產女方 ...

带引号也是忠诚协议。

白纸黑字写的是忠诚协议,你凭什么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什么报道不直接说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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