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签忠诚协议:出轨离婚赔女方1千万 真离婚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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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6 14: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差不多吧,自住房的50%用200萬折讓給對方
也就是說設自住房值1000萬

也相當於支付了女方300萬
相當於在原在合同基礎上打了一點折扣履行

總得來說也算"有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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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09: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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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eloti 于 2017-11-27 12:06 发表

对女方毫无约束,女方出轨没有一点责任,这么不平等的条约李鸿章都不肯签啊

也得看對象啊,比如柳岩要嫁我,而我又很有錢,我沒准就肯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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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0: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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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09:27 发表

如果我很有钱,便是比柳岩漂亮十倍,名气大上十倍,我也不肯签。

500萬對土豪們來說就是一部小破車的錢,直昇機或遊艇都不夠的

500萬買法拉利沒准都不能開幾年.....投個大妹子咱認為合乎常理
大部分土豪夫人離婚都不止帶走500萬的吧

就連媒體常講那些不受待見的豪門新娘,大部分離婚待遇也高於500萬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0: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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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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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如果我没钱,娶了一个明星,做出这种让步,还算合理;我有钱,我可以找比她强得多的女人,为什么委屈自己签这种协议?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 ...

橫向對比啊,500萬買個小破車可能也是開心幾年,買個覺得好的大妹子也是開心幾年
沒有甚麼不合理一說,就是值不值的問題,如果你是喜歡車的,你會選小破車,你是喜歡大妹子的,你就會挑大妹子了

我認為文明社會只要簽了即合理,簽完再說不合理有點說不過去
前提是己身完全知情(反例比如淘寶誤設價格),沒有受到強迫(反例比如綁架犯),而且不是人身權利不保障(反例比如白毛女)的年代

簽完即合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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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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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比如我很有钱,我喜欢一个女子,我给花一千万,无所谓,但如果让我签这个协议,那是做梦。

您可以不簽,但人家就不嫁您了,您得自己掂量您能不能接受啊
放新聞這男的,顯然是不能接受大妹子不嫁的

那有不簽,也能娶這種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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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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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49 发表

不嫁就不嫁呗。

不嫁當然不用簽啊,這當然是共識
這還用您說嘛,誰會給一個沒關係的女子協議白送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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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5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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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0:21 发表

这不是钱多少的事,而是这个协议极为不合理。

合理有兩個層面,我認為站交易層面完全沒有可挑剔之處,
1. 交易雙方有互換行為
2. 協議針對的是財產,沒有違法,合乎公序良俗(頂樓律師說了)
3. 協議合乎商業情形(這裡上面說了a知情b不強迫c人權年代)

光哥說的不合理我看法只能說:沒有先例,不常見,比她好的女子甚至也沒這麼金貴,標價太貴了
光哥相當於說金貴得太不合理了,這個層面上說是對的

站商業角度也沒有不合理之處,
類似說你買手機,廠商1元送你一個碎屏險,碎屏直接送你一套價值n元的服務

無非就是另一種變相的彩禮,如果彩禮合理,那忠誠協議當然也合理

設離婚機率是10%,離婚補償是500萬,女方實際上能拿到錢的期望值就是50萬
那這個期望值跟結婚彩禮多給50萬的意思是一樣的

只是說支付給女方的形式不一樣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1: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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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1: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比如說路邊有個老太太,拿了個傳家的老電視機要賣100萬,這算合不合理呢?
我認為兩個層面吧,交易層面上來說合理,定價上不合理

看這個"合理"指的是那一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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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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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11-28 11:57 发表
对。

这是感受问题。

男人给女人幸福是男人方的自愿甚至是自我的义务。

我有个同学家里都很有钱,家族也很有钱。喜欢一个比他大的女人,喜欢那个女人的时候,他家里破产了2次。

后来他向她求婚,那 ...

您這個意思是說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就不應該過多的比例涉及金錢
反過來說就是不站感情忠貞的角度完全有權涉及金錢

換句話說你的本意是在說新聞女主沒啥問題,只是吃相跟您的審美有區別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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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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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1:59 发表

合理不合理,那是权利与义务的问题。

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有了这个父母才同意嫁女,这是权利与义力的对等。

而这个协议没有规定女方的义务,所以是极不合理的。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嫁女是人家女方父 ...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這裡不用糾結彩禮給誰,就這麼一個名詞,
意思是說這協議實際上跟婚前直接向男方要一些財物,比如要一個50萬的戒指,是一樣的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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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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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05 发表

这可不是名词。

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与女方向男方要财物,是不一样的。

呃,我再說一次我的文化觀念彩禮不是一定要給父母的,我也不知道這個詞實際上應該怎麼講,只是溝通方便起見叫彩禮,這裡是我誤用了
您非要這麼說那我換個詞吧,叫"禮金"行不行?或者叫"新派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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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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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07 发表

无论礼金,还是什么新派彩礼,就是给女方父母的。

这不一样。

一个是让女方父母同意嫁女,一个是男女双方自行商议,对象完全不同。

有一對準新人,結婚前男方贈予了女方一筆錢,作為結婚的條件

那給女方的這麼錢叫甚麼呢?非法佔有?婚姻買賣違法金?婚姻黑市交易金總可以了吧
您給個詞吧

實在不行咱叫資金x,有一筆資金x的移交,這樣行了吧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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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1. 簽一個婚前協議,限制某些婚內行為,設其實現機率是a,實現後支付金額b
那其期望值即=a*b

2. 簽這樣的協議幾乎就相當於婚姻向女方轉移一筆a*b的資金

如果2.是可以接受的,那1.的實際數字意義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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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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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16 发表

你的意思是男的直接给女的钱?

如果是这样,与主贴也是不一样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那就是没了,不管你怎么没了,就是没了,不能用婚后共同财产相抵。

而主贴完全是女方把婚后的共同财产拿走了。

PS, 即便是女人要求,给一笔钱,才能结婚,我一样认为不合理。不结了,象这种明星,上床后,结不结婚无所谓。

紅字合不合理這裡不談了,只能說見仁見智
但你無法反駁說紅字給主帖數字上是一樣的
1. 你直接給我100塊,和
2. 你丟個骰子,如果丟到六點,給我600塊,否則一元不給
這二者性質當然是一樣的

所以婚前簽協議,跟婚前直接給一筆錢的意思至少是一樣的,至於婚前給一筆錢合不合理,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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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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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我,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然后又说,房 ...

法律性質上一樣(都合法),數字上又一樣,您非要說他不合理,那只能是一種私德上的見解吧
客觀上沒有區別

如果男方自認是足夠忠誠的,當然寧願去賭"忠誠協議",也不願多付"婚前金"

這就跟老司機不愛買保險,請願賭人品的做法一樣,您很難人為去界定別人對或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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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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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0 发表

做法不一样,就是不同的事物。

如果政府直接颁布一法令,每个有房子的家庭,不管这房子还在不在你手里(以十年为限),你每年就能拿1%的税给政府,那肯定惹出大麻烦;但如果先说去库存,忽悠老百姓把房子买了 ...

舉個最實用的例子,如果我認為我足夠忠誠,我用這麼一個協議向女方表忠
完全可預見的就是結婚商量上,我可以獲得一些優惠,或者說名聲上的優勢
比如說岳母娘就可能不刁難我了,或者女方也可以減免我一些酒席開銷等,或者說女方更愛我了

潛在利益上就實現了兌換

也就是所謂金字招牌本身就能產生利益

馬雲對支付寶不是說過嘛,只要有漏洞,就賠100萬
這個協議割裂來看當然也不合理,你是一個淘寶屌絲,上網買雙假球鞋,支付寶有漏洞,行吧,你損失才30塊,我憑啥賠你100萬

但整體來看,對馬雲來說,他認為這個漏洞發生的機率無限小,他完全可以拍胸脯承諾這個100萬的"豪言壯語"
他潛在承諾的利益他覺得這麼置換,很划算啊

唯一區別就是,馬雲豪言壯語尚未觸礁,頂樓男主觸礁罷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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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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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25 发表

要讲合法,可就要说道说道了,我以前可引过法律条文,这种叫做买卖婚姻,是不合法的。

這裡上次探討了,不多說了,只要您認為婚前買賣金和忠誠協議二者合法性相似,我也就不反駁了
我認為階段性目的已到,上一個歷史問題留給上一次解決

我只是這麼一說:簽忠誠協議跟直接送一筆錢的性質上差不多,至於二者合不合理,這裡我不探討,這麼切身的問題,注定很難有共識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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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2: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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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34 发表

马云说,只要支付宝有漏洞,就给100万,与这个不一样的。

比如这男的主动提出这个条款,那是合理,但女方提出,就不合理。

我不認為協議有誰先提出,誰被迫接受之類的設定
幾次討論下來您一直有這樣的思路

我提出協議你接受,和你提出協議我接受,在同一張合同上,同一個協議上,效力應該是一模一樣的

協議效力精神上應該是雙方平等的,並沒有提出方,接受方,甲方乙方這麼一說
除非說比如少數文字歧義上,或者說誘簽,騙簽之類的技術性問題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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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3: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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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2:58 发表

我说的是提出协议的一方,对自己不利,那是合理,对自己有利,逼迫对方同意,这就是不合理。这不应该有什么歧义才对。

已簽協議原則上都是公平的,我認為已簽的協議沒有有利,不利之說,
基本都是互惠互利的

雙方都不是活雷鋒啊,對自己不利的協議,您會乾巴巴地趕著去簽?您圖甚麼呢?圖奉獻世界?

非要在一個雙方都簽署的協議上分出誰有利誰不利,公平不公平我認為是蛋疼行為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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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8 13:2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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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3:22 发表
下次有人抢劫你,然后让你签协议。这肯定公平合理了。

上面說了嘛,三例外情形
1. 強迫
2. 不知情,不瞭解協議內容
3. 社會人權指數太低
男主沒受脅迫,清楚瞭解內容,而也不是像楊白勞一樣馬上要餓死凍死的,生活在舊社會
我認為這個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沒有不認帳的道理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8 13: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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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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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17-11-28 15:23 发表

不过我们说得是理,而不是法。

哪怕你协议里面写了,老婆不对的时候,老公可以把媳妇打成狗,你真打了,法律不会因为你签约了就支持你。

頂樓新聞沒讀完吧
段末律師有普法,我底下轉帖給您標紅一下

這個我認為廣義上在法理上還是很合理的,財產方面的交易走合同協議,人身人權方面的走人權法
既履行契約精神,又不至於出現楊白勞賣喜兒

神州兄要注意協議有兩種,財物協議就像保險協議或者賣車合同,賣房合同,如果這些協議還能不看法,看理,那問題很大了
誰簽的協議履行都不靠譜了,分分鐘還得隨時來個人上來不講法,來"理論"
一般意義下沒有重大誤解沒有強迫是不能作廢的,再說一般意義下價格都反映其價值

特別是事隔多年,我認為不認帳更加不可取
道理就像說你買了個車,簽了合同,過了n年您說這車不值啊......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必然无效,诸如出轨就应当自残等承诺当然是无效的。
  2、关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的约定。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则在法院诉讼中,该约定并不当然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仅仅可以作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证据,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法律中关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简而言之,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论是离婚还是子女抚养,均不能直接通过「忠诚协议」来预先变更。比如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约定孩子归谁的。
  3、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法、合理。
  同时,对于重婚、出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会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对于「忠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至常理程度。
  因此,离婚财产处理中诸如约定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会据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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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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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8 14:52 发表

抢劫你,不承认强迫,不就成了?

首先本文這個協議甚至看不出來是誰主張簽的,理解成當年男主為表忠自己主張簽這份東東也說得通
而男主也沒有對這方面訴苦,
再者男女二者對"沒有強迫行為"這個共識也還是有的,男主也是針對說自己心境不一樣的希望和解的,
而不是針對當年被強迫簽之類的原因,

光哥硬拿強迫,脅迫來套好像有點勉強

搶劫完不承認法理上是雙重過失吧,犯罪+抵賴
光哥您具體甚麼個思路,這種案子也只有三種情況
a.嚴格按照協議履行
b.按照協議金額打折履行,比如5折和解
c.協議直接作廢,就拿一般的離婚補償金額,比如財產多分割一些,贍養費酌情多拿

我看法是a和b都可以接受,b的折扣不能太大,比如八折履行吧
我不知道您是在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甚麼來著

如果簽完協議還能作廢,這個我認為是比較荒謬的
女方本身是不想嫁的,比如對忠誠有憂慮,女方掏了個忠誠協議出來,按您說的n年後這協議還得被作廢
在於女方立場不公平,在男方立場等於耍賴,簽一份自己拒絕履行的協議達到結婚目的

順帶一提保障協議我認為很多場合都有,比如你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你去參觀人家的私人藏品同理
按您這思路,合同是被保障方自己提出來的,如果對您不利,您一概可以隨便簽不認帳,事故後直接走法院公平處理

這態度我認為是不夠端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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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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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orihelt 于 2017-11-29 09:29 发表
离婚官司是最容易用到“法理不外乎人情”的。
像主楼的这种约定,如果男方经济条件很好就是合理的,如果全部身家加起来别说1000万,就是10万也没有,那就不合理,最后打官司也无非就是跟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

好不好要相對來看,像中國普遍結婚存在大筆金額支出這麼多的社會,女方僅是要求協議大筆風險金,後者即便說不完全是善舉,但至少是相對良性太多了

我認為忠誠協議站何種角度上看都是良心之舉
女方對男的的忠誠有要求,而用了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來保障,這個對婚內家庭而言已經算是最不傷筋動骨的行為了

反觀那些要大金額婚前金的或者要婚房婚車的,對家庭的傷筋動骨不是一點點
兩相參照下來,大金額結婚支出不先去取締,而去取締離婚財產協議,也算是懲善罰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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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37 发表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理?

去借車,人家可能會要求你簽一張保證書,撞車後賠市值2倍,我告诉你,这个协议法院还真是不支持。

這車是孤品啊,或者說對我精神意義很大,如果不是市值兩倍,我就不想借啊,您不簽可以,但能不能不要先簽再賴帳

協議不能割裂來看吧,你這協議不是針對路人甲簽的,你不是學雷鋒做好事白送別人家的寡婦500萬,而是協議日後給老婆補償500萬
是針對一個結婚的對象簽的
換句話說她嫁給你,然後你負這個責任

這個已經是雙向行為了吧

您是說應該直接作廢,還是說應該打折的,您先理清了再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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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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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37 发表

协议讲究的是公平合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为什么要打击垄断?为什么要废除霸王条款?

你说这贴子没有强迫,一样啊,抢劫之后,让你签协议,不承认强迫,没有证据,警方是不是可以不处 ...

搶劫不認帳,是刑偵問題
強迫的協議不合法,是法理問題,

我認為在軒轅之類的論壇紙面上只能談法理問題,不能談刑偵問題,
因為我們都沒有區分刑偵真偽的能力,

二者不能混一起談啊

沒有證據證明殺人,當然應該放過,
跟抵賴的殺人犯是兩回事

前者是法官,法律專家該做的事,後者是刑警,公檢,攝像頭該做的事

[ 本帖最后由 綠炎陽 于 2017-11-29 09: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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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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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3 发表

首先,这不是商业协议,这种协议就是不合法的,如果这种协议合法,那么离婚后,不许嫁给某人之类的协议一样有效。
第二,如果这么说,那这个女人拿出当年无数人想跟她签这个协议的证据吧?
要么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把钱给人家了,诬告别人抢劫?
凭什么打垄断?
商业协议权利义务对等是最基本的。

看來您是主張作廢的

針對財產的都有效,針對人身的都無效,協議不能約定人身權利,
不許嫁某人是無效的,因為是針對人身協議的,如果不許嫁某人有效,那必須嫁某人也基本有效了,那黃娶喜兒是不是就有效了

如果按您這麼一說我認為就很吊軌了,婚前協議在您心目中起甚麼功能呢?如果是法律直接支持的就不用協議了,如果是法律不直接支持的您又說都得作廢
不對等就直接作廢,所有婚前協議按您這麼一說內容基本都是不"公平對等"的

如果是公平對等的也就都不用寫進婚前協議了啊,直接走法院就行了
這個500萬可以這麼看,男女用某個比例買了一套千萬婚房,婚前協議說日後離婚後房產歸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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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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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09:53 发表

也就是说,你要按照商业协议来,就得权利义务对等,那么这协议没有这个体现,法律不应该支持;如果说不是商业协议,那法律一样不支持。

还有,商业行为,警察是不管的。所以按你的说法,抢劫后让你签协议,只要你找不出证据,那么警察就可以按照商业行为不管。

您這是刑偵問題,類似說名偵探柯南或者金田一密室殺人後怎麼破
這個很好破啊,科技一天天進步,終究這種懸案敵不過科技

法理上問題是人文問題,這個需要社會協商前進,我不知道您一直拿刑偵問題來攪法理問題作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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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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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2 发表

既然如此,还说什么,提离婚就是给500万,离婚不是针对人身?

自然就是无效协议。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很常見的協議啊,任何離婚都需要去做財產分割,這裡只是說在婚前預先商量公證好,您就不能接受了,非得婚後扯皮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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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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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4 发表
商业行为,警方不管啊,凭什么浪费警方资源?

你前提已經上帝視角說了嘛,這故事是有個強盜搶劫,具體推理部分我就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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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10: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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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落叶聚还散 于 2017-11-29 10:07 发表

财产分割没问题啊,那是达成离婚共识之后,来进行分割,而这个协议是提出离婚就要给500万,这不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啊,这叫忠诚协议。

您沒見過婚前協議嗎?像國外就很多(國內也有,但不流行)
土豪會婚前跟妻子約定啊,離婚後90%的身家是不分割的,離婚後夫妻同共財產也不分割(或者按很低的比例分割)
另外補償現金5000萬,諸如此類

像這種約定如果按法例來看是很反常的,婚內收入是要分割的,而且沒有補償現金這麼一說

所以針對這些反常現象不能求之法院,要提前協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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