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水兄請進?探討一下能否翻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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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大庆晚报

10月8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约团队在汉巴9号自助餐厅吃饭。由于用餐的人当中孩子较多,她看到餐盘里没吃完的食物,便进行了打包,结果这一幕被餐厅工作人员看到,双方发生矛盾。

“我打包确实不对,违反了商家规定,但工作人员说我盗窃,还翻我的包,实在是说不通。”刘女士说。

那么,真相是否如刘女士所说?10月8日下午,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食客:工作人员翻了我的包

刘女士说,10月7日晚上,为了请团队吃饭,她选择了位于东风新村广源市场附近的汉巴9号自助餐厅,订位时,她交付了1000元押金。

当晚用餐大人、孩子共计79人,消费4864元。

“孩子们的餐盘里剩下一些烤肉,这些肉商家也无法再出售,看着实在浪费,我便有了打包的想法,想带回家喂狗。”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她用5个小塑料袋,将盘子里剩下的食物打包,结果她和众人刚往外走,就被工作人员叫住,要她将食物拿出。

刘女士说,当时她只拿出了一部分,没想到一名女工作人员翻了她的包。

质疑:吃自助餐打包被扣款

刘女士认为,其打包没吃完的食物,是为了不浪费。

“我也承认自己有问题,但工作人员翻我的包,还说我盗窃就不应该了。”刘女士说,自己打包不对,她自始至终认罚,但翻包这事让她无法接受,她认为工作人员对她不尊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工作人员说根据店里的规定,由于我浪费食物,1000元押金不退,这也太不合理了。商家可以根据打包食物的价值,进行扣款。”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注意到店里有提醒,凡在店里打包,扣款200元至500元,如今店里却扣了1000元押金,到底该按照哪个规定执行?

“我打包了自己吃剩的食物,只是违反了餐厅规定。”刘女士说,她现在要求对方恢复其名誉权,并进行道歉。

负责人:吃自助餐没有打包说法

为了核实情况,当日下午记者陪同刘女士来到汉巴9号自助餐厅,对于当天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解答。

由于负责人梁先生不在,记者只能通过电话与其沟通。

梁先生说,事发时他不在店,对情况不是很了解,后来听说了打包一事,他也无法理解。

“室内有不可打包提醒,吃自助餐没有打包说法,如果刘女士担心浪费,可以咨询店里是否允许打包,而不应该直接将食物装起来。”梁先生说。

采访结束后刘女士表示,下一步她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刘女士能否维权成功?本报将继续关注。

调查:餐厅内设有相关提醒

采访中,记者在餐厅门口看到消费指南中写着:收取每桌光盘押金50元/5人内多人用餐押金不等;本餐厅用餐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每超时10分钟加收一位餐位费,剩余超过150克押金不予退还。

同时,记者在餐厅内还看到一处提醒:凡在本店用餐后外带食品、饮品,扣款200元至500元。

记者注意到,为了减少食物浪费的现象,吃自助餐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习惯,就是吃多少拿多少,很多餐厅都会在桌面或是显眼的地方摆放“少量多次,杜绝浪费”“节约粮食,适量进食”之类的标语,以起到提示作用。

记者:王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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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0:11 发表

“我也承认自己有问题,但工作人员翻我的包,还说我盗窃就不应该了。”刘女士说,自己打包不对,她自始至终认罚,但翻包这事让她无法接受,她认为工作人员对她不尊重,侵犯了其隐私权。

“工作人员说根据店里的规定,由于我浪费食物,1000元押金不退,这也太不合理了。商家可以根据打包食物的价值,进行扣款。”刘女士说。

采访中刘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注意到店里有提醒,凡在店里打包,扣款200元至500元,如今店里却扣了1000元押金,到底该按照哪个规定执行?

“我打包了自己吃剩的食物,只是违反了餐厅规定。”刘女士说,她现在要求对方恢复其名誉权,并进行道歉。

1. 劉女士打包做錯了這個不用辯

2. 扣了1000元押金我覺得也說得過去
畢竟在店裡打包,扣款200-500一般情況下是指每桌

劉女士一行人79個人去吃飯,打包的剩菜高達5包,那顯然不是一桌的剩菜,而是N張桌子的剩菜
即便是按200-500元(每桌)執行,實際執行金額也不應低於1000元了,所以劉女士這個質疑也站不住腳
不論用那一個標準執行,收1000元都講得通

3. 個體公民,或者商店公司員工能否翻包呢?
我傾向是認為餐廳工作人員如果有親眼確認看見劉女士把餐廳的物品往自己包裡放這個動作,作為前提,拿回自己的物品是不違法的
(當然過程不能刻意順便去翻看劉女士的私人物品比如手機,書本,化妝品之類的)

說白了就是如果能搜出屬於搜包一方的物品,這件事就不屬於違法
如果搜不出來,那問題就大了,性質上應該是違法

我理解這個法律規定指的是只有公權力有權以治安,執法為目的的翻包
公民不能以檢查安全,或者例行搜身之類的理由來翻包-----比如商場保安例行抽查顧客的包就不可以
但是在明確知道/看見自己的財物被拿走時,是可以自行掏出自己的財物的
這個不叫翻包,只能算作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不然A把B的東西搶了,然後當面往口袋一裝,B就只能乾瞪眼,豈不是很好笑嗎?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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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16: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 哆子颜 的帖子

這個法律關係我也不清楚,只能憑印象說

保安是沒有執法權的
"我懷疑你偷拿了東西,我要搜一下",這樣的要求基本那國的保安都無權提出
"我看見了你拿了我的東西,我要求你還給我",這樣的要求所有人都有權提出來

=======

但是場地的管理者是有權要求進入者配合的
比如戴口罩,不能帶利器刀具,或者禁止帶拍攝設備之類的

保安有權事先把不守規矩的人阻攔下來
這應該是主要職責,也算是涉及到"搜包"的工作,但本質上也不是搜,只是實施自己企業的管理場地權利

美國的保安權利相對更大,是因為美國的商店對於私權利領域的權利更大,美國商店隨時有權可以不服務某些顧客,所以保安可以隨時把顧客清退,更兼有的州是允許持鎗的,保安同樣也享受同樣的權利,所以美國的保安相對實際觀感就很牛逼了,可以對你不客氣,可以把你架出去,你要動武人家還能拔鎗

但法律性質上美國保安跟中國保安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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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6 16:39 发表
而且这个店的提示很客观,叫扣款,很多自助店叫罚款,这个也是不要脸,又不是行政管理的机构。

這個屬於很普通的常見口誤,只能說不專業,但表意上沒太大毛病
我對這類用字技術上的問題一般予以寬容
不屬於用心不良,只是法律名稱沒學得很好

這個在所難免的,作為普通人永遠有一些專業問題我們是不懂的

所謂的只有公權力可以罰款是指只有他們才能做一些真正意義上的執法行為
公民口誤聲稱了某些動作是罰款不一定代表他們的拿錢主張就是錯的
比如企業罰款,商店罰款,班級罰款等要看性質是否合適,而不是只要說成"罰款"了就一定沒理

=====

順帶一提吧,事實上"罰款"這個詞挺好理解的,就是"做錯了要交錢"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這個詞作為一個通稱只能由公權力用,是指公民及組織不能"罰"別人嗎?
比如銀行有罰息之類的,其實就是一個通稱,按同理說,也不能叫"罰"息
老師讓學生"罰"抄,"罰"做作業,教練讓運動員"罰"跑,同理也是錯的?

要換成違約滯納金/沒收押金/追加收取某某費用之類的說法其實偏繞口
罰款這個詞其實沒有同等便捷直白的詞可以平替

=====

女子存在問題這個沒啥好爭論的

主要爭議點有2.

1. 是否涉及盜竊(這個爭議性也很小,答案應是否定的)
2. 在店家面對類似情況時,翻了顧客的包,是否構成違法?
神州兄對翻包這個怎麼看?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6 18: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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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09:2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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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6 21:33 发表
公共场合就要用公共场合的话,我们打麻将,不出来也叫罚款,就是双倍赔付。
熟人你说把别人灭了都可以,公司和公共场合的行为当然不能叫罚款。
扣款,或者押金不予退还。

至于翻包对不对,我觉得只有两种,就是要么一点都不能翻,要么就什么都可以翻。不存在我只能找我的标的物,因为你的化妆盒也可能藏着我的鸡腿。

谍战片里,翻你个底朝天。怀疑你塞屁眼里,拖出去吃个泻药完事后再让你走。

就这件事,我倾向翻她割底朝天,因为她胡搅蛮缠,且不要脸,对于不要脸的人,就不能给脸。

從口語上"罰"這個字不能民用貌似說不通,我傾向是當代網友應激了
反復強調"非公權力不能罰款",說習慣了所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這個事情是有時代背景的
在早年人們普遍法治思維沒跟上去,所以很多公園,景區,企業,或者小區,村莊會有一些自己寫個板子規定,就上去自己定一個罰則上去收錢這種行為
這個等於自己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立法"了,舉個例子自己在自家的玉米地立一塊板子寫說玉米地禁止喧嘩,違反罰款100元,這樣肯定是無效的
國家強調的非公權力不能罰款,指的應該是這一類(自己當山大王劫道的)行為,而不是禁止"罰款"這個措詞

如果是有合同約定為前提的,或者是出於教育為目的,又或者是索賠為目的的,如果沒有實施暴力,通稱叫"罰",按理說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理,貌似沒有甚麼問題

======

能不能翻包具體分隔在那裡很複雜,但我覺得有一個情況肯定是可以翻的(但翻不是主要目的,取回己方物品是主要目的):
就是我當場親眼(或通過監控親眼)見到你明著把屬於我的東西放包裡了
這個情況用"不得翻包"來阻撓不讓人家取回自己的物品實際上說不通,這不等於明搶嘛

======

至要誰不要臉這個另說吧,咱們先談這個情況下翻包違不違法
像您說的"你不要臉我也不要臉了"這個角度貌似間接承認翻包一方是違法了
等於未辯駁先投降,這個我覺我還是能辯論一下的,不至於要投降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0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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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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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7 10:32 发表
翻包违法那就一定违法,不存在我认为包里有我的东西,那要走程序,没走程序之前都是违法。

如果不违法,那就什么都可以翻。

不然就是艳阳说的双标。 ...

從邏輯上來說權利是有重疊部分的,即有一些時候一些行為是雙方都有某種權利但現實上衝突的
典型的例子比如公民有不被限制自由的權利,但是當你偷竊搶奪或者實施罪案時對方或者旁人又對你有扭送的權利
這時不能斷章取義認死理,要考慮權利誰更優先

比如發生偷盜時,顯然是扭送權大於不被限制自由的權利

或者你開車綠燈但是有人衝了出來,如果你有能力剎車,你的路權應該小於對方的生存權

=====

出於無理由嫌疑來翻包為目的的行為違法,如果是把自己的財物要回來就不該定性成翻包,只是觸碰自的的物品過程中摸到了別人的包
這個不應該需要走程序,不然你拿個大麻包袋,在街上看到甚麼就往上面一套,順便把拉鍊一拉,然後要求別人報警走程序,這豈不是開玩笑嘛

=====

翻包保護的是隱私權,顯然不能用在對抗明晃晃的財物侵權行為上

回到這個事件,顯然女士裝肉的過程需要把肉夾到袋子,然後紮好口子,裝進袋子
過程和份量都是很清楚的,服務員都是人精,能招待80+人的場子少說10個服務員,可以說是"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下拿肉了
這種情況顯然可以上手阻止並取回,如果財產權小於隱私權,這社會就很難運作了

=====

這個倒過來說比如說拉扯女性內衣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如果女性用自己的內衣一下把你的摩托車套住,迫使你撤手,你不撤手就是性侵,你覺得這說法站得住腳?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2: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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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2: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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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zwd1997 于 2024-10-17 10:30 发表

你提示,谢绝自带酒水,这也是找死行为,你又不是国家,你凭什么这这那那。你要敢写,自带酒水罚款100元,你就不用做生意了。

罚款本身就是在执法,而不是你认为的口语。

我们这的口语是你个小婊子养的,这是朋友间的亲切称谓,因为此,执法机关教育你,你说我们武汉就是口语,没人会同情你。

你认为和公共场合用语的优先级别,当然是公共场合用语为正规。

罰這個字跟是否有執法權按說是兩回事吧

從辭海或者字典看,罰這個字可以有兩個可能性
由公權力發出/不由公權力發出
都可以叫罰
比如老師,家長,或者朋友,上下級按說都可以"處罰"

罰款就是罰錢,這個詞被視作"公權力專用"是甚麼原理,我沒聽懂
如果說中國存在大量違法村規迫使人掏錢的行為應該取締,我同意

但是說民間不得講罰款這詞,講了就是違法,就是法盲,就是法規上站不住,我沒想明白原理是甚麼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2: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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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6: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 szwd1997 的帖子

懷疑的不行,肯定需要是親眼目擊的,或者在監控裡目擊的
老眼昏花就不是親眼目擊了(只是在幻覺中目擊,那當然不屬於"看到",只是想到),那自然應該承擔侵權的責任,如果沒搜出來,侵犯隱私權的就按這個罰,性侵的按性侵罰

======

一般來法律規定的是行為,法律行為不以文字自述為依據

比如規定私人不準罰款,指的是不能有法律意義上的罰款行為,如果是合同意義上的索賠行為,但口誤講成罰款了,一般都可以予以諒解
沒見過法院罰這個的,所以我上面說很多網友存在應激行為,沒看到行為,一看到"罰款"二字就急著跳起來了說當事人做錯了

舉個例子A坐出租車吐了,司機清理後,認為要A罰款100元,司機也是法盲,A也是法盲,當下二人都對"罰款100元"沒異議
事後可以說司機違法了嗎?
我認為這樣是不違法的,因為這個實際上是補償司機清理和停工的費用,只是司機講錯了罷了

或者可以說司機無權罰款嗎?這裡其實有兩層歧義,1是司機無權拿這錢,2是司機有權,只是名頭講錯了,二者都可以叫無權罰款,但實際性質上就區別很大
很多中國網友喜歡談的"某某無權XX","某某有權要求XX"其實很多時候有摳細節耍文字遊戲的嫌疑

我見過以前有網友說"父親有權要求女兒不能遠嫁國外",這就看整個措詞重點放在那個字眼上了
如果你重點放在"權",那是肯定無權的
但他重點是"要求",他說父親就是要求一下也不行嗎?按他這麼講,倒也真不能說不行

======

還有一種例子是倒過來的,A在公司是每天8小時每周5日上班,但雙方簽的合同為了規避勞動責任卻簽了兼職合同
那麼A和公司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呢?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7: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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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8: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5 szwd1997 的帖子

我重申一下定義哈,我上面說的"看見"的定義指的是這件事真實發生了而你發現了,而不是"你視網膜投影到你大腦有這個信號"這類無法自證的虛設概念
看錯了就是把沒發生的東西判斷成看見了
所以本質上就是沒看到

"沒搜出來"是沒法強辯成有"看到的"
搜身完發現沒有,你說你真的看到了就肯定不能成立,要麼是看錯,要麼是幻覺,要麼是視覺錯誤

所以你說會有人濫用這個操作假裝看錯,然後借故上去摸婦女同胞怎麼辦?這點不需要擔憂的,不存在濫用
沒搜出來必罰,罰死他,罰兩次,1是侵犯人權,2是誣陷+尋釁滋事

真的想摸,還不如大大方方上去摸,這樣還罰少一次

======

反過來說,有搜出來不一定是有看到,可以是湊巧蒙中的,這點值得討論
但是這點在法律層面上是可以結合情況自由心證的
比如人家上一秒剛從一部私家車上大包小包出現,你就說你看到他運毒了,那怕真的搜出來毒品,這也是蒙的

但是這個案子,劉女士在一家餐廳的烤盤來回拿肉,打包了足足5包肉,那保守估計應該橫越多張桌子夾了少說20次,還存在大量的開袋裝袋動作,這除非瞎了才會看不到......
服務員在把肉掏出來後說他和幾個同事是親眼看到的,一般意義上這樣的證供顯然是可信的,這種口供+證據沒有甚麼好質疑的,按理說也不需要錄像
也符合常識,反過來說這個服務員是湊巧蒙對的就很奇怪了

======

人家不是搜身,是取回自己的財產

同理就像面對小偷有扭送權的道理一樣的
如果你認同有扭送權,那麼比如追蹤小偷,拍攝小偷的行程,或者上去拉扯自己的財物,也都應該是合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那甚麼隱私權,沒有執法權利,侵犯人身自由等常規話術,就可以不用拿出來說事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17 19: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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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哆子颜 于 2024-10-18 10:31 发表

艳阳老兄设想这种情景不得上新闻呐?曝这么大的新闻,只为了讹一辆摩托车?这还是在中国么

-_-我無法解釋,這個設想的確扯蛋得一匹,我只是隨口說這麼一個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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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0-26 10:19 发表
第一,饭店有没有资格扣押金,属不属于罚款,如果算罚款,那必然违法,饭店没有执法权,如果算合约,那才有的讨论
第二,饭店没权力翻包,只能报警,让警察来查,
所以退押金+侵犯隐私的赔偿,拿回1000押金问题应该不大 ...

飯店沒有權力"罰款"和"翻包",這點我同意
但是這帖子裡飯店並沒有真正做出法律意義上的違法罰款,和違法翻包,而是合法履行合同,和合法保護自己的財物,
所謂的"罰款"和"翻包"是當事人在玩文字遊戲(當然也不排除商家自己也講錯了自己的行為定性)

1. 但是如果是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是A對B造成了事實損害,比如有人醉酒在飯店吐了一地,人家收個錢
這種其實很合理
"罰款"(為你做錯的事付款)這個詞在中文其實不應該是官方專用的
不知道為什麼法律把這個詞壟斷了

但這裡拋開語言問題,A讓B,為B做錯的事付錢,這種權利應該是人人都有的
只是有網友喜歡在"罰款"這個詞彙上吹毛求疵作文章罷了

2. 飯店如果看到別人把屬於飯店的物品裝到包裡,伸出去把自己企業的物品掏出來,這種行為不應該被定性成"翻包"
所有人都應該有這種權利,反過來說如果飯店把顧客的東西當面拿走了往自己的兜裡放,顧客也有立即合法取回的權利
這是很基本的私有財產權,很多網友覺得A拿了B的東西往包裡一放,B只能乾瞪眼,這種屬於非常教條落後的法律理解
不被翻包(隱私權)再怎麼說都是一種弱權利,肯定不能用來在"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對抗對方的維權

如果當著明面拿還能談隱私不被拿回,那這個世界就太好笑了,大家都爭相拿個大袋子出門吧
我看到你把我的東西套住了,我馬上又拿更大的袋子把你的袋子套住,你也不能翻我這個袋子了
那你是不是又要再拿一個更大更大的?

變軍備競賽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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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40 发表
至于艳阳说的"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严格来说,是不是偷盗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也就是只能警方才能翻包。但鉴于很多"明著偷盜行為"嫌疑人本身理亏,也就任由别人翻包了。

我這個用詞不準確,但意思應該是到位的,如果有人發現自己的財物被人家取走了(我上面用了偷盜),出於維權目的,衝上去拉扯,或者逕自取回,這個應該是不構成甚麼違法行為的

如果不論前因後果,只要包的拉鍊拉上了,就一律不讓翻包,這種法律規則下首先法理上不合適,再者現實中大家也都吃虧
這種奇葩法律立法了,那大家遇到這種事無非就是各拿一個包互相套圈貝,沒有人會同意自己的財物明著被別人套走然後放在對方的掌握之下的,即便立法了永遠不準翻包,那受害方無非就是強行再套回來讓這個包又變成自己的包
這種法律不會有任何社會效益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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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46 发表

我不清楚法律对“谢绝自带酒水”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比较典型的清真饭店民族习俗不让喝酒我觉得就合理。

但普通饭店呢,比如所谓的”加收服务费“,因为事实上人家喝酒完全用不上你额外的服务,这加收服务费缺少法理依据 ...

所謂的"服務費"就是通稱一些沒有具體事項的費用,非要糾結說有沒有服務屬於玩文字遊戲了
人家可以不約定叫服務費,就直接說"自帶酒水加收不具體事項附加費",或者菜金漲上去,但是未自帶酒水享受某個折扣

本質上還是締結合約方有沒有權利作這樣的約定罷了
從合同法的角度上來看這種權利很難說沒有法理依據,買方賣方對交易細化約定很正常
理論上店家就是希望客人不要佔桌喝酒,除非讓店家賺酒錢,這個從平等交易來說這種訴求很合理
顧客一方也可以提出自己下場炒兩個菜然後免除一部分費用,交易這種事雙方合意即可,沒有公平不公平一說

但是用消保法之類的法條來套,就不好說了
這類法律的社會屬性很強,本質上還是考慮大眾觀感的
中國99%的人身份都是站在不是店家的一方,那就沒得講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3: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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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58 发表
别人隐藏起来了是自己是不能翻包、搜身的,但是,你又不是没有办法,报警啊,警察是有权力的。事实上,人家足够强壮不让你搜你也只能报警。人家不够强壮你强行搜结果搜出来了,这时候的主要矛盾是偷窃,没有哪个小偷还会告你强行搜 ...

我不同意這個看法
人民群眾連扭送權都是有的,即把小偷整個人扣下來都是合法的

凡事要報警,不報警自己就一點權利都沒有了,是一種很誤導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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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4: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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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4:04 发表
只能说我存疑,像你说的不自带酒水打9折,自带酒水10折,这种约定我认为是违法的(虽然事实上没有哪个商家敢这么说)

但比如”自带酒水谢绝入内“,这种呢?我认为又有一定合理性 ...

"合理性"看用甚麼法規來理解

從商業法,合同法來理解,只要雙方合意,怎麼約定按說都是合理的
或者單方面只要不涉及壟斷強迫,想怎麼提條件都是合理的
就不應該有甚麼"不合理"一說(除非涉及人身權利的買賣)

========

但是拿消保法來理解,就沒有合不合理一說了,這種本身就是基於大眾利益來思考立法方向的
它把海量的消費者放在和少量的商家在放利益的對立面,合理本身就是一個兩面答案
所以簡單來說,消保法來看只有合不合法,沒有合不合理

店家在酒水這個問題,<<消保法>>講了很多年了,只有讓顧客免費自帶進去暢飲,才是合法的,別的都不用辯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4: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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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4: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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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3:58 发表
别人隐藏起来了是自己是不能翻包、搜身的,但是,你又不是没有办法,报警啊,警察是有权力的。事实上,人家足够强壮不让你搜你也只能报警。人家不够强壮你强行搜结果搜出来了,这时候的主要矛盾是偷窃,没有哪个小偷还会告你强行搜 ...

11樓詳細分析過這個問題,水兄有興趣的話,可以針對這樓來對個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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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4: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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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4:13 发表

谁说没权力,暂时扣押权(用词不当,应该是没有专业用词,就用”暂时、短时间不让走权“吧),报警权是你最大的权力。事实上,只要不让他走,你又报警了,你能做的一切事警察都能做,你不能做的,警察也可能做。

前面我和你讨论的”明码标价“,你的观点是法律上必须要,事实上可以不要,用在这里也一样。法律上不让搜身,事实上你搜身了又找出来了无论嫌犯还是警方都不可能找你麻烦。如果没找出来呢?一般如果没有其它严重侵权行为也就批评教育、道歉了事

11樓回覆過類似的觀點了
權利是有重疊的,要考慮誰的更優先

隱私權是一種優先級別非常低的弱權利,肯定不能用作幫助違法/抗拒制止不法來使用

像這個女士這種當著一堆人把肉放自己包裡的行為,
可謂是光天化日明著拿,人家私力取回,是肯定有權的,不犯任何違法違規一說

隱私權可以對抗財產權是一種謬論
隨便想一想都可以提出一堆實操上的糟點

警察出警是有時耗的,如果警察是光速出警的,那何必要有扭送權呢
如果女士取走的是有時效性的東西呢?(比如這個冰淇淋必須1分鐘內放回冰箱)是影響別人生存權的東西呢?(比如是一個心臟起博器呢?)
更甚至說如果他把一個嬰兒套起來要悶死呢?

公民不止有報警權,還有私力保護自己生命/財產的權利

公民不能翻別人的包99%的場合是對的,但是有例外的,就是這個人如果當面侵害他人權利,這個新聞就是典型的例外情況

如果是"懷疑",這種情況就難說了,要看具體事情的迫切性
如果是毫無懷疑的明著拿,不用說,以取回自己物品為目的動作肯定是合法的,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違法翻包"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4: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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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8: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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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4:52 发表

那我也有个问题,当你搜身没搜到的时候,但你又确定在他身上,你能不能把他(她)脱的一丝不挂来验证你的猜想?

如果可以。。您这不按套路出牌我真不知怎么说

如果不可以。。那从简单搜身到脱的一丝不挂的界限在哪里,怎么定,谁 ...

我認為餐廳的員工不能對當事人"搜包",即只能拉開拉鍊到取回自己的物品即停止
有進一步"搜"的動作肯定是錯的,特別是把包裡的東西一件件掏出來放桌上給所有人看肯定是錯的
脫衣服就更不對了

員工們如果看到當事人擅自取走的是3-5包肉,那就應該以少的為準,比如拿出可以肯定的3包肉後,就應該停止了
剩下的就應該等警察來再說,維權截止到自己能肯定的那部分為止,剩下的等警察來調查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8: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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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8: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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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5:00 发表

老百姓可以(简单)搜身、翻包≈很多商品可以不明码标价,后者工商不会管,前者警方也不会管。艳阳既然知道后者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前者为何不能这么做呢?为何执拗于前者合法违法呢?——事实上不违法不就行了吗

另外,艳阳会说,就算搜身违法,那报警期间or押送嫌犯期间,必定会限制人身自由,为啥前者违法后者不违法呢?——我的理解(不一定对,但至少能说服自己),搜身,属于审查阶段,应该交给警方处理。而报警、押送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把嫌犯交给司法机关的前置程序、必经阶段,这短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不能算违法。

我明白您想表達的意思,但在這裡不是這樣的
像新聞這個例子,餐廳的員工不單事際上不違法,法理上也不違法
如果您經常看法律法治節目,那您應該明白一個前提,權利是有重疊的

民眾不能斷章取義拿自身權利去跟對方認死理
更不能利用自身權利去對他人進行侵權行為
說白了隱私權是不會支持你把別人的物品強行套走的,並拖延到警察到來的

=====

1. 用扭送權來舉個例子吧,這是最常見的制止犯罪的公民權利,大家都認同中國公民有扭送權吧?

2. 如果你認同有扭送權,那你本質上就應該認同權利不是絕對的,比如人有自由活動的權利
但不能在進行涉嫌偷盜搶奪(加了涉嫌就對了吧)的行為時拿來說事,要求旁人把你當場放走,對吧?
-----換句話說,人們99%時間有自由活動的權利,但遇到更大的權利優先時,這個是要放棄的

3. 如果權利不是絕對的,那麼你覺得任何時候只有警察才能翻包,這就不是絕對的,同樣道理如果一個人當場,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涉嫌偷盜搶奪
被涉嫌偷盜搶奪的一方決定不慣著他,當場索取回物品的控制權,自然也是合法合規的
-----人都可以扭送,把物品當場拯救下來自然是不犯甚麼說道的

4. 至於你說有心人故意用這個法律漏洞亂扭人,或者亂脫人家衣服,亂翻人家的包怎麼辦?
上面神州兄已經問過一次了,如果沒有實際證據的把人扭送了,或者脫衣翻包了,這自然是應該以侵權罪論處的
這裡應該是重判的,不單以侵權罪論處,還應該追究誣陷和侵犯名譽的責任

而把物件搜出來,就是最實際的證據之一了,以這個道理上看,餐廳員工無責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8: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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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8: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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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14:31 发表
还是那句话,是不是违法、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你用”弱暴力“从人家身上拿回来,公安机会只是事实上不会追究,就像太多的不明码标价工商也不会追究。

至于你的例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冰淇淋,起搏器。。我还是说无权。但你既然这么肯定,那必然是最后找到了。但如果嫌犯又起诉侵犯隐私的话,我是公安我会说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

有个检察官被绑架了,歹徒让他杀其他人不然就杀他,检察官没办法杀了其它人。该检察官”有权“杀人吗?或者是正当防卫?法院最后的判定是犯故意杀人罪免于刑事处罚。无权搜身但起搏器我还是会搜,无权杀人为了自己不死还是会杀人,你说到底能不能搜,能不能杀人?

你這個想法就是法律是不認權利有重疊的,這點顯然是不附合實際的
而面對實際有重疊的情況怎麼辦呢,你直接就抓瞎了,給出一個權宜之計的"公安不追究"就完事了

我們肯定不會認為一個人有權利拿棍子去敲別人的手對吧,但是
如果有兇徒砍人,見義勇為者上去把人家的刀打掉了
打人家的手這個行為,是法律精神上的合法?
還是說其實也是違法的,只是違法情節輕微不予立案呢?

公民有XX權,或者一個公民不能對另一個公民實施XX,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前提條件是"基於正常情況"
(這個屬於隱藏沒有明文給出的前提,基於和諧社會官方不會大力宣傳例外情況
但聰明人,比如水兄這樣的對法律和案子看得足夠多的人,應該能感覺到這一層)

如果前一個公民正在實施涉嫌違法侵權行為,平時說的所有這個公民的權利都是有限度保留的
隱私權不會給你保留,人身自由權利不會給你保留,不被偷拍的權利不會給你保留,還有很多林林總總的權利都不會給你保留的
拿日常權利在這個情況下說事是錯誤的

像頂樓這個例子,如果餐館員工的行為本身也是一種跟行使自己權利沾邊的行為,那他就不涉及違法,只能說行使自己的權利時跟對方重疊了一部分
前者實行的是強權利,後者擁有的弱權利,又是處於不法行為當中,當然後者應該讓步
餐廳的顧客一方既是不法的一方,又是事實場面上人多的一方(這幫人是70幾個人聚餐),作為餐館一方如果不能對當事人造成實際上的控制,對方捂住袋子,然後各種胡攪蠻纏,一哄而散
隱私權和活動權利結合一行使,那麼餐廳的權利就形同虛設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2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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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08: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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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0 23:02 发表
艳阳的法理精神已经很好了,例子我不一一对应说了,应该说,您整体说服我。但前提必须是”事后诸葛“,也就是”在事后能确定嫌疑人确实是违法的“,那么,在这之前轻微的搜身、搜包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并不违法。例子我倒可以说两个,“偷”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最后证明无罪的“罪犯”越狱也不违法,本质上是类似的。

当然,您说的“有权力”,还是有一点问题。这有权力到何种程度?如果是司法机关,嫌疑人不配合是可以采取暴力执法的,这个必然。但如果您说的这些嫌疑人不配合,包就是不给你,不让你搜口袋,您能暴力拿包、暴力搜身吗?如果最后起冲突是谁的错呢?是否还能按事后诸葛,只要最后证明违法,一切都是嫌疑人的错?如果可以,侵犯人身权是否严重?类似您说的翻包太过,脱人衣服之类。如果不可以,那。。还是说明您没这权力搜包、搜身,因为人家可以拒绝你的搜包、搜身。——您的“有权力”怎么解决这里的矛盾?

這個類似摁倒小偷犯不犯法,把小偷打死犯不犯法,沒打死小偷,但把小偷追逐致死犯不犯法
原理上您這個問題就是在討論說嫌疑人有沒有配合苦主的義務?或者說苦主的權利大致上到那一條線?
這個需要社會不斷討論和優化的,很多時候也要具體看那個財物具體有多大

原理上就是弱權利應該向強權利讓步
比如私隱權,或者短時間的活動自由權利,應該讓步於財產權
反之生命權,健康權等不行

中間具體區隔的那條線很難定義
但是有一些明顯的錯誤,和明顯的正確很好區別

比如這個新聞,如果員工只是伸手掏肉肯定沒問題
反之如果是把女士各種大擒拿摁斷N個關節,並把衣服都脫光了肯定有問題
至於可以實施到那一步驟,就要看具體事件的嚴重性了

這也是私力救濟需要很小心的道理所在

=====

有權利不是有權力哈

=====

理論上這一類私權的履行需要一些強制力,比如我上面說的公民有扭送犯罪者的權利
另一邊自認沒犯罪的公民有自由活動的權利沒必要配合你報警,某種意義上力氣更大的一方佔優
假如A往B臉上邦邦兩拳,事發後A就是要跑,如果A跑得比兔子快,力氣比牛還大,B道理講得再好聽也扭送不了A的
A跑路這個行為也不違法,打人的事抓到再說

=====

應該這麼說,這種事在出警前,
如果嫌疑人成功捂住了,嫌疑人也不違法
如果嫌疑人沒捂住,拿肉的員工也不違法
就看誰當時更能掌握局面了

=====

如果起了衝突,就是先激化衝突的人的錯
比如女士捂住,員工上去就是一巴掌,那就是員工錯
比如女士捂住,員工上去只是掏肉,女士給員工一巴掌,那就是女士錯

但打起來了,大概率算互毆,因為事實這種事很難判斷誰先錯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09: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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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1: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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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1:19 发表

您说的这么细好像和我的原意差不多嘛。您的这个“有权利”,我本意是“权力”,有暴力支持,但看您说的,是不允许有暴力存在的,那就只能是“权利”。那严格来说这个权利就是无法施行的,因为人家有”权利“不让您搜包、搜身,您并不能强制执行。这个”权利“,是属于灰色地带的权利,您只能趁人不注意、没反应过来、或者不敢反抗的时候拿到证据,当人家坚决不让您检查的时候,您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当然,以上仅限法理层面,实际上轻微暴力公安也不会管,这好像又回到我的原意。难道您的意思是轻微暴力是允许的,不过我看您的说法好像是嫌疑人占了主动您就不能再进一步了。您最喜欢举例子——一个女士搂住了她的lv包,您人多嘛,两个男人两边一架,您伸手一拿(抢),包就过来了。拉开拉链。。您有”权利“这么检查吗?还是您根本没这”权利“?

女士的隱私權相對員工的肉的財產權不這麼重要,所以員工拿肉是合理的
但是女士的健康權和生命權比起這個肉就重要太多了,所以員工為了肉,或者商店的利益,進一步侵犯到女士的其它權利,是不合理的

QUOTE:
原帖由 哆子颜 于 2024-10-31 10:43 发表
讲了半天法理,最后还是看丛林呐。这法律看上去对双方都是摆设

公檢法未介入之前,權利保障是要靠自己的智力和勇氣來維護,這個是世上走到那裡都如此的道理
這不叫看叢林,這叫道理在遠,拳頭在近

如果火車站砍人,不也是跑得快沒事,跑得慢挨砍嘛,難道有人會跟你講人人平等,大伙一人平均挨一刀?

========

權利有重疊,權利有重疊,權利有重疊
重要的話說三次
你們所有的反駁都建立在一個權利沒有重疊的基礎上思考
然後各種花式吐槽我

在公眾場合,權利又不是排他的,非黑即白的,更何況已經發生衝突時,那有100%任何權利都能伸張一說?

比如說一家有三個小孩,每個孩子都有權吃雞腿,但是今天只有一隻雞,手快的吃了雞腿的沒錯,手慢的沒吃到雞腿的也沒錯
這有甚麼難理解呢?

========

大家都是城市人吧,比如說一個電梯,或者一個公交車的座位,自然是大家都有權用的,但終究有一個先來後到
或者典型的例子比如相鄰權,安寧權,通行權,都是兩個權利重疊的部分(一個矛盾的事上,雙方都有權)
事實上需要公檢法來判定的,說白了總有一方權利更優先一些

而公檢法未到之前,雙方誰優先行使了自己的權利,都不能算錯

========

你們的思路就是一個典型的"權利認死理",這是赤裸裸的詭辯
典型的例子就是我拿了肉,但你不能翻我包
我堵了你的車位,你不能曝光我

這個是一種典型的雙標思維

如果你不承認世上有人權,那人家把你摁倒你沒啥可責難的,只能怪你技不如人
如果你能承認世上有人權,那人家拿回自己的財物更沒啥可責難

你們這種權利認死理的思路建立在一個雙重標準上面:只承認違規方的人權,不承認維權方的人權

我的思路建立在一個理性中立的標準上面:
我承認雙方的人權,所以這種權利重疊的時候,就要看誰的權利是強權利,誰的權利是弱權利
弱的一方應該為強的一方讓步

拿肉的有權不讓翻包,員工有權拿回自己的肉,二者相持,女士一方應該讓步
但是如果員工升級武力,比如拉扯,毆打,拘禁,這時女士的健康權大於員工一方的那點肉的財產權,所以員工應該讓步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1: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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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1: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1:19 发表
很好,看懂了。

您说的这么细好像和我的原意差不多嘛。您的这个“有权利”,我本意是“权力”,有暴力支持,但看您说的,是不允许有暴力存在的,那就只能是“权利”。那严格来说这个权利就是无法施行的,因为人家有”权利“不让您 ...

https://www.xycq.org.cn/forum/viewthread.php?tid=309321
水兄離開軒轅渡假時,我跟南飛兄有過一帖聊到私力救濟這個問題
拿全球法律來說,都有這麼一說,只是各自表現方式有別,中國法律也有

排除掉那種污名化的私力救濟(比如殺人達到血親復仇)
中國法律框架下,也有很多合法的私力救濟

扭送權就是一個典型

======

這個也不算暴力,只是天道酬勤,更願意在自身權利上動腦筋花功夫的人,往往更容易保障自己的權利

======

做生意的,或者當領導的人,更容易感知這種權利的重疊,我在該帖的第5樓有比較深入的論述

普通小老百姓市民,更容易形成"權利認死理"
很多那種法治衝突裡面暴走被嘲笑的所謂"刁民嘴臉",反覆吟唱的我有某某權,我有某某權,基本上都是不能自圓其說的那種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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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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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1:58 发表
您和我在这里最主要讲的是法理吧,您也最喜欢举例子,尤其是一些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例子。现在我举了一个现实中很可能发生的例子,女士搂住lv包,您有“权利”检查吗?——您说我诡辩。。就算诡辩吧。但法律一是一二是二,合法就是合法,违法就是违法,不存在中间地带。在这里您好像回答不了

我说轻微暴力违法但是警方不管您又不同意,认为这完全是合法的,但您后面的说明又是不能更进一步,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您只说有权利有权利,权利不仅仅是法理上的,实际上能施行的才叫权利。人家不让翻包的时候您怎么有”权利“拿回您的东西?

我當然回答得了,而且我回答超過2次以上了,我覺得我已經正面回答了----要看雙方的權利輕重!輕的要為重的一方退讓

只是沒有太具體,那現在應老兄的要求更具體一點回答
餐廳的訴求是取回自己的肉,另外維護自己的商譽"我們的自助餐不可以打包"
他做出一些行動維護這個權利是合法的

具體到這個女士的衝突上面,如果對抗的是女士一些弱權利(隱私權),那也是合法的
如果對抗的是女士的一些重要權利,那就是不合法的

按你的例子說就是趁亂手快手掏肉是合法的,如果女士堅持摟住,你無法在不性侵或者危害女士健康/生命時維權,那員工一方就有義務停手,硬要再弄就不合法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2: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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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2: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9 KYOKO 的帖子

權力是100%排他的,不能說你有權力,我也有權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劉備是皇帝,不能同時也有關羽在履行皇帝的權力
這就開玩笑了

======

權利80%是排他的,但20%是例外的,很多公共環境間,權利是重疊的,很多事物是屬於你有權我也有權的
法院很多時候就是專門吃這碗飯的,它明知你有權,但有時你還得讓步,原因就是對方的權利更重
也就是所謂的"不是認識語文就懂法",這種理論的由來

一些涉及公共的事情矛盾雙方都有權利,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比如討債,為什麼你欠債,人家跑去你公司哭鬧,或者上網公佈出來,大概率不違法,但是人家如果打砸你公司就違法了,大致上就是這個權利有重疊的理論在背後支持
(普遍常識上人們認為債權應該優先於欠債人的名譽權,但不能優先於欠債人的財產權,健康權)
任何這種情況,都應該是權利主張相對的一方無條件放棄權利,或者先放棄權利,再讓別一方適當補償一部分

而沒有認死理,寧死不退一步這種說法的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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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2: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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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2:41 发表

说的好,那也就是您的权利只能趁人不备、没在意,或者大声呵斥、言语威胁不敢反抗、忘了反抗的时候优先实行才有效

当遇到一个完全懂法的人(您说的刁民?)时候,他就是护住自己的包不让您检查,您也没辙不是,最后还得靠公权力

这么看来,您的权利伸张还得依靠别人不懂法?这权利好像变味儿了

這權利沒變味,這叫道理在遠,拳頭在近
我有權拿肉,但我能力上實在拿不到,那就只能等公檢法支援,這個很正常

典型的例子昆明火車站砍人就是這樣的,我有不被砍的權利,我也有跑的能力,一碼是一碼

實在跑不動,那就只能事後等法院給我公道
如果能跑動,那我自己就可以伸張不被砍的權利

這是天道酬勤,很公平

很多人認為弱者和強者必須100%等同待遇才是好的社會
事實上弱者和強者已經在生活中90%以上的情況等同待遇了,這社會已經算很不錯了

跑得比你快,身體素質比你好的人,也只能在這種萬中無一的情況佔點小便宜,這不叫變味
(換個情況就是這裡面的壯健員工VS瘦弱婦女,也就在這種特例可以偶爾優勢一把)

=======

很多人說文明社會練武沒用,這句話實際上是不準確的,正確來說還是有用的,只是用處沒有舊時代這麼大
拿這個店來說,如果店長,領班是一個1.9米的肌肉大漢,和一個1.5米的瘦弱老年婦女,權利伸張的效果就不一樣

這跟火車站砍人的道理是一樣的,有不被砍的權嘛,說是這麼說,大家都有權,但沒能力伸張權利的會更慘一點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2: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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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3:03 发表


您说的没错,权利要让位,但让位不仅是理论上让位,实际上也要让位才行

偷别人东西的人有义务让别人检查,或者说,别人偷东西失主有检查的权利,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法条的。只能根据法理来,失主可以检查,但怎么检查。检查到何种程度没法说了。别人不让检查怎么办?报警呗,又不是没有办法。这就有点像有些人不想给某人遗产却一直抱怨,法律怎么规定他能继承遗产的,其实最简单的,立遗嘱就行了

沒說不應該報警,只是說報警出警是有時效的,
在出警之前,這裡存在一個公權力真空
在這個情況下多方的權利重疊,或者有一方靠實力優先實現了自己的權利主張,是很正常的
你覺得各方應該坐下來,然後循環辯論,這是注定不會實現的

實力更強的一方履行自己的法定權利,這個事後不被追責,我認為很合理
(比如有一棵樹,正好在兩家之間,法院沒判之前,那棵樹我佔了,後來法院判給你了,也不能代表我佔樹就違法了,要給你賠錢對吧?)

==========

法律不保護躺上權利上睡覺的人----這個名諺您應該懂
或者說實力較弱的一方,經常會在"公權力真空時段"因為自己的弱小而挨欺負,這個也是文明社會愛莫能助的
社會能做的,就是讓出警時間愈縮愈短,但再怎麼說都不能縮短到零

另一方面,也希望人們自己要自強一些,至少能在公權力真空時稍為周旋一下

這個借助科技不難實現,商店要自保可以靠防彈玻璃擋劫匪,或者電動卷簾門快速降下來非暴力阻礙小偷離去
又或者搞出一些一鍵報警系統

人身防衛可以有防狼噴霧,或者噪音哨子之類的
商業合同可以靠各種付款條款控制對方無法違約

人們應該積極行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是空談法律規章
這個在我看來是很正常的事
而您這裡的觀點屬於太平日子過太久了

覺得凡事就應該大家坐下來談法,只要有權利,就必然可以實現
只要這個權利是要通過努力才能實現的,你就否定它,管它叫暴力/軟暴力/輕暴力

這種理解其實本質上還是在否認權利的重疊性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3: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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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5 KYOKO 的帖子

54樓靠下部分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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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24-10-31 13:21 发表
好的,如果您觉得趁人不备、没在意、忘了反抗的时候拿回东西完全合理合法,只要达到目的就行,我承认这是事实正义。但依然存在别人备了,在意了,这时候靠自己就不行了,这时靠公权力是实用主义。但回到我们前面争论的,您有没有权利,最多两分,而且主要不取决于你,是取决于他

我认为的程序正义,应该是无论你怎么想,我都能合理合法的拿回我的东西、达到我的目的。如果无法达到,那我用其它办法

我不敢说程序正义大于事实正义,看您理解了

這個邏輯不通順
我有一個權利主張,但是警察未到,而我又沒能力實現

這個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太正常了

======

任何暴力犯罪的受害者都是這個情況
難道說受害者被侵犯的就不是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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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店員有權拿回自己的肉,至於他能力上辦不到(或者女士反抗極度積極),那就辦不到貝
有權拿回肉仍是有權,只是實現不了罷了,有甚麼問題?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3: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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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8 KYOKO 的帖子

您總想把"我履行不了這個權利",解釋成"我沒有這個權利"

他硬是不讓,我法律上仍是有權收回我的財物的,只是我履行不了
這沒甚麼難理解的吧?
他甚至跳起來砍我兩刀我也不一定能反抗呀,難道說我就沒有不讓人砍的權利了?

[ 本帖最后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3: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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