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5-1-19 09:03 发表
公共场合被拍照本来就不属于个人隐私,但不能用于商业行为,以前也有过真事,男的带小三逛街,被记者当成情侣拍照片,当报纸的配图,结果被正房看到闹离婚,最后和报社打官司索赔,败诉
但是包算个人隐私,个人隐私也不是弱权力,是基本人权
你這個道理不就對了嘛,店家並非出於商業行為,也不是出於治安或者有違公德的原因來翻你的包
顧客買完單,下一秒要走人了,店家純粹出於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取回自己的物品,你跑去反告別人在拿肉的過程中瞄到了你包裡的其它物品是侵犯你的隱私權,這法律上怎麼站得住腳?
相當於你跟別人起了糾紛,你意圖要跑,別人出於取證(非圖利,非報復)為目的向你拍照,你跑去提告說人家侵犯你肖像權,這說起來也不像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