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学生扶老人被赖寻证人 三目击者:她曾承认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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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4: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這人證證明的是其人"有承認",而沒有證明"看見是她撞的"
法律上這種證據能不能指認說"女大學生有撞老人"

我感覺存疑,想請法律達人解說一下

當然了,南京案子這麼一出,感覺好像不需要直接證據就能判了,現實上女大生肯定坐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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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4: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 x-dvd 的帖子

D神老兄回應一下7樓嘛,就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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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5: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9-16 15:12 发表

民事纠纷中的证据,强调的是高度盖然性,比的是证据优势。
如果小袁没有任何证据,而对方能提供人证,那么小袁就会被“比”下去。
PS:替小袁垫钱的那位同学的证词,其实对小袁很不利,他也说过小袁在电话里 ...

這種證據只能提高小袁有承認的可能性
為什麼能提高小袁布撞的可能性呢,這點我就有點不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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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5: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x-dvd 于 2015-9-16 15:32 发表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个你可以说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认,这个也不符合吗?
高度盖然性,比的就是可能性。

正常邏輯上我認為是符合的,我就是好奇法務邏輯是怎麼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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