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抵制精神类残疾人入住公租房涉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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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8: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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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29 17:31 发表
公租的房子谁来住,不是住户能决定的吧。以前住的小区也有精神病,也没见被赶走啊

能決定就不是抵制了,抵制類似抗議,恰好就是一般形容那些不能決定者的行為
現在無非就是一個萬一傷人誰來作保的問題,那既然找不到人作保,那作為一個公益項目,由牽頭人作保貝,一律算在公益項目內

理論上救扶精神殘疾人的責任應該攤在全社會身上,不應該誰倒楣誰承擔,對吧
應該由整個市區行政界別成立一個保障基金,比如100萬,然後作為精神病者萬一傷人的賠償費用

保障基金本身也是一種"救助責任"跟供養資助他們的生存所需是一類的
這樣好讓大家無話可說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29 1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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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9 19: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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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29 17:01 发表
直接给扣上歧视的帽子,这叫慷他人之慨,小区居民显然担心安全问题,精神类残疾人万一伤害了别人,谁来承担责任?他自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只能让监护人承担责任,但他们都是公租房住户,肯定没有赔偿能力,最后 ...

不論是甚麼目的的項目,組織者有義務承擔或者要考慮項目明顯風險

收費的公益的都同理

比如組織一個(收費/公益)寵物狗散步活動,那活動期間狗狗咬人的風險就該考慮承擔
如果組織一個(收費/公益)植樹項目,那樹要是沒栽種好,樹倒下來砸到人的風險就該由組織者承擔

公益不應該是一個打著做好事旗號侵權的行為

同理如果安排精神病人入住,或者安排他們有一些社會行為,
今天那怕是安排精神病人集體去游泳池游個泳,也應該保險公司配合一下,成立一個預見風險資金,分攤風險

組織者如果根據常識可預見的風險沒有進行規避,而是放任,那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這個新聞說
住建局既然安排那類人士集中入住,本身是沒毛病的,但是出事了,如果殘疾人家庭無力賠償,剩下不足部分由住建局賠償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29 19: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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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9: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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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29 22:22 发表
各种残疾人很多,为什么这里安置的精神残疾比例这么高呢

我認為政策上合理
"請不要在我的後花園設垃圾場"是一個近年來的社區爭議,全世界的社區都在面對這個問題
有人家旁放精神殘疾,有人家旁放手機基站,垃圾場,公墓等

誰都不樂意,但是我認為集中放在一個地區群體利益最大,確實就應該這麼辦,關鍵是損失怎麼補償

解決方案我看來有二
1. 小區居民成立武攻隊,然後要建設的機關也成立武攻隊,大家堂堂正正約個架解決
2. 設立一個基金,解決這個問題,既然這一類的公益機構創造的利益是公益的,那錢就由公家掏,其它私營的同理

我看法:
2.是長久之道,但現在的情況是趨向1.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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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09: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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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29 19:11 发表
精神病患者应该有监护人,不然他一个人如何生活?因此找监护人就行了。

应该直接从税收里划,不过这一天在中国还很遥远

這個邏輯頭疼啊
既然要集中讓政府安置就說明監護人基本是無力照顧的,或者基本也在貧窮線下的

另說集中安排了另一個問題就是那個風險會否是幾何式上升的?

比如精神病人數目達到N個,他們互相會有加成作用,或者就保安力度會被強烈風散
一個病人的危險系數是10,那17個病人的危險系數會不會只是170?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7-29 19:47 发表
3L不是说了么,住公租房的监护人多数是赔不起的,赔不起的那部分损失算谁的,目前不可能是政府承担

沒有這麼困難,是願不願做的問題
有多大的米,吃多大的飯,希望不掏米,做大碗飯不現實
既然沒有辦法妥善救助殘疾人,那乾脆不要救助,讓他們跟監護人自生自滅,勝過道德綁架一小群公民分攤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
比如安排這麼一個殘疾人住進房子的社會成本是一萬元,用整整一萬元去安排每一個殘疾人這做法就是錯誤的
應該把一萬元裡的9000元拿來安排住所,剩1000元承擔給周邊的補償

拿10000元去安排殘疾人,然後讓周邊居民風險自理,這是打腫臉充胖子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0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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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1: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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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乌鹊南飞3 于 2018-7-30 10:47 发表
应该让政府勾兑保险公司出个意外险,精神病伤人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出现了保险公司赔就是。至于保费可以由政府和监护人负担一部分,再找慈善机构募捐一点

回复 #12 艳阳 的帖子

如上

正解,我本意就是這個
問題就是這裡,新聞那個甚麼局來著,東拉西扯一通說,就是不提這點

這種部門業務不精通

============

核心爭議就一點:安全問題怎麼解決
直接答案就像你這個:政府勾兌保險解決

那個副局長答案就有趣了:我們安排沒有問題,安全問題我們不解決

既然有錢蓋大房子,廉租,為什麼就沒錢解決小小的保險問題呢?

=======

紅字部分有一個小枝節性的問題,不是原則性問題,只是針對這案子這麼一說:
那幾棟房子非常氣派,居住環境貌似有點超出生存所需了

應該在建造成本那裡掏一點出來支付保險問題,也于不存在政府額外支出,監護人和慈善機構湊分子的問題
不是說不能湊,是說沒必要湊,就應該盡量少麻煩別人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7-30 11: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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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0 13:0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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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诸葛弩 于 2018-7-30 11:32 发表
精神病就应该住精神病院。。。要不就应该和普通人一样的责任和义务。不要一天到晚精神病犯事了就要保护了,早干嘛去了。

咱想像理解,

新聞這類的應該就是跟普通人一樣責任義務的,相當於精神病非常輕的,稱作精神殘疾
或者是精神病康復者

請行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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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09: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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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30 21:39 发表
https://new.qq.com/omn/20180727/20180727A1URU4.html
有很多人还是不了解精神残疾这个概念,它是一个很宽泛的范围,里面还分有很多个级别,其中自闭症儿童,一些专家的看法,把它列为精神残疾是不妥的


...

這個新聞還是一貫地奉行打哈哈的調性,從部門到租戶都如此
遇事不明,人家問你風險咋辦,你回答說風險很小
牛頭不搭馬嘴

如果做人做事一貫用這樣的不承擔態度,很難發跡的

開部車都知道要上交強險吧,怎麼安置這麼多人不能在租金,成本裡抽個小部分上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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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1 14: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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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7-30 21:52 发表
有人说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别人无权不让他们住,但如果这些家庭是自己买的房子,肯定是有钱人,不存在万一出了事赔不起的问题

理論上任何業主都要服從一個基本的公約,比如不能養狗,或者不能大量養狗等,之前就有一個在家裡養了60隻狗的業主被控訴
事實上道理是一樣的,就是在公共空間和環境上為他人帶來了不便

當然用狗來類比殘疾人,政治上是不正確的,這裡從人文關懷角度不能這麼說
即便鄰居的憂慮心態是差不多的也不能這麼說

======

問題關鍵就是為什麼每一個公民都不需要為自己家人傷人投保,而這裡要求精神殘疾人投保呢?
是不是歧視?這裡我認為不是

批量安置精神殘疾人會否帶來危險,或者危險大不大這個不是常態,所以旁人會存疑很正常
解決方案無非就是拿點小錢,投個保

既然都有這麼一個救濟成本了,何不好事做到底呢
不要讓一個好好的安置行為造成了厚此薄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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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0: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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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1 10:23 发表
自己投保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做是不符合道义的

是的

你是不是看錯了,我沒這意思
我意思是應該要投保,我不是說周邊業主投保

投保人應該是入住的殘疾人及家屬,或者政府,或者按比例分攤
既然本身入住是一項公益行為,那乾脆公益到底,再把投保也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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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09:0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4 李元芳 的帖子

你自己思考一下邏輯:
1. 殘疾人或其家屬要為自己的傷人潛在行為投保
2. 那同理健康的人是不是也要?只是一個保額大小的問題,比如事件2的概率是事件1的1%,那保額就應該按1%買
上面我回答過這個疑慮了

我就沒說過自己投保去為別人的錯誤買單,你怎麼能理解這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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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1 10:23 发表
自己投保为别人的错误买单,这样做是不符合道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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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 2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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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2 17:36 发表
1不是残疾人或其家属要为自己的潜在行为投保,而是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如果造成伤害需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正常人如果造成伤害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精神病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才是区别,而不是造成伤害 ...

1. 應該要投保,我認為是傷害的可能性造成本質區別,因為畢竟是一個集中遷入的行為,具體沒有太多生活常例成參考,居民有隱憂很正常
2. 我不認為可以住進廉租房的精神殘疾人是那種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精神病人,你上面也引用資料了
或者我這麼說吧,不承擔責任的那種是重度嚴加管控的精神病人,這案子裡的不是這類的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8-2 2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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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1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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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诸葛弩 于 2018-8-3 09:48 发表
个人觉得,如果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就不算精神病,也没必要抵制,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能为自己行为买单的,不管你病的轻重,都请去精神病院。不要在外面犯事了,精神病就是挡箭牌。

當然,當然,這個就是分界的點,CORRECT,但是,套用這例子不符合
這事例講的是這小區的精神殘疾者能力上能為自己行為買單,但是太窮了買不了單,這情況不能送進窮人隔離區吧?

一般現在社會上唯一一個BUG的狀況就是在外面犯事了,但是聲稱自己一直有嚴重精神病,只是未檢查出來
這種情況原理上也的確是無責,只是說有人鑽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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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17: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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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李元芳 于 2018-8-3 16:56 发表
是否属于不承担责任的谁来认定?

應該是有分級別的吧,而且二者標準一致,像樓上諸葛弩兄說的標準
我也是推測的

如果是嚴重精神病患者,嚴重到砍人都可以免責的,怎麼可能安排進普通小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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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4 09: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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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8-3 21:15 发表
从卫生法里看,现在的情况是精神患者是禁止强制治疗的,除非当事人或监护人同意,才可以治疗,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拘束服那种衣服,或者在发作期间注射镇静剂,你说的那个类似于精神监狱,在大陆想要推行还 ...

這個不用愈扯愈遠,具體規則先不說,但至少回到這新聞來看,
能讓那個社區直接安排集中入住的,假設是N戶集中的,比如5戶,10戶(當然這新聞事實上只有2戶?)
總不能是那種法律免責類別的吧,這些公務員心得有多大

他們太窮負不起責,有可能,但他們精神病能有這麼嚴重,我不相信

好比說市政部門能在你家旁邊大範圍栽種的植物,你說有點毒性,可能會致過敏,我有點相信,你說有劇毒,我就不信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8-4 09: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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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4 09: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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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8-3 21:18 发表
貌似现在政府不愿意出这个钱,对于政府和政府班子的收益太低,而且并不是全国各地区的政府都有这个能力

簡直不能講了,我送你一個金項鍊,裡面鑽石+寶玉鑲了一片,然後你問我為什麼不給你加個包裝袋,我給你說實在是沒錢了,這話說得......像三歲小孩說的似的
政府不願意出這個錢,只有一個情況我是認可的:
就是那個廉租的標準極低,低到只能洽好滿足生存所需,而不能是影片裡的這個規格

這情況下,談說實在揭不開鍋了,我相信

像你這個做法,大把不必花的錢拿去救濟精神殘疾者,連個零頭拿出來投個保,保障一下其他居民都不行,這是覺得正常人比較好欺負是吧?

============

核心爭議就一點:安全問題怎麼解決
直接答案就像你這個:政府勾兌保險解決

那個副局長答案就有趣了:我們安排沒有問題,安全問題我們不解決

既然有錢蓋大房子,廉租,為什麼就沒錢解決小小的保險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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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幾棟房子非常氣派,居住環境貌似有點超出生存所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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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8-4 09: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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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1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8-6 20:48 发表
“大把不必花的錢拿去救濟精神殘疾者,連個零頭拿出來投個保,保障一下其他居民都不行,這是覺得正常人比較好欺負是吧?”这话近乎不讲理,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必然的

法律保護弱勢,不代表可以侵犯非弱勢的權益
你要是缺錢,政府給你安排住處我沒意見,但不能加大我的潛在風險,比如往我家天台無限僭建加高給窮人住,就不行

這不是戰時征用,不是緊急避險

救助弱勢是全社會的責任,可以整個社會平攤,不能拿某小區居民平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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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10: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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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8-6 20:48 发表
“應該在建造成本那裡掏一點出來支付保險問題”,这个办法也行不通,公租房由政府出资建设,这么干还行,非公租房由开发商出资建设,是不是得由开发商出这个钱?如果是,那结果肯定是转嫁给消费者,最后还是民众出钱。唯一的办法还是直接政府给精神残疾的残疾人投保,实现的方法不是上面下死命令,就是彻底更该体制,我更倾向后一种

當然行得通,公租房也是政府跟開發商買(買,或者用其它政策交換,比如容積率,但總得來說都是"買")下來然後轉租的,總不能是開發商自己發善心廉租出去的
跟開發商買這套房子的時候買便宜一點的,比如原本是成本90萬元建90平米的,就改成花88萬建88平米就行,剩下2平米的錢,折算成保險
現在問題徵結是給殘疾人住的房看起來貌似超標了幾十萬,但是給居民的保障可能價值幾萬的錢卻沒到位,而你居然還喊說沒到位是因為窮
這理就說不圓了

[ 本帖最后由 白炎陽 于 2018-8-7 13: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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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7 11: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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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18-8-6 20:51 发表
单说这一件事,可以认定没那么重的精神疾病,但谁能保证每个公租房都没有那么重的精神疾病患者?政策是有广泛性的,不能一个小区一个样

一般文明國家理想上的做法就是按上面諸葛弩兄說的那個理:
嚴重到隨意砍人不用負責的,一般都控制在精神病院,反之可以在社會上行動的,基本都不重
這個情況下只要注意平均分佈一點就行

這個人口比例上本來就不大,不要刻意人為集中處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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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2 11: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4 hhp19910906 的帖子

看站誰的立場了,比如說一小區100戶房子,集中了90戶各種弱勢,而你花了1000萬買房,作為剩下的1/10健全人士,你作何感想?

要集中就集中到底,總之不能以大範圍侵犯居民的正常利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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