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2-22 13:58 发表
要证明的是,打死狗的人知道不是流浪狗,而不是证明这狗不是流浪狗。
原帖由 KYOKO 于 2016-2-22 17: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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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阳犯了《逆转裁判》的通病,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的,刑法上是不成立的
這個邏輯怎麼想都深覺非常蛋疼,我認為光哥和水兄得再三思一次:
光哥:
你不確定那個東西是否有主,那你應該先不要打爛,而不是打爛了再說
同理你惡意打爛完了,應該你來證明你確實不知道,而不是我來舉證你打時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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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兄:
那個人的罪是"打死有主的狗"
而不是"明知狗有主又故意打死"
工人非要說那是流浪狗,那已經推翻了,不必再舉證甚麼了,"打死有主的狗"已經坐實了,根本沒有你知道不知道甚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