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离婚3年 前妻挺肚上门称:孩子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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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9: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下,李女士不愿意了。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时,她一把鼻涕一把泪,哭得十分伤心:“一开始不认,现在想要儿子了?没门!”郑先生态度也蛮坚决:好不容易儿女双全了,他不想放弃任何一个孩子。

“我会好好照顾孩子的,你以后想看他们,还是随时可以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时,郑先生低声说了一句。李女士抹了抹眼睛,没有答话。

郑先生这事情办的十分不地道。
李女士已经第二次离婚(也就是说目前单身),又给他生了一男一女,从李女士态度看,也是希望复合的。
如果郑先生已经再次结婚,应该担负李女士的生活费用,理由很简单----她是儿女的母亲,作为儿女的父亲,在他们母亲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就应该养着他们母亲,这是义务。
如果郑先生没有再次结婚,应该考虑一下复婚的问题,能复婚尽量复婚,不能复婚也要为李女士提供生活费用。

这是男人的基本道德。

郑先生其实这属于“留儿弃母”,是很不好很不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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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9:3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 sos2290 的帖子

第二任的做法是对的,离婚。
既然嫁了第二任,婚姻期内就不应该与别人发生自愿的性关系。一旦发生,当然离婚。
但是必须有证据,不能单凭疑心离婚。
好在证据现在好找----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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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 golden 的帖子

我就主张:

前妻毕竟也曾是“妻”,虽然此后不能有性关系,不能有过于亲密的关系,但必须有经济(生活)扶助关系。

任何丈夫,对前妻必须有经济(或者生活方面的)扶助义务。
像这个丈夫很有钱,前妻没生活来源的,我就主张丈夫承担前妻生活费用,一直到她重新找到新的丈夫为止。如果找到新丈夫后过的还是有一顿没一顿,前夫还是应该给她一定的生活补助。至于孩子,自然是双方共同尽抚养义务。

理由只有一个----一日夫妻百日恩。
你当初爱她,跟她说好了白头到老,你们对天发誓,互相依靠。
但是人事难料,中途乖离,违背誓言,最为不祥。
既然不能永结同心,至少念在以前恩情,只要自己有能力,就决不容她过的不好。这才是男子汉大丈夫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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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 赤炎陽 的帖子

要是男性没人主内。前妻行有余力的情况下,帮他主内,直到他找到合适的人为止,也不是不可以。

前妻也曾是妻,前夫也曾是夫。与别人待遇不同是应该的。
因为当初有过山盟海誓,神明见证。

换一句话说,我的观点是:婚姻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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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5 杏花疏影 的帖子

无非就是包惜弱的心理而已。
如果包惜弱还算正面角色,这女的也应该算正面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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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9 杏花疏影 的帖子

所以说要是这男子未婚,我主张推动他们复婚。
如果这个男子已婚或者坚决不愿意复婚,我主张这男子拿出一大笔钱给他儿子女儿的母亲作为安家费,然后再按时提供生活费。
因为一个男人有扶助其儿女的母亲的义务,如果其儿女的母亲无法生活,他作为其儿女的父亲就应该养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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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也未必。前妻在前夫面前的心理还是不一样。我一个表妹离婚后,说到她前夫又在恋爱一直愤愤不平,甚至当人家两口子面吵:“你居然还新找了女朋友”,结果被人家男方的未婚妻一句话给弄的大哭而走----“你现在算他什么人啊?”
所以说前妻和前夫发生关系,不能完全判定这女子水性杨花。何况我总觉得这女子有别的意思----
1、这下,李女士不愿意了。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时,她一把鼻涕一把泪,哭得十分伤心:“一开始不认,现在想要儿子了?没门!”
2、“我会好好照顾孩子的,你以后想看他们,还是随时可以来。”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时,郑先生低声说了一句。李女士抹了抹眼睛,没有答话。
从这两点看,我直觉要是他们复婚,女方不会有意见。

我其实十分主张要是男子没再结婚就复婚吧。人家给你生了一儿一女,也40岁啦,你照顾她一辈子也是应该的。又不是什么天大的矛盾,新闻上写的清楚:无非一个是饮食,一个是育儿。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5-18 15: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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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5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也对,这男的太渣。

不过,这女的已经40岁了啊。又没有工作,给人生了两个孩子还都不是自己的。女人最绝望的三件事情,她基本占了两个----幼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她中年离婚(而且是两次离婚,以后就相当不好找啦),生了两个孩子也被要走(女人40岁,通常还有可能生第三个吗?),这跟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其实区别不大啦。
对于一个女人,这个精神打击绝对是致命的。

那就多判点钱,至少要让这女的一生衣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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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6 杏花疏影 的帖子

所以我说前妻前夫的心理总是有点与别人不同嘛。
其实我很不主张随便离婚的。当初我那表妹离婚,我直接反对,大家都很意外----因为我一向对弟弟妹妹是很开明的。
现在怎么样?后悔了。其实我表妹本人收入极高,离婚后她的生活水准反而提高啦。所以孩子是她带。
我当初反对的理由只有一个----你们有孩子啦,他是孩子的亲爹,你是孩子的亲娘,你们两人已经分不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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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5: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1 杏花疏影 的帖子

外地?什么地方也没有合适的啦----不说别的,单说硬条件:谁会娶一个为人生育两个孩子、离婚两次、40岁还没工作的女人?

她第一个丈夫不养她确实是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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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2 赤炎陽 的帖子

这是因为现在40岁的女人找工作比男子更难,而且40岁女人结婚比男子难上难,40岁女人生孩子比男子难上加一百倍的难。

我就问一句----当初结婚的时候,作为一个男人,说没说要跟她白头偕老,互相扶持,神明见证?认账不认账?
就算过不到一起去,半夜想想,心里亏不亏?
看着儿女双全,依依膝下,其乐融融,想想他们妈妈现在还不知道有没有饭吃,亏不亏心?窝不窝心?(我最强调的是这一句)

现在结婚都是西方路子,都当场明誓,说的是什么“你是否愿意娶他为妻,和她结为一体,爱她、安慰她、尊重她、保护他,像你爱自己一样。不论她生病或是健康、富有或贫穷,始终忠於她,直到离开世界?”
很多人也知道“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开!”
当初当众说的话,不算数了吗?

很多人结婚虽然是中国路子,私下也都有山盟海誓。
而且我看古书中古人,也都是有山盟海誓的。
誓言放在那里,能说了不算吗?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5-18 16: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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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8 杏花疏影 的帖子

要是单纯拿走儿女也就罢了,关键是这女子没有丈夫,没有儿子,没有女儿,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闹出这种事情朋友一定鄙弃她也不会有朋友,让她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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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9 赤炎陽 的帖子

现在是这个问题----女方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精神支柱。
事实上,这两者有一,这女子都未必活不下去。

女方为什么没有生活来源?一个是因为这女子能力不行,第二是因为这女子丈夫和她离婚无人扶持。
女方为什么没有精神支柱?因为女方生了两个孩子都被人要走。而她40岁实际生活上已经无法再生育。

为什么女方丈夫和她离婚?是因为她和前夫发生了通奸。
为什么女方两个孩子都被要走?是因为前夫有抚养能力。

女方固然自作自受,但这自作自受的两个原因,哪一个没有前夫的配合?她的前夫要是一不复婚二不养她,是不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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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4 szwd1997 的帖子

你真的把誓言当作真人秀?

我在私人交往中,从不随意承诺任何事情,但一旦承诺,一定做到。
至于工作交往中,那就是看剧本啦,反正是各负其责,代表的是单位,不是个人。

我一位兄弟也是。他的结婚是当场明誓的。结果婚后出现了相当的变化,很多人劝他离婚----他说的十分清楚:当初我是当场明誓的,誓言绝不能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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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9 赤炎陽 的帖子

呵呵,我就主张在一万个妹子无法养活自己的情况下,他必须养那一万个妹子。
因为她们是他儿女的母亲,他作为父亲一方,有义务。

如果这一万个妹子无法养活自己的原因中有他的责任,他更要担负起这个补偿的责任,更应该养这一万个妹子。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养不起他们母亲,就别去让人家妹子做你儿女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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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3 杏花疏影 的帖子

男的无耻这是肯定的。
女的水性杨花----要是这不是前妻前夫而且有共同孩子的关系,我也认为绝对是水性杨花。
但是有了这种关系,根据我的观察,似乎他们的心理跟一般人不一样,所以我也不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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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6 szwd1997 的帖子

所以说这些人亏心不亏心啊----婚姻中的明誓,那是说着玩的吗?
上有天、下有地,中间有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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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3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0 赤炎陽 的帖子

我说的不是一般的性行为,而是导致孩子出生的性行为,更是因此种性行为及其结果导致女方生存条件极度恶化的性行为。

你说的是一般的性行为。

这两个性行为不是一种东西,我那个有很长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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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2 杏花疏影 的帖子

所以说我们两人之间意见还是有差异的。

我认为这男人的行为导致了这女性生存条件的恶化。
我认为这男人要养这个女人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从道义上,要尽量对得起那个曾作为自己妻子的人。
二是从责任上,这男子对该女子生存条件恶化有一定的责任,应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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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3 szwd1997 的帖子

只要是誓言,无论是暗是明,都是神圣的。甚至不一定要说出来,只要心知----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算数。

中式婚礼上就没有当场明誓这个事情,难道就没有誓言?

有的。誓言在自己心里。

当一个男人对女人说“我要娶你”,当一个女子对男人说“我要嫁你”,或者说的现代一点“咱们结婚吧”,那就是誓言啊。
当“嫁娶”(或者“结婚”)这两个字在男女嘴中说出来之后,那就具有了神圣性。

那就是天地见证、祖先扶持的誓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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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7 赤炎陽 的帖子

不是“只要不避孕又生了小孩,男方就有義務養女方的”,
而是“不是一般的性行为,而是导致孩子出生的性行为,更是因此种性行为及其结果导致女方生存条件极度恶化的性行为。”

这两个不是一回事的。
我前面还有解释,说的很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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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3 szwd1997和 #75 诸葛弩的帖子

女方身边没孩子是因为这男子要去啦。
女方第二次离婚是因为这第二个孩子,而女方生孩子是与这个男人有关的。
这就不用多说啦,固然是女方no zuo no die,男子有责任。

女方确实不值得同情。但这话别人说行,天下唯独一个人说不得----就是那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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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6:5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5-18 16:55 发表

不一样,完全不一样。

我与虎兄的观点是有差异的。

与赵哪个云老兄,差不多。

是的,这个问题,我和光兄的观点不同。
我更加老派思想一些。
光兄是讲公平的那个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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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6 赤炎陽 的帖子

养孩子是幸福的事情,即使是要饭吃,也是幸福的事情。
孩子,本身就是给人带来幸福的天使。
抚养孩子,本身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事情。
孩子在出生和成长的过程中,已经让我们感到十分幸福,这幸福十倍百倍于我们的付出,跟这个幸福相比,我们的苦累真的不值什么。
换一句话说----孩子,从来不亏欠我们什么。
现在都教育让孩子感恩----感父母的恩,岂不知父母也应该感孩子的恩----因为有了他们,我们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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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3 szwd1997 的帖子

所以我建议推动他们复婚嘛。

说个实话,这女方并不是个什么好女子(至少她对不起第二任丈夫)。而她这第一任丈夫真的比她渣到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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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99 赤炎陽 的帖子

这是因为她想让孩子过的更好。

做父母的,不全是想自己,更多的地方是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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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0 杏花疏影 的帖子

不用说两岁以下的啊,学龄前的基本都带不好。
要是男的工作忙,小学的也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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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04 赤炎陽 的帖子

那就没啥说的啦,无非“留儿弃母”四个字而已。

如果一个人不怕“内疚神明,外惭清议”,自然可以放手去做。

其实世界上本无神明,即使是做了坏事,又绝不可能有什么报应。无非“天下冤之”四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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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6-5-18 17:20 发表
女的给,从法律上讲,也对,但这女的没钱啊,女的前夫给?就算他肯给,这二婚的丈夫能收吗?是睡他老婆给的报酬?

呵呵,这话说的也太直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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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17: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8 赤炎陽 的帖子

我没说“必须给钱”。
我说的是“提供生活费用”或者“养她”。
这是两回事。
人都要结婚,都给妻子钱。但这钱不是说你给妻子多少钱就可以睡妻子的问题。
这不是补偿,也不是购买,更不是施舍,也不是济贫。
这是义务和责任。

我前面就说----前妻毕竟也曾是“妻”。
前妻,是不同于任何其他女人的存在。这是我的一个重要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才说我的观点更加老派一点。这个观点是从“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这一句话来的。

参与这个议论的所有人里面,目前仅仅我有这个观点并将这个观点作为前提。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6-5-18 17: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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