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如何看待买卖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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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为人父母,卖自己的孩子的,不慈(对于孩子),不孝(对于祖先)。
如果生活有压力,现在有相当好的避孕措施,如果养不活可以不生,既然要生,就必须养。
所以,卖自家孩子的,该重责。

如果非孩子父母,拐骗孩子、绑架孩子、抢劫孩子贩卖的人,绝人后嗣,大无道。从感情上来说,人贩子当杀,其家族当族诛(因为人贩子断人后嗣,所以被灭门,是天道应该报应的事情)。

通过拐骗、绑架、抢劫、胁迫等方式拐卖妇女,视人为物,害人家庭,目无国法,大无道,从感情上来说,人贩子当杀,其家族当族诛(因为人贩子既然害人家庭,所以被灭门,是天道应该报应的事情)。

收买孩子或者妇女的,为同案罪犯,同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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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是从感情上来说。从国法上来说,还是该遵守法律,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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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4: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 toushion 的帖子

过继是一种民俗,是孩子的父母自愿将自己的孩子在家谱上作为别人的孩子进行标注的一种行为(但是过继子与亲生子仍在家谱上有区别----亲生子是墨笔,过继子是红笔)。
过继子与亲生子在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如果谁想剥夺,必须先剥夺其过继子身份----而过继子身份非其继父母其他人均不可剥夺。
过继,孩子可以到继父母家生活,也可以在亲生父母家生活。
人在死后,依然可以过继,过继事宜可以由家族的长辈、家族会议或者遗孀与孩子的亲生父母商定。

不说别人,袁世凯就是过继的。他亲生父亲是袁保中,袁世凯被过继给袁保中的弟弟袁保庆。
另一个著名的过继者,是溥仪。溥仪的亲生父亲是醇亲王载沣,他被过继给清穆宗载淳,因此以载淳唯一儿子的身份,继承帝位,为清最后一任皇帝。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4: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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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 大将文钦 的帖子

应该这样说----同时征得孩子本人和其监护人同意而将孩子作为子女在一起生活的行为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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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2 KYOKO 的帖子

因此,在孩子太小无法表达自己意见或者做出决定的情况下,必须取得其合法监护人同意,而当孩子到了法定年龄可以表达其意志的时候,应让孩子进行补充表态。
既然你说法律上12周岁以下的孩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简单啦----收养孩子,12周岁以下的,必须取得其合法监护人同意。
12周岁以上的,必须取得孩子本人和其合法监护人双重同意。
如果收养时候不到12周岁,则到12周岁的时候,孩子必须表达补充意见。

当然,这是感情上的说法----现实生活中关于收养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律途径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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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3 大将文钦 的帖子

我上面已经说过啦。

无论是收养还是别的借口,都不能成为贩卖人口的借口。
从感情上来说,对于人贩子或者收买人口的人,都是一个字,杀----如果是两个字,则是族诛。理由我前面说过啦。

但这是感情上的表述。现实生活中还是应当尊重法律,依法处置。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5: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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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15: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6 KYOKO 的帖子

依法行事。
法律不完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修改。但是既然有法律,就应该依法行事。

因此,法律上对于6周岁的孩子不愿意离开监护人,而其合法监护人主动表示愿意让渡监护权利的,这个法律上一定会有规定。
如果无规定,则依法,应该由法院判定吧。这个法律程序是怎么走的,我具体也不太清楚。
但是我相信,法律一定不会把12周岁以下的孩子当作一件物品任意处置,一定会有孩子表达意见的途径。

另外,你这个“强行”的主体是谁?孩子的合法监护人还是别人?
我记得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合法监护人是无权说放弃或者让渡监护权就放弃或者让渡监护权的。至少要拿出理由,经法院判决才成。
非法的,那就是遗弃罪呗。

要是别人----谁有怎么大的胆量和权力?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5-6-25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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