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游戏爱好者 于 2012-4-27 06:13 发表
想到一个问题,
如果一位负责维护黄河的政府官员,因为治理能力欠缺,在他负责的那一段,
出现洪水,不过此哥们还算个爷们,带着他的小弟去搞人墙,结果淹死与河流中
不仅他死了,还导致数千无辜人民丧生,数 ...
首先确定这是一位古代官员,因为这是史区,1840年以后的不考虑。
先确定其任务是什么。
A、要是任务就是防御破坏力为10以下的洪水,而事实上洪水破坏力达到10以上,这个不是他个人能力所达到的。
1、在此种情况下,他如果尽最大努力试图挡住洪水,而最终死事,他则是为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属于“临难不苟”。
2、他如果尽最大努力撤出人员物资,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则属于“尽职”,这属于“忠”。
3、他如果只顾自己逃走,放弃组织撤离,属于“临阵脱逃”,这叫“渎职”。
B、要是任务就是防御破坏力为10以下的洪水,而实施上洪水破坏力没有达到10以上仍导致决口,这就有意思啦。
1、如果他事先就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请求辞职,让有能力的来干,这叫“智”。
2、如果他事先就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请求辞职上峰不准,只得勉强视事,最终导致决口,这是上峰的问题,他如果事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做到了加固堤防、预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又死难,则属于尽职,而且“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属于“尽忠王事临难不苟”,应得到最高嘉奖。
3、如果他事先就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请求辞职上峰不准,只得勉强视事,最终导致决口,这是上峰的问题,他如果事先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做到了加固堤防、预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未死难,同样属于尽职,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4、如果他事先就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却未请求辞职,导致事件发生,这属于为自身利禄妨害公务,这叫“贼”。
以上为第一种情况。
5、如果他由于智力原因事先未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未请求辞职,但是做到了加固堤防、预备、组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又死难,则属于尽职,而且“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属于“尽忠王事临难不苟”。
6、如果他由于智力原因事先未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未请求辞职,但是做到了加固堤防、预备、组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未死难,则属于尽职,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7、如果他由于智力原因事先未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未请求辞职,但是也未做好加固堤防、预备、组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还未死难,那就是渎职啦。应该依法处置。
8、如果他由于智力原因事先未发现自己无法完成任务,自己未请求辞职,但是也未做好加固堤防、预备、组织撤离的事情,在洪水来临之际一死了之,那就是渎职在先,畏罪自杀啦。应该依法处置----但是由于他已经自杀,因此一般来说处置不会太重。
以上为第二种情况。
因此,对你这种情况,首先你说他“能力欠缺”。说明他“不行”。
而且事先假设他没辞职过。
在此种情况下,有两个可能:
1、他明知自己不行还想干。
2、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不行。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属于“贼”,应当谴责;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应当原谅。
从他最后死难的情况看,他或许是第一种情况导致的畏罪自杀,或许是第二种情况导致的临难不苟。前者的话,自然当治罪,后者的话,自然该表彰。
这就需要查证。
如果通过查证发现:在生前,他从未在任何场合下表露出他明知道自己不行的念头,我们只能认为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不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尽自己的能力尽了职分,他则为B--5的情况,属于“尽忠王事临难不苟”。
因此,我们应当表扬这位政府官员,崇拜他的英勇就义。
但是对于此官员的上级,因为识人不明,导致财产损失、人民流离,烈士死难,应该追究责任。
如果他未尽到职分,只是到了那时,一死了之,他则为B--8的情况,属于“渎职在先畏罪自杀”。
因此,我们应当谴责,而且应当治他的罪。
但是对于此官员的上级,因为识人不明,导致财产损失、人民流离,应该追究责任。
因此,这还需要查证和认定其行为,看他到底是不是做了事情,做到何种效果,按照他的能力来说是否尽职。来判定对他的处置。
事实上,这些查证如果事实、过程、认定等出现了偏差,就可能作出不一样的判断,所以有时候会判错。
因此可能会出现起初严厉处置以后又平反表彰,或者起初大张旗鼓宣传以后发现是个笑话的情况出现。
-------------------------------------------------------
加一句:其实你问的问题跟“义”关系不大,反倒是更接近“忠”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tiger1970 于 2012-4-27 09: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