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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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15:5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夫妻之间的家务其实不必界定。
因为家务是自愿的义务付出。如果两人都觉得自己吃亏,大可以不做家务----家里脏点就脏点呗。没饭吃看谁顶的住。谁要只给自己做家务,那一个不愿意的话,自己去做。要是还不愿意的话,离婚。
既然有一个做了对方的家务,就说明是自愿的、义务的。你要是心里不愉快,离婚啊,吵架啊,不给他做不就成啦?
所以,夫妻之间的家务分配是义务的、自愿的。不必界定。

话说:俺媳妇就经常不给我做饭----她经常只做自己的饭吃,我只好自己做饭吃或者到别人家蹭饭(我们没吵架----她的理由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我今天不愿意尽义务劳动啦)。这个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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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08: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传说中的飞鱼 于 2010-11-19 17:00 发表
楼上的说辞让那些家庭妇女情何以堪,也让那些家庭妇女的老公有了合法合理合情的离婚把更年轻漂亮的小三转正的充分理由了

我以为,婚姻的核心是契约而不是爱情。
婚姻是因为爱情到达一定阶段而组成的,但其核心依然是契约。
为何在西式婚姻仪式上要宣誓?就是因为,这事实上是一个共同生存的契约。西方古人早就了解到这一点。
而我们传统上则认为背弃妻子是“不义”,而不是“不忠”。这事实上也承认了类契约的关系。
所以说,AA制度或者事实上的AA制度,是稳定婚姻的合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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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6:4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1-22 13:43 发表
没有爱情,同样可以有婚姻。

当爱情已经消亡,亲情还存在,婚姻同样可以延续

即使无爱情和亲情,只要双方都不想违反契约,婚姻仍可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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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传说中的飞鱼 于 2010-11-23 09:00 发表

既然是契约制,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和丈夫的金钱共同支撑婚姻,可你上一贴又说家务劳动是义务奉献,我才问你让人家家庭妇女情何以堪。

契约制度,指维持婚姻关系的约定。
家务劳动,是基于夫妻一方自愿而付出的劳动。
这二者毫不冲突。

比如我和我妻子,无论我们是否爱对方,我们都愿意维持这个婚姻关系。这就是契约。
家务劳动上我多干一点或者我妻子多干一点,均是基于自愿----另一方没有强迫对方进行家务劳动的义务。

家庭妇女,完全可以啥活不干,只等待男人伺候。但是这需要建立在男人自愿的基础上。
如男人不愿意,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自然会考虑到是否解除婚姻这个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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