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浅论司法与司法的独立
性别:未知-离线 Mr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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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01:0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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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幽浪于2004-12-23, 13:34:11发表
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在形式上的国家机构是符合所谓的“三权分立”的。这个早有人评说过。想想,周恩来当时做为国家机构主要设计者。他去的地方是法国,要是他流学去了英美,估计中国法律就是海洋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国   务   院:行政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至于排头、排尾的理解也甚为肤浅。不是有压轴戏一说吗?我现在把人民法院排第一了。人大放最后能意味着他们有级别差吗?

中国的政体主要模仿的是前苏联,和法国区别巨大。而且形式上也不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意思是三权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互不干涉。但是中国的立法机构是最高权力机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全部由立法权行使主体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并被它监督,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本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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