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紧急避险还是?
性别:未知-离线 stopisneo
(疯狗)

白衣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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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00: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种变态题目,真是无聊透顶。这道题目的关键不是在于法律思路,而是在于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对于人的价值的看法。
从个体人来看,只有我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如果对这点都不尊重的话,还谈什么逻辑和法学。
等价???开什么玩笑。让那帮操蛋去出题目恶心大家吧,反正我是不受这气了。

从具体案件来看。定间接故意是白痴论调,首先,该女的任何动作都没有直接伤害到小女孩。
我们要认清的是,换床的动作和事实行为本身绝对没有危害到社会安全,和小女孩的生命安全。(这个是从犯罪客观条件来说)
而实施加害行动的罪犯是歹徒。
主观角度更是好笑了,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难道她在听到这个计划之后,应该素手待毙么?这个要是她不动,又没有被砍死,难道也要告她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么?她的不动难道不是放任危害了社会吗?
小女孩的死不是因为她移动了位置,而是因为罪犯杀人了。这点都没有搞清楚,还出题目来考,这个国家(不是指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人和罪犯一样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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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4 00: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再补充清楚点,
明知危害结果会产生,这点上,绝不能认为说因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明知条件来推断。比如说,明知有人要谋杀,请了保镖,保膘给人杀了,这个是间接故意谋杀么?
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这危害结果是由于危害行为产生的!而案件中这危害行为只能是歹徒的杀人行为,而绝对不是换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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