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是谁的责任?--是医疗事故还是正常治疗!
性别:未知-离线 stopisneo
(疯狗)

白衣伯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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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5 02: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案件情况即使被法院全部承认,医疗事故还是难断。
首先不说事情过去15年了,损害结果和损害原因之间的关系已经理不清楚了。
他没有没有任何根据可以说,孩子的智力缺陷和当时护士的操作有关系。换句话说,他一定要证明孩子弱智是因为医院过失造成的。
我实在看不出有任何希望,医院方的律师防守太容易了。
因果关系是重点,重重点。
可是这只是从案件理论上来说。。

即使理论上的问题,在法官的帮助下解决了,法官认定有因果关系了。
但实际操作起来,要证实医院方有过失,违反医疗相关规定,简直是MISSION IMPOSSIBLE。
15年的事情,证据只有原始病历,病历上说了,当场有一实习医生,一护士。医院没有违规。
从病历上看来,医护的措施很到位啊。本来就是难产,处理当中无论采取哪种疗法都是合法合理的。绝对不会因为病人要求手术,而手术的。至于打催生素,10个单位,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这条规定要有啊??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唯一可能沾边的是常规?
结论就是根本不是医疗事故,根本不是。。
这对原告来说,很残酷,对法院来说很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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