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克朗于2006-02-28, 16:04:40发表
stopisneo半瓶水还麻烦请别随便称人"胡说八道"方是
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身并不包含在审级制度里面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解释权通常是作为判决定献后的救济途径使用!
另外,周公仅兄说的我也颇为赞成
开放民主或是司法的完全独立
必须建立在人民拥有相对应的法律素养与民主价值
但是,社会大众的想法不是单靠一两个法律命令或是几此宣导就有效果的
必须靠长时间由教育等方向逐渐的建立人民的法治思想
这样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被人民信赖
你个**,就别在这里现了!
解释权到底是什么东西?你搞清楚了没有?
什么叫不包括在审级制度里?
司法解释不被包括在审级程序中倒也勉强算人话。
司法解释,,居然成了救济途径????你知道什么是救济么?
请举出任何一个案子,司法解释权是作为一种救济途径出现的。。。
本来还以为你懂点,现在看来,你就整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