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浅论司法与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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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20: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的别胡说八道了。
只有二审制度,最高法院就无法进行有效解释的说法,没有根据没有逻辑。
扯几把胡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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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8: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克朗于2006-02-28, 16:04:40发表
stopisneo半瓶水还麻烦请别随便称人"胡说八道"方是
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身并不包含在审级制度里面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解释权通常是作为判决定献后的救济途径使用!

另外,周公仅兄说的我也颇为赞成
开放民主或是司法的完全独立
必须建立在人民拥有相对应的法律素养与民主价值
但是,社会大众的想法不是单靠一两个法律命令或是几此宣导就有效果的
必须靠长时间由教育等方向逐渐的建立人民的法治思想
这样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被人民信赖

你个**,就别在这里现了!
解释权到底是什么东西?你搞清楚了没有?
什么叫不包括在审级制度里?
司法解释不被包括在审级程序中倒也勉强算人话。

司法解释,,居然成了救济途径????你知道什么是救济么?
请举出任何一个案子,司法解释权是作为一种救济途径出现的。。。
本来还以为你懂点,现在看来,你就整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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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00:1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没有什么口气注意不注意的问题。
你那些什么台湾是实际国家,而无名的说法,是象好好来讨论法律问题的么?
国家的4要素,第一条是土地,你居然都能够蒙混,说中华民国有自己的领土,从这个说,你就不尊重法律。
的确,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相对很强,也是大陆地区应该学习的。但是,你要靠着讨论法律的手段来宣传两国论,那别怪我把你当**骂。
还是希望你能贴点不会伤害双方感情的论题到这里来。讨论也好,指教我们也好,这都是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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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5: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人大解释是立法解释。
但是,问题是,你说两审三级的审级制度,最高法院无法作出有效的解释。实在不明白,你说的有效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说,你认为,不是最高法院自审的案子。最高法院,就无法对涉案条文作出解释?
然后,又得出了内地法律人员的缺乏的结论?
这从因到果的过程中有联系么?有逻辑么?


至于你宣传两国论的问题,你既然态度这么好,那我相信你是无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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