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案例】此罪与彼罪
性别:未知-离线 火雲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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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5-7-15


发表于 2005-7-15 04:3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刑法上:
甲:危害公共安全和非法制作藏匿爆炸物罪
乙:这就要看情况了,乙如果是本地人知道本地人有这个习惯的话那就是过失。如果乙是外地人不知道有这习惯的话那就是意外,不犯罪。
民法上
甲:对事件的发生有重大责任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
乙:过失的话也负主要责任。意外的话负次要责任
甲和乙都对丙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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