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校园凶杀,全社会有责, 不仅仅是政府,全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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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sky 于 2010-5-5 21:32 发表
这次事件媒体有很大的责任,后面明显是典型特征的犯罪模仿。

严惩支持!
不妨8度一下
“海珠桥跳桥秀”及“羊群心理”

我粘几段:

《会像瘟疫一样蔓延》
...............
  广州博曼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曼琳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社会有“从众效应”、“羊群效应”的存在,因此校园血案有可能会像瘟疫一样蔓延,心理学界因此不太主张媒体去报道,而媒体在当中起的作用也很难界定。
  至于为何有怨气的人会选择小学和幼儿园下手,张曼琳认为,小学和幼儿园不管是老师还是孩子都较弱势,没有还击能力。“报复社会的人本身是社会上的弱者、心理上的弱者,他们在碰壁之后,最可能选择最脆弱的人进行攻击……此外,校园血案受关注的程度较大,新闻更有爆炸点,他们的怨气将能通过媒体的大篇幅报道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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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媒体对涉及儿童事件、对暴力事件,为保护受害人,媒体会隐去其受害者相 貌或身份、暴力过程不做渲染,但没有对事件不报道或者克制报道的,这些当是百分百突发头条,这样才能警惕社会加以防范、正义才能声张。”
-------------
............凶杀案件中暴力、刺激的细节,无助公众参与讨论并不起必要作用,还会加深公众的不安。最需要知道的、最能让公众受启发的,是与案件背后原因直接相关的事实而非细节本身。..................
-------------------------


===============

以下是凶手的心理历程(我估计的)

  选择前:没人理会我,我不开心,身边的人也不开心。
  选择:如果我做出“砍死XX”的事
  选择后:这我的事有人大把人理了。那些对我不好的人(ZF?)会非常不好过。身边的人能比之前过得更好。应该是的,看看众多媒体的报导,除了凶手一定死之外,绝大部份的人都把矛头指向了对我不好的那类人,身边的人至少能得到同情,连坐是不存在于天朝的。死的人是不是有不应该死呢?这个问题我一个人死掉就可以完全偿还了。如果我斩的人当中有对我不好的人相关的呢?那么我赚到,出气了,不信你可以看看媒体中受害人家属的痛苦,如果那些个痛苦人就是那些对我不好的人那一切都值得了。越斩得多越是值得!

=================
  最后。社会不公是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但那个“度”是不是就能成为某些人走向如此极端的选择呢?我个人认为如果自己全家被那些个人害了,而自己没办法通过正常途径报仇的情况下,也许会去走这个路。但凶手的情况是已经到了这个临界点了吗?恐怕远远未到吧!
  媒体为了引人注目所报导的倾向是不是太有问题了呢?试想一下,如果媒体淡化处理受害家属的反应,淡化处理血腥现场的描述,直接略去凶手行凶的诱因,用80%以上篇幅重点描述凶手亲朋戚友日后所受到的社会不平等待遇,是不是能有效改变凶手选择过程的心理历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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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0-5-8 00:23 发表
同情罪犯,不等于同意他的行为。
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采用愚昧手段不能改变事实。

如果我是帮凶,那么那些逼迫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是主谋。

一个好汉三个帮。
    不能认为已经有主谋,做帮凶就有道理了。
    三个臭脾将,胜过猪哥良。
    虽然不是同一个级别的,但反对的人多了,自然也就有了改变的方向,或者起码不会更糟一些。
    这世上好心不一定能办好事。关键的是要看后果。其实媒体的报导也没说让人学,但个人认为的确起了这个作用。说是帮凶什么的,我认为话重了,私下再怎么同情,也不会促进凶手的行为,但说出来让凶手知道他这样做可以获得同情的话。那就=害了那些无辜小孩。
    凶手的确在愚昧手段后也不能改变他们本就是弱势群体的事实。我们同情与否也一样不能改变。但有没有人想过,在他行凶的那一刻,还有比他更弱势的群体!?又没有没想过这些更应该得到幸福而不是同情的人,是不是因为你或他同情了凶手而让他们拉近了与深渊的距离!

    我也同情你,但我要杀死你!

[ 本帖最后由 中肥仔 于 2010-5-8 10: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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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海恋 于 2010-5-8 10:31 发表
我同意两者之间差别很大,可是,你不可否认,在当时发生911的时候,很多仇视美国的人都感到痛快,可是当真正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时候,就不一样了。

是的,这个人也包括我。特别是现在每次加油的时候。
    这世界如果做事没有一个度,会大乱的。A打B一巴掌,B应该被同情,B或公正机构还A一巴这是正常的,还了后A、B就不应该再得到/失去些什么,如果公正机构是强的,A与B还应该获得一份不打不相识的友情。如果B还A两巴以上,这时不管起因是不是因为“A打B一巴掌”,同情与惩罚的对象就应该反过来了。如果说,B因为这个事去打了C,那么B不止已经失去被同情的资格,还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A也不能被豁免惩罚。只有这样才算是“是非分明”。
  对于阿拉伯世界利益来说,我认为911严重不足以“回报”。相反米国其后续的动作更是“回报”过头了。而我们这些加贵油/气的人就是“C“。但国与国之间现在还没有一个能管事的公正机构,天朝还是比较的弱,所以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为什么“当真正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时候,或者说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的时候,就不一样了。” 这是因为你我都还不是一个是非不分的人。如果A打了B,B还了C,做为C的一方当然会不一样,这不是废话么!?中越之战,中国人死得比911少么?你会不会“不一样了”。如果你把911定性为米国人向全世界抢石油的一场战争,算一算所有国家的得失,你还认为911中米国人应该得到同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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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海恋 于 2010-5-8 10:31 发表
我的意思是说,像伊斯兰,他做事肯定有他自己的动机,并且还是很理智的。所以,我们应该去探讨他为什么会这么做?而不是,实事求是的说了一些原因,就被冠以同情的帽子,或者就像有人跟进一步的冠以帮凶的帽子。ps。不要动不动就给戴一个大帽子,这是某些特殊时期的做法。

同情并不是什么大帽子,从来也没说不要探讨他为什么会这么做。但更多的是应该把他已经做出的事做一个同情与惩罚的评价。并为尽大的保护C而努力。如果你同意我关于“是非分明”的逻辑。那么为了可怜的C,就绝不应该同情凶手。
    凶手的起因是要追究的,这是冶根的方法,但为了杜绝与凶手杀小孩行为的逻辑性,应该在宣传上淡化处理。凶手因为已经过“度”了,决不应该被同情,小孩子虽然应该被同情的,可这有可能会诱发新凶手的出现,所以不应该大肆宣扬。坐连是法不允许的,但却是有助于保护无辜小孩子,所以可以适当报导凶手亲朋戚友的因此受到的社会不公平敌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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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钱都是政府收,什么事都归政府管,不赖他还能赖谁。”
    这是典型的凶手逻辑,如此是非不分,不说也罢。

    至于“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如果有媒体报导,凶手连律师都找不到,或者是法援处指定的律师在苦巴巴地对镜头说自己跑出街头都被人“督背脊”,我相信绝对助于保护无辜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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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钱都是政府收,什么事都归政府管,不赖他还能赖谁。”
    这是典型的凶手逻辑,如此是非不分,不说也罢。

QUOTE:
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8 11:37 发表
    这世界如果做事没有一个度,会大乱的。A打B一巴掌,B应该被同情,B或公正机构还A一巴这是正常的,还了后A、B就不应该再得到/失去些什么,如果公正机构是强的,A与B还应该获得一份不打不相识的友情。如果B还A两巴以上,这时不管起因是不是因为“A打B一巴掌”,同情与惩罚的对象就应该反过来了。如果说,B因为这个事去打了C,那么B不止已经失去被同情的资格,还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A也不能被豁免惩罚。只有这样才算是“是非分明”。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8 12:46 发表

收钱办事有问题嘛?
去KFC 买东西,我付了钱,他要是不给我东西就让我滚蛋。我找他麻烦的还成凶手了……
国家制度怎么也比KFC 的商业制度要好些吧?
有钱的您吃鸡腿,没钱的总得给碗粥喝啊。
现在Z ...

如果你认同我的“是非”逻辑,那么我的看法就是----收钱是应该办事:所以ZF已经对B做出了处理。这还不算办了事? 这就已经完了收钱办事这一本份。这才是一个正常的“度”。关于A,除非现在你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否则你怎么能说他不办事!?
    以你的逻辑:莫非你去KFC 付了钱,KFC还应该提供小妹服务不成?或者说严重一些,你去KFC 付了钱,KFC 的商业制度要好些。KFC还要帮你捉凶手不成?
    这关KFC屁事!?
    其实ZF做不做事,就这事来说也就是A、B、C三方的事,这也与你我无关。你我只是属于D方,如果就这事要找Z方麻烦,这与B不找A却找C麻烦的凶手逻辑有什么区别!
    当然,C本来就是完全无关之人,这事是因为A、B之间事态控制不了所以才涉及到了C。以此类推如果A、B、C的事又控制不了,杯具也许某一天就会降临在我们这些D方上,所以我们才要去关心它。也因此才有了ZL这一贴,我们才腰不疼蛋疼地坐在这讨论着,说着社会、媒体、ZF的处理合理性。而你在没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的情况下,却硬说“不赖他还能赖谁”这就过“度”了,失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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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1、显然,A打B,A应该接受处理,B应该同情。
B打C同理。
为什么两件事情有了因果联系后,对B的同情就要消失?

因为这时B已经做一个过“度”的事,这个度足以让抹杀掉前面的他应得的同情。
    A骗B100元,B因为这事,从此入了骗子一行。那你认为B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抹杀掉他应得的同情,这才有助社会和谐?或者你认为在 同情B,追究A会让更多的人入了骗子一行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一直同情B?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如果只是一个事件: B 打了C。
那么,暴力机关把 B处理了,这当然是正常的,因为 C交了保护费。
但我们从这事件追溯,发现 A打了B, 那么 A 是否应该被处理呢?
如果我们发现,这个A 正是处理 B打C 这件事的国家机器,那么 A还会把自己处理掉吗?(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我还就真的要较真一下:

QUOTE:
原帖由 中肥仔 于 2010-5-10 10:17 发表
关于A,除非现在你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否则你怎么能说他不办事!?

  而你的逻辑呢?首先是“如果”我们发现,然后是把国家机器与个人行为混为一谈,最后还“当然,我没证据证明这些”!

QUOTE:
原帖由 lichunhui 于 2010-5-10 14:55 发表

2、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人,不会去KFC 找小姐,也不会让政府做炸鸡。
你的意思是政府在这里面不起任何作用。
如果真是这样,赖在政府身上当然没有道理。
可政府的作用是什么?
维护社会治安(无论A打B,还是B打C都是破坏治安)应该是政府的作用吧?
保证人民(罪犯B 在犯罪前应该算是人民)正常生活是政府作用吧?
如果发现政府在其中有失职现象,政府又如何能够脱身做 Z 呢?

  我的意思非常明显,就是这事ZF没有失职现象。不应该为B这类失态行为负责。而无论B应不应该被同情,无论B是不是失态杀了C,ZF都应该代B追究A的责任。
    在你没有证据说ZF不追究A责任前,都不应该说他不办事。ZF已经交足了自己的功课。而你一方面硬说“ZF 典型的拿钱不办事”一方面又唯恐天下不乱地让人“‘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是让苦主找对人罢了。”这不是典型的逻辑混乱吗?
    “让ZF做炸鸡”当然不会,但你看看杨佳一案,他有想办法跳过个人行为,去尝试接触真正相关的国家机器么?或者是你知道国家机器把粗暴执法,“政府在这里面不管任何事”这些做为条例公布并让国家机器的执行人去执行!?如果没有的话,你凭什么能说“冤有头、债有主,出门左拐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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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最应该做是就是淡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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