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学者称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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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1: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学者称死刑未必实现公正 政治家应引导民意废除

“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一种信仰。

  3月28日,他接受记者采访坚持认为,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目前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的死刑。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相反,过于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68个死刑罪可废除67个半

  -人大原副委员长曾要学界吹风减少死刑

  青年周末:你有什么证据表明,中国法律界已经就“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达成共识?

  刘仁文:学术界对于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基本可以说达成共识,没有问题。

  青年周末: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法学学者都同意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

  刘仁文:是的,因为生命无价,再多的金钱也不能跟生命相提并论。这一认识现在是越来越统一了。事实上,不只是学者,不少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如1997年我国修改《刑法》,当时主持《刑法》修订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此前就建议,学术界可以在外面先吹吹风,提倡死刑要减少,把死刑限制在武的方面,“凡是武的可以挂死刑,凡是文的不能挂死刑”。文就是指非暴力类犯罪,比如就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腐败犯罪。

  另外,从司法层面上,最高法院在行动上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以慎杀、少杀为指导的。我和最高法院的很多高级法官,包括副院长一级的,都专门交流过。他们都是反对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的。

  现在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很多。在各种会议上,中国学者提交的论文和发言的观点,对于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绝大多数都没有疑义,达成共识。

  -美日只有杀人罪才判死刑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高票通过了一个在全世界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共有104个国家支持这个决议。中国、美国、俄罗斯、日本、新加坡等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青年周末:美国、日本、俄罗斯这样的国家也是不支持废除死刑的。

  刘仁文:但请注意,这个决议案还有104国是赞成的,这其中包括完全没有死刑的欧盟国家。对这些反对国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日本每年执行死刑的只有几个,美国有十几个州已经废除了死刑,另三十几个州虽然还保留死刑,但几乎都只适用于有预谋的严重杀人这一种罪名。在美国,要执行一个人的死刑,可以说是一件轰动全国的大事。而俄罗斯在叶利钦时代就通过总统令,中止了死刑的执行,俄罗斯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执行死刑。

  按照国际的标准,一个国家连续十年没有执行过一个死刑,这个国家算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俄罗斯快了。像韩国,它从1998年金大中上台以后就再也没有执行过死刑。这样到今年1月1日,它就算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非暴力犯罪应废除死刑

  今年“两会”中,最高法院报告说,去年行使死刑核准权驳回了15%的死刑,也就是说至少减少了15%的死刑。肖扬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就指出,去年的社会治安形势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各项刑事犯罪的指标还在下降。

  青年周末:就是这些国际国内发展趋势,让国内法律界的人形成共识,要废除死刑,最起码现在要废除非暴力类犯罪的死刑?

  刘仁文:我国《刑法》现在68个死刑罪名,绝大部分都是非暴力罪,更不是致人死亡的犯罪。我的观点是,现有的68个死刑罪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做法,他们在最终废止死刑前往往保留这种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作为过渡。

  杀人罪在美国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三级谋杀等,我们过去就笼统地说杀人偿命,这是不准确的。像激情犯罪就不能判死刑,被害人有过错的不能判死刑。

  青年周末:故意伤害都不能判死刑?

  刘仁文:我们现在的立法是对故意伤害罪也挂了死刑,但这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它不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去把人杀死,因为不杀死也是判死刑,杀死也判死刑,杀死的话还可能死无对证。不管怎么说,如果我们把没有生命危险的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也就是所谓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腐败犯罪,那要拿掉我们死刑绝大部分。

  死刑的特殊威慑力难以证明

  -11年实证研究死刑威慑力问题

  青年周末:可在中国民怨最大的就是贪污腐败,故意杀人可能只是杀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罪大恶极的贪官极可能是把老百姓命根子的钱都贪掉,死的也许是成百上千,这样的人如果还可以网开一面,免除死刑,那老百姓还能相信什么社会公正?

  刘仁文:贪官的贪污受贿行为直接导致了很多人死亡了,你能举一个例子吗?这个可能性不大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扯太远,只能看其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如果这个贪官明知道这个钱会导致他人死亡,还贪了,《刑法》上肯定要用故意杀人的字眼了,这是另一码事。

  青年周末:但事实上是,贪官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惨剧,已经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如果不严惩,民怨难平。

  刘仁文:你把他判处死刑,这个犯罪是不是就没有了或者减少了?事实上并没有,我们分明看到,这些年没少杀贪官,但贪污腐败并没有减少,相反前腐后继的现象可以说层出不穷。

  死刑到底有没有特殊的威慑力?现在国内外有互相矛盾的研究结论,但联合国的相关调查是证明,它与终身监禁相比没有特殊威慑力,所以有人主张这个问题至少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作为立法者,我们既然无法证明它有特殊威慑力,为什么还要用死刑这种剥夺人生命的刑罚?

  事实上我本人是不相信死刑有特殊威慑力。我自己也有意识地做了一些观察和研究。比如,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我们把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废除了,只保留了盗窃珍贵文物和金融机构的死刑。1997年以前,我们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起点是人民币3万元,盗窃人家一只哈巴狗就有可能判死刑。

  现在不行,普通盗窃,数额再大也不能判死刑。1997年新《刑法》出来以后,包括我们到地方一些司法机关去讲课,我就有意识在跟踪,11年过去了,我问了很多的法官,盗窃罪并没有明显变化。

调查: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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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杀的人比杀人犯危害还要大,还要多.我建议对这些人可以恢复凌迟或者是诛3族.这样可以让打破"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贪官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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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3:3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杀人罪在美国有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三级谋杀等,我们过去就笼统地说杀人偿命,这是不准确的。像激情犯罪就不能判死刑,被害人有过错的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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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我认为有道理,至于说给经济犯罪和腐败犯罪取消死刑这样是不可取的.就好比前不久那个假药案.很多人用了假药被无辜枉死了.假奶粉案...你说这个贪官不被处死的话能对得起无辜死去的百姓吗?还不排除他在服刑期间被他那财大气粗的家人通过保释,贿赂的关系逃脱处罚.即使他被枪毙也远远不够.他死一次能赎罪吗?很多百姓就流传出一句话,一个贪官虽然被枪毙了,但是他的子女老婆得到了他贪污的赃款以后在国外过着帝王式的奢华生活.他的后代基本上衣食无忧.这就是所谓的:牺牲他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可怕逻辑.就凭这些话就意味着以后贪官们为了他家人以后的"美好生活".还会继续产生.还会继续挺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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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恨地无环 于 2008-4-3 14:09 发表
这种“报复”就是暴力革命了。
一个社会如果走到这一步,那大概也没有法律的什么事了。

至于恢复诛三族……
合理么?有可操作性么?
孺子杀不杀?不同流合污的杀不杀?
至于那些已经送到国外的,难道你跟老外说:让我引渡回来灭族?

最重要的还是事发前的“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滥用如防洪水猛兽”。
一块蛋糕就放在地上,包装还是破的,苍蝇也进去了、蚂蚁也进去了,该吃的吃了、该脏的脏了、能搬走的搬走了、能下蛆的下蛆了,再来扑杀碾为粉齑,也档不了继续的蚁附蝇集。

很精辟啊,诛三族和凌迟这些野蛮刑法当然是不可取,这只是对那些犯罪份子无可奈何而有比较愤怒的群众过激言论.

[ 本帖最后由 天鸣 于 2008-4-3 14: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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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江城子 于 2008-4-3 14:46 发表
想想朱洪武的剥皮大法下,贪污依然盛行不止,就知道酷刑是无法抑制犯罪的。楼上有几位真应该看看秦朝和明初的历史。

从个人感情上,不赞成废除死刑;从法理上来讲,同意!

无法抑制犯罪就可以取消了?这样恐怕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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