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09:33 发表
同是合伙人,這拉入伙的張三責任真大
為什麼李四開廠時不明說,這個廠的貨你張三的快餐店必須全部收走,我分到的利潤必須要有20元,同時闡明,如果李四拉不到單,要退場時張三必須歸還本金
張三也不見得沒有被 ...
不是張三的責任真大,而是张三的股份真大。
我也认同楼上的说法:这个合伙厂,只是表面上持股各半。
往深了说,既然包子厂只有快餐店这唯一的单,那完全可以把快餐店和包子厂算成是一体的,张三的股份是“快餐店+1/2包子厂”,李四的股份是“1/2包子厂”。假设快餐店的价值是包子厂的5倍,换算一下,等于说是在这个快餐店+包子厂的联合企业中,张三的股份是11/12,李四的股份仅有1/12。这个情况,自然应该是在拉李四入伙前让李四知道的。
如果按李四仅有1/12的股份来算,能拥有10块的利润,就不应该不满了吧~
同时,既然张三开包子厂的初衷是给快餐店供货,那么可能他对拉其他的单也兴趣不大;但在包子厂这块,我认为如果李四拉到了单,包子厂应该按张三同价供给。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09:5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