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件發生在身邊的事,不知道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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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2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按我的理解,张三拉李四开厂时就应该明说,我这个厂是给我自己的饭店供货的,你的利润只有10块;同时阐明,如果李四拉到单,包子厂按张三同价供给。

以上如果李四愿意,才有合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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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5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白炎陽 于 2013-11-6 09:33 发表

同是合伙人,這拉入伙的張三責任真大

為什麼李四開廠時不明說,這個廠的貨你張三的快餐店必須全部收走,我分到的利潤必須要有20元,同時闡明,如果李四拉不到單,要退場時張三必須歸還本金

張三也不見得沒有被 ...

不是張三的責任真大,而是张三的股份真大。

我也认同楼上的说法:这个合伙厂,只是表面上持股各半。

往深了说,既然包子厂只有快餐店这唯一的单,那完全可以把快餐店和包子厂算成是一体的,张三的股份是“快餐店+1/2包子厂”,李四的股份是“1/2包子厂”。假设快餐店的价值是包子厂的5倍,换算一下,等于说是在这个快餐店+包子厂的联合企业中,张三的股份是11/12,李四的股份仅有1/12。这个情况,自然应该是在拉李四入伙前让李四知道的。

如果按李四仅有1/12的股份来算,能拥有10块的利润,就不应该不满了吧~

同时,既然张三开包子厂的初衷是给快餐店供货,那么可能他对拉其他的单也兴趣不大;但在包子厂这块,我认为如果李四拉到了单,包子厂应该按张三同价供给。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09: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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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0:1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①李四方:李四会认为自己在包子厂与张三50%股份对50%股份,具有同等话语权,利润应该20对20。

②张三方:张三会认为李四仅是一个在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中有1/12的小股东,张三是11/12的大股东,(1/12与11/12的比例见58楼假设),张三和李四按30对10分包子利润足够了。

综上,两人自然都认为自己是对的,那么责任到底在哪里呢?

责任来自于上述①②的错觉,而造成以上认知错觉的,应该就是合伙前两人没说清楚,或没明白。

如果是没说清楚,就是没说清楚的人的责任;如果是没明白,就是没明白的人的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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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1:2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2 黑炎陽 的帖子

李四不是非开这个包子厂不可的,是张三来拉李四的。既然包子成本60并可以卖到100,又既然号称两人50%对50%股份,李四当然可以要求利润20对20。

像这种情况,就算不考虑快餐店+包子厂的联合企业,但说包子厂,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按50%对50%入股,张三的快餐店这种长期稳定的供货单,至少应该占1/3甚至1/2,剩下部分才按张三李四的投资算股份,即一开始就应该按张三大部分,李四小部分来确定包子厂的股份。然后李四按股份的同比例分到利润。

即张三的股份是“快餐店的单+包子厂1/2投资”,李四的股份是“包子厂1/2投资”,那么他们的利润比例就是:张三:李四=“快餐店的单+包子厂1/2投资”:“包子厂1/2投资”

说到底,我认为纷争源自合伙前两人中,有人没说清楚,或有人没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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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1:4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最后说的就是李四的机会成本。

做很简单的一个假设:

假设因为张三的原因,比如出国或其他,快餐店是张三独资的,张三可以随意处理,或者快餐店不开了,或者盘给别人。但是快餐店不开了或盘给别人后不从这个包子厂进货了,张三和李四这个50%对50%股份的包子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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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1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说白了,这个包子厂其实就是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张三将厨房的这一部分划出来,划出的这一部分的投资由李四来出50%

现在的问题是:李四出了快餐店厨房划出的这一部分的50%,是否意味着他能拿到这一部分在快餐店经营中所产出利润的50%?

我认为是不行的,李四应该拿不到50%,要我说至多25%,即文中的30对10的拿利润应该算合理,但这个75%对25%的利润比例应该在拉李四入伙前说好。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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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2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2 KYOKO 的帖子

李四拿到了包子厂利润的50%啊,包子厂按80出售的包子。

李四想要的利润,包括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但李四在快餐店没有股份。

我所说的75%对25%利润,是指把包子厂视作快餐店厨房的一部分,那么李四在包子厂的股份也就视作快餐店的股份(但比例要重新算),那么李四享受的自然应该是包子在快餐店卖出时的利润,这个利润比例75%对25%差不多了。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2: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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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2:4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4 KYOKO 的帖子

我也觉得很难实行,但很难实行的原因是张三应该不会同意李四从拥有包子厂的股份,变成拥有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的股份。

从张三比较能接受的30对10来看,难道包子厂的50%股份,竟占到了快餐店+包子厂联合企业的25%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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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3:0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6 KYOKO 的帖子

那换个例子,如果该快餐店某位大厨按如下方法获得收入:每卖出一道该大厨炒出来的菜,这道菜的售出价的10%归该大厨。

这就没有什么简单化,复杂化的问题了吧。

类似的抽成方法在工商业、演艺界也有例子,我觉得李四的包子厂投资【快餐店(包子生意部分)+包子厂】可以同理。

[ 本帖最后由 罗克和利安 于 2013-11-6 13: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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