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天价蟹"店家:就怕贵只上了30只 还没上50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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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19: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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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将文钦 于 2015-10-8 11:48 发表
有些事属于常识,比如一个人去酒店吃饭点了一瓶高档酒,他让服务员给打开,等打开以后,他又说不要了,酒店不同意退,难道你能说怪服务员没提前说明酒打开了就不能退?

如果你认为顾客永远是正确的,只要顾客 ...

如果对食材的处理是顾客的要求,那就说明顾客已经认可了合同并且开始执行,那么顾客自然不能要求退换。但顾客有权力在要求处理食材后,商家处理食材前更改要求。

你在另一贴里写的是商家未经顾客允许就处理了帝王蟹,这种情况就属于强买强卖了。

从这贴来看,商家是应顾客要求处理了帝王蟹,并且在处理时顾客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顾客事后表示不满属于无理取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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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21: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1 黑炎陽 的帖子

仅就生猛海鲜而言,点单完成是在过称称完海鲜之后,这不是抠字眼或者咬着什么东西不放。
因为海鲜菜单都是写的XX元/斤,只有在称完之后才能确定具体价格,所以称量环节是生猛海鲜点单过程不能省略的步骤。在这个步骤,顾客有挑选海鲜的权力,也有撤单的权力。只有称完了才算点单完成,商家才可以对海鲜进行处理,这时顾客就不能再改单或撤单。这在经营海产的酒店中是常识,无论珠三角还是环渤海都是按照这样的步骤点单,不信你可以找家酒店试试。

如果在称量前商家就对海鲜进行处理,这属于点单未完成时强制完成点单,自然是强买强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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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09:3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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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黑炎陽 于 2015-10-9 00:23 发表

沒有任何明文規定或是理論基礎啊
珠海的店怎麼做也管不到青島的店

=====

道理很簡單,在於客人不確認就明說不確認,何必多費這種唇舌繞這麼大一個圈子
我點菜了==>珠三角都是這麼幹的==>所以你也 ...

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可没说这是珠海的村规,我的意思是从珠三角到环渤海,只要是吃海鲜的地方就都是按这套流程来办的,这叫行规。
明文规定,我给不了你,不过你住的城市只要有海鲜酒店,你去那里点个单试试就知道了,事实胜于雄辩嘛,毕竟像青岛这家酒店一样敢无视行规的还是少数。

至于理论基础嘛,我倒是可以给你说道几句。
点单的时候你都是怎么给服务员说的?
一般人点菜一般都是说:“来份地三鲜。”或者“点个回锅肉。”
需要注意,在这句话里“地三鲜”、“回锅肉”是菜名,“份”、“个”是分量。
也就是说,点单过程不止要告诉服务员你要什么菜,还得告诉对方你点菜的分量。如果你没有说分量,服务员肯定会问:“先生请问您要几份?”回答完这个问题,这个单才算是定了。

同样的,海鲜点单时商家不仅要确定点什么海鲜,还要确定点多少。因为海鲜是论斤卖的,所以海鲜的分量是按斤算,因此称重就等同于服务员问顾客要几份。这时顾客自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或者财力进行选择。

[ 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15-10-9 09: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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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09: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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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00:48 发表

這句話原則上就是在說:不知道總價情況下就同意的買賣一律應該無效化
比如你去一家餐廳連菜單都沒看就說來份小籠包
然後這小籠包的錢是可以拒付的

那怕是自己刻意捂住眼晴不看的也能視作"不知道&quo ...

“不知道總價情況下就同意的買賣一律應該無效化”
不要把你的理解强加到我头上。我可没说点单未完成时的买卖是“同意的买卖”

譬如签合同,双方签字时肯定是双方都不会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时候。
点单我们就理解为一种简约化的签合同行为,顾客点完了,服务员确认完了,双方都不再对单据有修改,这时服务员才通知厨房做菜。

点海鲜时,称量完了、算出价格,服务员还需要把价格写到单据上,也就是说在点了菜之后服务员还需要修改单据

我想请问,如果点完菜就算点单完成,即合同达成的话,那么事后服务员往上面加价格算不算单方面修改合同?

如果服务员的行为不算单方面修改合同,那我想请问:你见过哪份买卖合同是在核算出价格前就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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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9 17:0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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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11:17 发表

看菜單算總價應該是雙方的責任
在這裡孔方兄提出了一個看法:就是很多酒店也能主動提供總價,為什麼這家酒店不行
我看法很簡單,別人行他未必行,好比我懂得先秤再點,這客人就不懂

事實上餐廳也的確有提供一個查看龍蝦總價的途徑
(你走過去說一下:我不買啊,我就想你幫我秤一下,如果我買的話,這龍蝦多少錢)
就行了

好比主動翻菜單看價格是客人的責任
好比算一下復數的菜是多少錢也是客人的責任,比如三盤10元的回鍋肉就得是10元嘛

如果說龍蝦我明知每斤價格,但不知重,點了就能不算數
那回鍋肉我不知道單價的情況下點,當然也能不算數(說到這裡我認為孔方兄是反駁不上來的,除非他又引用一個生猛海鮮例外法則)
我點了十幾盤菜,我總價加減乘除法我沒算好,當然還是能不算數

客人非要主張說我不先點怎麼知道多少錢
我的反駁很簡單

我跟你賭100萬,我能不點就先得知多少錢,你信不信?

很抱歉,“别人行他未必行”肯定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请注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价格,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向消费者告知商品价格是商家的责任,而不是如你所说是消费者自己的责任。


我可没说“龍蝦我明知每斤價格,但不知重,點了就能不算數”这样的话,不要把你自己的错误理解强加给我。

我的观点很明确,点单必须有两个步骤。第一,明确商品种类;第二,明确商品价格(分量)。前面已经说了,消费者有权得知商品价格,因此如果没有明确价格这个步骤,商家的行为属于违法。

点回锅肉,一份多少钱菜单可以写得很清楚,所以两个步骤可以合在一起。

但是生猛海鲜不行,因为海鲜存在个体差异,一只帝王蟹可能一斤半也可能两斤,菜单无法明确显示一只帝王蟹多少钱。
这时商家就需要带顾客去称量帝王蟹,确定菜品的价格。

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价格,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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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1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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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19 发表

點單有多少個步驟必須是還沒點單前講好
好比今天踢足球,足球多大,怎麼踢,草地還是泥地,這得踢前說

大家都自願下場踢完再來講說剛剛踢的不算

這甚麼意思?

踢正规足球,国际足联有一整套规则,你要上赛场就必须遵守

同样,海鲜行业有自己的规则,不需要顾客和商家临时制定。

规则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如果你一定要否认它的存在我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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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00: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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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25 发表

消費者有權要求價格就說明這個看總價或不看總價是消費者自己的選擇
好比你有權穿紅色的衣服,就說明今天穿紅色或不穿紅色是你自己的選擇
而不是說你一定要穿紅色

如果你把這話理解成商家必須確保消費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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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9 22:17 发表

商家允許你秤,也允許你不秤
商家沒有不讓消費者知道價格,是消費者疏忽跳過了詢價的環節

如果你自己不看菜單點菜,是不是也能怪商家沒有明確告訴你價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换句话说,无论消费者看不看价格,商家都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价格。
所以给海鲜称重,并核实价格然后告知消费者是商家的义务

[ 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15-10-10 00: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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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1 2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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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0 16:49 发表

在龍蝦上秤的一刻之前後顧客的言論是首尾矛盾的

前-----我點了這隻龍蝦
後-----我不點這隻龍蝦

"點"肯定不等於"不點"
這怎麼洗地都沒有用

昨天墨兄提出甚麼"點=秤" ...

我只想问,出现争议时是以个人言论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如果点单时不需要单据记录,那么你说的就没错。
比如我去路边小面摊跟老板说:“来二两小面。”老板听到后就开始下面。
这个过程中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但我口头的点单要求被老板执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口头约定应当被视为正式协议。

但是在饭店点海鲜时,是有单据的,单据可以视为简单的合同,一份书面的合同当然比口头约定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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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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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如果你要引用我的观点请全部引用,不要断章取义也不要刻意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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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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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我说的很清楚了,口头约定在没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在书面合同被证明违法时,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后面这条我之前没有说,现在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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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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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1 23:02 发表

那也就是說飯店跟顧客口頭約定任何東西都不重要,只要飯店不打單據,約定任何事情都不算數
比如我是餐廳老闆,我跟你口頭約定

1. 今天炒飯買一送一
2. 你點的菜20分鐘內會上齊
3. 回鍋肉售價我給你優惠,算5元錢就行

我只要不打單,1,2,3一律都不算數
換言之我可以口頭提供一個比餐單便宜很多的菜品價錢騙你進來,上菜我可上可不上,就算答應你了也沒關係
反正有爭議,只要我不出單,你還是得以我菜單價格為準嘛

如果為了白吃一隻龍蝦,而一個行業被你搞成這樣,你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你真覺得佔了便宜,我也沒辦法

還是說孔方兄又要辯了:沒單的情況下只能客戶賴帳,不能老闆賴帳

在你这个例子里你明确说了“老板没有打单”,既然没有打单那么合同在哪里?
没有合同自然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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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37 发表


比如說機打單子及菜單是寫明炒飯是n元1份的,老闆口頭騙你說今天買1送1,n元2份
那單子和菜單都說n元1份,你聽到的口頭約定是n元2份

那你認為應該以何者為準?


你这个例子基本和38元一只虾差不多了,这不属于合同问题,这时商业欺诈问题,直接打110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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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39 发表
我們就退一步用龍蝦舉例吧,今天是客人買了又說不買,你說哦原來還沒打單可以不算數

=====

那明天咱換個角度,如果是老闆答應賣又改口不賣,那沒打單能不能不算數?

禁止“强买强卖”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下单之前顾客可以改单或者撤单

同样商家也可以在顾客下单前修改自己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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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0: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48 发表

也就是說龍蝦案關鍵居然就在於店裡有沒有打單機了
這次在酒店內,顧客是可以退龍蝦的
下次改在賣龍蝦的小麵館,顧客就不能退了



QUOTE: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11 20:12 发表


我只想问,出现争议时是以个人言论为准,还是以法律为准?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时,口头约定视为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有书面合同时,则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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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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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00:55 发表

按您說的,拔龍蝦腿的那一刻是沒有單(書面合同)的嘛
也就是說那刻的口頭約定(點這頭龍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既然法律界定顧客在那個時刻需要買這頭龍蝦,那顧客反對的基礎是甚麼

=====

如果有單(書面 ...

谁说没有单,另一帖的新闻图片就晒了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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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01: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原帖由 孔方 于 2015-10-9 23:29 发表
我们的分歧是他称龙虾时点单有没有完成

我认为此时单据只有两个信息,点单还未完成

如果你认为点单已经完成了,那么我问你:
如果服务员把没有称量数据的单据拿到厨房,厨房能不能按此单据给顾客上菜?



别说你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我写的是点单尚未完成,即合同在商定中

既然还在商定,就是说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达成口头约定

换句话说,此时双方都不能对商品进行处理
如果顾客对商品进行处理,应当赔偿商家损失
如果商家对商品进行处理,则应视为商家放弃了此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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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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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10:15 发表

顧客話己說出口說點龍蝦了還指望在秤重環節商定些甚麼?
一個環節是要或不要,第二個環節就是要這龍蝦究竟多重

其实艳阳有一个误解,顾客说“我点了一只龙虾”(到底是帝王蟹还是龙虾?我有点记不清了)
顾客在说这句话时是在吃完饭后发微博,换句话说整个事件已经是过去式了。
汉语语法中在回忆过往时一般都使用过去完成时的语法,而不会用过去进行时、过去将来时之类的语法。

比如一般人会说:“我昨三点钟天吃了一只烧鸡,感觉棒极了。”
而不会说:“我昨天三点钟正在吃一只烧鸡,感觉棒极了。”

换句话说,顾客所谓“点了”,是针对已经过去的整个事件,而不是这个事件中某个时间节点时的状态。

而在服务员拔腿时单据是否完成是很明显的,单子还在服务员手上,服务员需要继续修改,填写海鲜的重量和价格

我在其他帖子也说过了,在单据完成时双方都无权继续修改,这时顾客不能再撤单或改单,商家不能添加价格。
要改也可以,必须重新协商,双方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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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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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17:35 发表

當然如果要說那女的語文也不是100%傳神表達,那倒也是有這可能孔方兄說的是對的

如果这是你的观点的话那我觉得我们已经可以形成共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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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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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銀炎陽 于 2015-10-12 17:43 发表

我五天前一進場就是這麼個觀點了啊

我们还是有不同的

你的观点是针对顾客点单当下的表述

我是针对顾客事后的表述

我个人是觉得,顾客在点单时说了什么,怎么说的,现在已经无法还原,没有音像资料。所以如果认为顾客因为点单时表述不当造成争议缺乏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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