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CNN記者直播採訪間被強搶設備並令其"刪了!刪了!delet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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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3:0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9 黑炎陽 的帖子

你前面说瓜田李下是道德标杆,不能作为打人的理由。
那么在死者家属和周围帮忙的群众心情沉重、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还要求他们对记者不尊重死者的行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这算不算一种道德标杆呢?

我个人认为,法治社会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标杆,而道德标杆绝不能因为要求高就可以作为被无视的理由,特别是当你在一个方面以道德标杆为理由而降低标准时,却在另一方面提出严苛的道德标准来要求别人,那样的话连伪君子都算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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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3:3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75 黑炎陽 的帖子

我认为法律和道德互为表里,社会共识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把社会共识形成文字昭告天下。

比如,“打人犯法”,有这样的法律正是因为有了“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社会共识作为基础。

再比如,有些落后地区并不认为卖儿卖女不道德,所以在这些地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难以贯彻落实。这样的矛盾实际上是因为经济落后造成的。简单的讲,中国近现代法律是从西方引进的,而不是自然发展的,所以它的超前性自然就与缓慢发展的道德不相适应。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道德也得到了发展,于是现在作为城市居民的我们也已经视卖儿卖女不道德,也支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

因此道德和法律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出现脱节只是因为它的自然发展规律被打断了,但是当两者重新回到自然发展规律中来时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依然互为表里,有什么样的道德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法律问题从来就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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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4: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83 黑炎陽 的帖子

我可没说法律维权是高标,我提的是标杆,即“应该怎样做”,这其中肯定会包含“做得到的”(你所说的中标、低标)和“不一定做得到的”(高标)。
“瓜田李下”介于做得到和做不到之间,不能一概地说做得到,也不能武断地说绝对做不到,需要视情况而定。同样,事事按法律规定的章程来,也是如此,基本上除了刻板如德国人,这世界上是很少有人可以完全做到的。
所以不能因为打人者没有依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对,就可以认为记者没有瓜田李下避免嫌疑是对的。双方都有责任,责任划分是四六开还是五五分都不为过。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打人者是死者家属和周围群众,在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这些人情绪激动,无法做出冷静思考和判断,那么记者呢?作为第三方,记者显然是没有卷入这场事故的,他是有能力做出冷静判断和思考的,在群众群情激奋要求他停止拍摄时他为什么不停止?
显然的,停止拍摄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在避免嫌疑,最重要的是在保护他自己,群情汹汹的情况下,理智的人都知道不做忤逆对方的事情才能保护自己。但是从记者的作为和CNN事后的报道来看他显然没有保护自己,而是炮制了一篇中国官方武力中止其报道的假新闻,并且可以说是蓄意为之。
在加入了记者动机后,我们就会发现,打人者实际上受害者,记者是挖了坑等人来跳。所以打人者顶多担三成责任,记者只能算咎由自取。而且目前记者没有向司法部门控诉打人者,CNN也发了声明,事件的性质也就不言自明了。

如果不深入了解事件的背景,而只是就表面的东西谈法治或者别的什么,那就如同克拉底鲁说:“人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一样显得荒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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