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件發生在身邊的事,不知道誰是誰非
性别:未知-离线 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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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1:4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前面都在以张三、李四两个独立法人的角度分析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觉得不妨从企业法人角度来分析下。

“張三有家獨資快餐店,每天固定有一定數量的包子訂單
因找別人訂購包子不易,故此想自己承辦一家包子加工廠”


主楼这句话说得很清楚了,快餐店没有生产包子的能力所以需要代工。

也就是说在这笔交易里有三个独立的法人:上游生产厂商(包子加工厂)——中间商(快餐店)——下游消费者

上游生产成本60,下游出售价100,总体利润40由上游生产厂商和中间商对半分。

因此在这笔交易中,上游生产厂商的实际成本是生产成本60+中介成本20。

既然资本是逐利的,那么作为上游生产商自然希望降低成本,所以作为生产商大股东的李四提出绕过中间商直接与下游消费者交易,这样成本可以降低20,利润相应上涨。
但是问题在于, 上游生产厂商的另一大股东张三却同时是中间商,这样李四降低成本的要求就侵害了他的利益,所以被拒绝。

那么,如果我们只是以包子家工厂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的话,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李四站在包子加工厂的立场要求降低成本,提高加工厂在这笔交易中的利益。而相反,张三站在快餐店的角度,要提高加工厂的成本,以此扩大快餐店的利润。因此,在张三、李四合伙办包子加工厂这个合作中,张三损害了双方的共同利益,李四退钱散伙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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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0 2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110 黑炎陽 的帖子

1.之前我看到主楼说李四要求张三代表工厂接单,以为快餐店下游还有其他企业法人向它下单。既然快餐店只是做零售,那么在这个案例中就不存在中间商的问题,仅有的问题就是包子加工厂和快餐店对于市场价格存在分歧。就像你说的,市场价格李四不知道,但是自己不调查;张三知道,但是不告诉李四。也就是说李四自己不作为,这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很要不得的,他显然不适合经商,乘早回家找工作;而张三则是利用信息不对等在牟利,这种行为在企业法人之间是很常见的,但在合伙人之间就要不得了,特别是在创业初期,如果合伙人不能开诚布公,而只是想利用信息不对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散货是迟早的事,所以我认为张三这人生意不一定能做大,格局太小。

2、3.你前面也说了,股东需要对企业负责,所以不仅李四阻挠订单完成的行为不对,张三在定价时倾向快餐店的做法也不对。张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无可厚非,但因此损害加工厂利益的话李四是有权控告他的(同样,李四蓄意阻挠订单完成张三也可以控告他),既作为买家又作为卖家,蓄意控制价格损害企业利益,这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你可以搜一下欧美、日本一些破产或者被检察院调查的上市企业的相关案例。

4.这点我不反对,前面我也说了,李四是不适合做生意的,他乘早回家找工作,不然铁定赔死。

5.从这个案例来看,张三本身的做法是有问题的,李四只要能够证明快餐店和加工厂的定价低于市场价,而这个价格是张三定的,李四再找个好点的律师来打官司,那么李四撤资走人也不是不可能。当然,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第四点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孔方 于 2015-9-10 2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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