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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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2:0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记得“防卫过当”里有一条件
就是说用于防卫的物品的攻击性不能高于施暴者所使用的施暴物品
简而言之
就是说
当歹徒用刀子打劫时
被打劫的对象如果用枪的话
那这就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反过来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当时学的时候就感觉这是脱裤子放屁
如果1个拳击运动员要空手抢劫的话
是否只要对方使用物品防卫
他就可以告别人防卫过当!?
扯淡~~~~
中国的很多法律条文都像镜中月水中花
好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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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5:30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楼上
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防卫过当的第二个特征
所谓
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就是指
当你能有效制止对方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过激的手段,使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那么就可以理解为
我上面说的那种情况了
我忘了说一个条件
就是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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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4:18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是这么说的
当时上学时,我就问过老师
如果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壮汉的侵害
即使她手中有枪
壮汉赤手空拳
对于壮汉来说拿枪的女人对他的威慑依然不会很大
他很有可能继续他的侵害行为
那么
这个女人该怎么做!?
不开枪就只能被侵害
开枪一旦将实施侵害的对象致死
那么她将受到什么判决
老师高深的回答
让我毛色顿开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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