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民事赔偿责任最多连带到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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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6: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六一条: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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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6: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7-9-18 16:30 发表
冒牌给的详细

这么看来,谁扶养谁就至少有垫付的义务

没有经济收入,肯定是靠别人养的。
谁既然要养他,就要为其垫付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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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6: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9-18 16:45 发表
那比如出事后,宣布与抚养人解除抚养关系,通过法律的方式
但实际仍吃住在抚养人家,
这样还需要不需要抚养人赔偿呢?

抚养应该是一种事实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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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6: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07-9-18 16:55 发表
前天电视里刚看到,A15年前卖给B一套6000元房屋,现在看来这个交易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并且15年一直没有来往了.

现在房屋拆迁,B拿到补助70w,A就跳出来了,要求法院判决当初的交易无效.原先资本各归各(就是A还给B6000y+利息,B还给A70w房屋补助)

法院判决B是暴利驱使,违反诚信原则,败诉

B败诉了???
应该是A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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