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法定继承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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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1:1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那10W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
父亲死后归属母亲,不应该由儿子来平分。

母亲死后,大儿子(由子女家人继承)、二儿子、三儿子平分,每人33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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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1: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是不熟悉。
不过俺刚才查了一下,有“转继承”一说。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的,他所应继承的份额转归他人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
这个例子里,父亲死亡后,财产并未分割。
而长子已经死亡,这应该就属于还没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
他应继承的遗产不应该重新分割。

俺前面的说法有错,但俺觉得最终结果应该还是一样的,也就是三个儿子平分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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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1: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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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8-17 11:51 发表
发生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1)时间是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我觉得。
本案是代位继承。

转继承跟代位继承都有。

分割父亲的遗产时,是转继承。
大儿子是继承人,大儿子死了,遗产并未分割,他的遗产应该由别人转继承。
但母亲本身也是父亲遗产的继承人,所以由他的妻子子女转继承。

分割母亲遗产时,是代位继承。
大儿子是继承人,大儿子已死,由他的妻子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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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2: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俺也想到一个问题,相当于把你的问题简化一些吧。

比如张三有一个母亲,一个儿子,一个弟弟,张三的父亲和妻子已经不存在。
张三死了,按理是由其母亲与儿子各继承一半张三的财产。
然后遗产还没处理,接着他母亲也马上死了,理论上应该是他弟弟和他儿子(代替张三)平分一半他母亲的遗产。
那是不是张三的财产必须拿出四分之一给他弟弟,而他儿子只能拿到四分之三呢?
俺觉得这个似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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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2: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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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8-17 12:43 发表
不合理,但是合法……

遗产分割时,张三母亲已死。
有没有可能让张三的儿子转继承张三母亲的那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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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2: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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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8-17 12:50 发表
本来就应该继承啊。
张三假设有100元遗产
其母亲和儿子分别继承50元。
其母亲也死了,那其母亲的这50元,由张三的儿子和弟弟分别再继承25元。

你没明白俺的意思吧。
俺的意思是张三母亲作为继承人已经死亡,另找一个继承人来代替,而这个人就是张三的儿子而不是张三的弟弟。
也就是张三的弟弟不拿钱,张三的财产全部归他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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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3: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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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打破英雄神话 于 2007-8-17 13:03 发表
您的意识是不是说,我在1楼的分配方法1,应该改成,父亲的5W元遗产,应该由母亲、二儿子和三儿子 3个人平分,大儿媳妇和大孙女是分不到了。

不是。俺的意思是
父亲的5W遗产,由母亲、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四人平分。
但在财产分割时,大儿子已经死,所以用转继承,他那份给大儿媳妇和大孙女。

母亲的5W遗产,由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三人平分。
但在财产分割时,大儿子已经死,应用代位继承,所以他那份给大儿媳妇和大孙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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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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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7-8-17 13:37 发表
有人概念都没弄懂,转继承儿媳是没资格的,别认为大儿媳和大孙女是一家人就什么地方都把她们放到一起,她们的权利是不同的

我上法律课老师就讲过,如果3个儿子,大儿子先死,父亲后死.那父亲遗产如何分配?应该是另 ...

转继承为什么儿媳没有资格?
转继承的候选人不仅仅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在内的。
作为孙女,是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内。而儿媳,却可能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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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7-8-17 14:25 发表

大儿子,大孙女同父亲是有血缘关系的,大孙女正是因为大儿子才能继承一部分遗产,同她本身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多大关系;大儿媳没有血缘关系

大儿媳可能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前提是大儿子死了;法律这么规定,是认为你虽然不是亲生子女,但你是子女的配偶,尽了扶养义务,理应当作子女来看待,至少我是这么理解的

ps:照这么看来,法律上没规定丧偶女婿,儿媳必须扶养他(她)配偶的父母

不过现在这个继承法确实有人认为有问题。
假如大孙女应用代位继承,继承大儿子的那份。
大儿媳又因为赡养父母,又作为第一继承人。
这就相当于大儿子一家有了两个第一继承人。
好像有人认为这个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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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7 14: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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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7-8-17 14:49 发表
当年我老师也是这么说的,大儿子死了他们家反而遗产分多了

这么规定行不,如果孙子女已经继承了,儿媳就不能继承了?

现在的法律好像不行吧。

不过如果大儿子比父母死得早,必须把一部分财产给其他儿子,这种可能应该说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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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0: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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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7-8-19 02:09 发表
还有两个问题:

1.爷爷,父亲,孙子,爷爷兄弟一;父亲早死,爷爷的遗产是不是只分配给孙子?照这么说来,一个人只要有了孙子辈,不管儿子辈是否活着,他的遗产始终不会落到兄弟姐妹头上

2.甲有一子,一女,并且都尽了赡养义务.甲的遗嘱上却把所有遗产都留给儿子.问:遗嘱有效吗?甲女是否能继承一部分遗产?

1、显然是。

2、除非满足这一条: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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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庞桶 于 2007-8-21 00:46 发表
爷爷、父亲谁先死会影响最后的分配
因为爷爷先死,则父亲的财产不会有其他兄弟的份额
而父亲先死的话,无遗嘱则爷爷也有父亲财产的法定继承份额,兄弟可以间接继承到一些

类似的谁先死的题目,凡是上民法继承部分的课目,老师都会讲
如果在一起事故中,几辈人同时死亡,法律推定长辈先死

他说的是父亲、儿子、孙子三辈。
那个兄弟是父亲的兄弟,显然是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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