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陈世美死得冤, 不太懂法律,随便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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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11: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随便说几句。

陈世美被判死刑,虽然有些重,但包公并非违法而断。
陈世美抛弃双亲在家数年不闻不问,得知父母死讯后又不举哀守孝,已经是“十恶”中的不孝。
派韩琪杀秦香莲及儿女,属于“十恶”中的不道。
而十恶是不能应用八议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赦免。

包公认定陈世美有前妻,是因为唱词改过的原因。
现在的唱词是:曾记得端午日朝贺天子,我与你在朝房曾把话题。提起了招赘事你神色不定,我料你在原郡定有前妻。
光靠神情,确实让人难以置信。
但以前的唱词不同。
曾记得端午日朝贺天子,在朝房与驸马相过了面皮。我相你左眉长来右眉短,左膀高来你的右膀低。眉长眉短有儿女,膀高膀低你定有前妻。
这是包公用相法断定的。在今人看来不可信,但古人还是相信相术的。这种说法就不算奇怪。
因为共产党认为看相属于“封建迷信”,所以把唱词改了。
但一改之后,其实更没道理。

至于说证据,其实这就是戏曲的处理了,没必要太过深究。
像《四进士》中,宋世杰并没有那封书信的原件,只是自己手抄了一份。
但却把这个当做证据,从法理来说显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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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1 11: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岱瀛 于 2007-8-11 11:48 发表
而谈到八议, 凡犯十恶罪者,是不受八议保护的。  而欺君的罪为十恶之大,数罪并罚,自然斩立决是没话说的。

欺君应该是十恶中的大不敬,陈世美起码犯了三条——不道、大不敬、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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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0 10: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阿巽 于 2007-8-11 16:15 发表
依大明律: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秦香莲至少犯了越级上告这一条,至于民告官,无论胜负杖责五十吃不准是明律还是清律,也就不提了,要两罪并罚,小秦同志估计 ...

宋代是允许直诉的,引用明清律法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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