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易风飞扬 于 2007-7-7 10:02 发表
我不是百分之一百了解最后这句话的所指。我们可以认为文字记载是证据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个人是嫌疑犯进行调查,但是嫌疑犯和罪犯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换成我们这里的例子可以认为,这段历史不存在的话就是非嫌疑犯,又存在可能的话就是嫌疑犯,存在的话是罪犯。但是,从犯罪学角度来说,非嫌疑犯和嫌疑犯都是无罪的。也就是说,不存在的历史和有存在可能的历史是不能被作为历史承认的。
你把历史与犯罪相比,显然不可行。
作为主体来说,与历史记载相比的应该是人。而与犯罪相对应的是出错。
对应人犯罪的是历史记载出错。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类比,那应该是历史记载不出错原则。
在没有证据证明此人犯罪以前,此人应该是作为无罪的人看待的。
类推的结论就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历史记载出错之前,这段记载应该是作为没有错误(也就是正确,可信)的记载来看待。
原帖由 易风飞扬 于 2007-7-7 10:02 发表
有关梁启超的这段话,我下面已经分析了一次,就不再多做分析了。“单纯的文字记载是不能作为信史,但单纯的文字记载一定不可信?" 我之所以一直强调冒牌兄的某些话在逻辑上不成立,这句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不能作为信史和一定不可信之间是有“可以作为历史研究但是不能作为历史发布“这样的一个逻辑层存在的。
如上,如果有罪的人与无罪的人之间有“可以作为无罪的人看待但不能作为无罪的人释放”这么一个逻辑层存在。
那不能作为信史和一定不可信之间是有“可以作为历史研究但是不能作为历史发布“这样的一个逻辑层存在的。
否则,就不成立。
原帖由 易风飞扬 于 2007-7-7 10:02 发表
这段话我实在不知道应该怎么说明,因为冒牌兄的说明我实在看不懂(汗)。貌似没有对我的说明提出任何反驳。我完全沿用的是冒牌兄的理论,就是把前后的宾语换了一下而已。这应该是语法问题,我不知道和孤证有什么关系。
如果没有证明一个事物是(不是不存在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不存在的)。
如果按照俺的推论,那应该是,在有一项记载或证据说明一个事物是(不是不存在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一个事物是(不是不存在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是(不存在的)。
你把前面那个前提偷换掉当然不行。
举个例子,下面两个命题:
商以前是夏,
商以前是胡(随便写的)。
如果仅仅使用如果没有证明一个事物是不存在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他是存在的,那就得出后一项也成立的结论。
但商以前是夏是有文字记载的,也就是至少有一项证据,或者可以说是孤证吧。
而商以前是胡却是没有任何记载,这就是无证据。
如果加上那个前提,你的推论就可以成立。
原帖由 易风飞扬 于 2007-7-7 10:02 发表
冒牌兄的第一段话是对的,的确李四杀人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能找到确凿证据证明他的杀人以前,在法律上他依然没有杀人。
这段话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是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存在不等于可以认为他存在了。 就好像刘翔在北京奥运会上得金牌的可能大于其他选手,但是我们不能认为这块金牌就已经得到了一样。
法律上有无罪推定原则,但历史研究却没有这回事情。
当然历史也不是不可以使用此原则,但其应用也大不相同。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应推定其无罪。
应用于历史就跟梁启超的说法类似,应该是指任何记载,在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错误之前,不得认为其错误,或应推定其正确。
类比于法律上有罪的,是史官作伪或记载出错。
至于刘翔,那是未来时,而不是过去时。
过去事情的可能性能跟将来的事情相比么?
原帖由 易风飞扬 于 2007-7-7 10:08 发表
冒牌兄的写法是一种很明显的辩论的写法。洋洋洒洒,气势如虹,在没有办法证明本方观点的情况下可以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对我说话中的一些漏洞抓得还比较准确,这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我在辩论赛中讨论一个本来就不在理的问题,我当然也会采取这个办法。
不过对于研究历史问题来说,平心静气的讨论其实已经足够了。因此我只是对冒牌兄的文章做一点简要说明而已,雄辩固然精彩,但是永远不能战胜事实。
你提的问题俺都回复了。俺有回避什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