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什么是言论自由, 有朋友能帮忙吗?
性别:男-离线 五袋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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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22:3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美国司法史上出现过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司法解释,斯密斯诉葛根案。1970年,马萨诸塞州警察指控葛根在牛仔裤臀部缝制国旗图案犯了“亵渎国旗”罪,这一条款是马州的法律。官司打到县法院,判葛根有罪,诉至州法院,维持原判。再诉至联邦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模糊,赋予了警察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警察不服,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条文过于模糊,应予废除。这个官司终于在1974年打到了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以6:3裁定该条文无效,司法解释中认为条文过于模糊,无法区分什么行为是“亵渎国旗”,什么行为是“热爱国旗”。因此该条文无效,此案发回重审。
怀特大法官同意该条文无效,但是他不同意另外那5个人的理由。他认为,此条文并不模糊,把国旗缝制在屁股蛋子上,就是亵渎国旗,就是轻蔑地对待国旗,这是毋庸置疑的。人们对待国旗时的行为,是热爱还是亵渎,依照常识即可判断,所以该条文并不模糊。但是他认为,人们热爱或者不热爱国旗,这只是表达一种思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合众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有热爱国旗的言论自由,也有不热爱国旗的言论自由。不仅有爱国的言论自由,也有不爱国的言论自由。
因此,他反对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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