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告艺术, 消费者真的那么弱???
性别:女-离线 占卜者艾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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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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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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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4: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第11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9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难道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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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4:2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哦...
偶明白了....当时咋看不出来啊?
第七条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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