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生命权, 讨论一个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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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8 22:3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有个作医生的朋友,是吸烟的,我曾经问他:你为什么吸烟?他说烟里头的尼古丁其实对人体主要作用是容易形成烟瘾,但是真正对人体伤害的,是焦油,所以,他只吸低焦油的,至少是带过滤嘴的。然后他告诉我说吸毒就完全不同了,吸毒主要是通过外界带给人体一种化学物质(好象叫吗啡肽,具体记不清了),这种化学物质,作用和人体本身分泌的一种物质差不多,就是帮助人抑制疼痛。比如我们的关节在运动的时候,都会发生摩擦,而就是靠人体分泌的这种物质缓解疼痛,现在通过外部摄取后,就会逐步减弱人体自身分泌功能。而这种功能的衰退,是不可逆的。所以,吸毒的人最后就是基本丧失了自身分泌这类“镇痛剂”的功能,所以在没有毒品的时候,就浑身难受,疼痛难忍,必须通过外界摄取来镇痛。由此,吸毒是对人体绝对有害的。
--当然,这并不消除我对吸烟有害的观念。

回过来说:生命权,其实是一种很含糊的说法。因为人类生活在社会中,你的生命,或者说你的生存状态,已经不是简单的“个人事务”了,而是深刻地影响到了周边其他相关社会成员的“准公共事务”。因此,一个人是否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的终结与否,以及是否可以确切了解自己的病情与否,都不是简单地可以一刀切地划分的。

但是,社会管理是需要效率的,在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达到为每一个个体充分考虑其所有权利的地步。所以,只能根据该地区的大部分个体的意愿,来制定这种规则。

另外,我认为法律绝对不是简单地“道德的底线”,而是将道德中部分条款抓出来,特殊强调一下,因为在执行该道德规范的团体大部分个体认为,如果违反这些条款,将会给这个团体的生存带来很大的障碍和威胁。
--很明显,有时候,道德规范,比法律的要求低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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