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方民主进程中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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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2:1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觉得应该说是“自由国家”,民主依然是民主的,只是自由少了很多,由此,这民主的基础,也就开始不断被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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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2:4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是没有什么区别。

我的意思是说:民主,只是决策制度;而能使得这个决策制度真正能有效反应参与者的意愿,就必须通过自由的保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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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 09:5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不错,民主绝对不是目的,民主只是手段,目的是什么?是人类的自由。

这里的“自由”,不是权利上的自由,而是人类的生活水平的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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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2: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经济状况自然是大多数人追求的,而且,经济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继续发展,所以,不能脱离经济状况来谈论一个社会制度的成就。

但是,经济状况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经济状况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天灾,比如战争,有时候,甚至就是一些误会的发生。

回过来谈美国。我目前还是把美国看成一个“民主自由”国家的。的确,美国的民主自由,并不是唯一的榜样,但是我着眼点在于“自由”上。为什么我对美国的“自由”有如此评价呢?这是因为,美国的立法者,尤其是早期的立法者,在立法中体现了“自由”和“保障自由”的两个重要原则。宪法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言论自由”。这里要说一下美国的烧国旗问题。在美国,烧国旗(美国国旗),是合法的么?是的。为什么?因为在六十年代的一次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审理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的判词说道:焚烧国旗,是民众用来表达一种政治愿望和感情的做法,是一种言论的体现,而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也在不危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发表言论的方式,所以,只要焚烧国旗符合这前提,就应该被保障。

所以,“自由”是民主长期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石。

天宫说的爱国者法案,其实,并不是国会制定的第一个妨碍自由权利的法案了。还是说烧国旗。在80年代,国会也曾通过一个法案,就是宣布焚烧,侮辱国旗为违法行为。结果,通过的当天下午,就有人在国会山对面焚烧了一面国旗,当然,警察立刻依法逮捕了那个人。有意思的是,那个人也没有跑,他本来就是要让警察抓,因为抓了,这个案子就会牵涉到这个法案,然后他们就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把这个法案的违宪与否,在最高法院搞个明白。结果没有什么悬念,最高法院经过审理,宣布国会的这个法案违宪无效。

这是美国人喜欢玩的“司法挑战”游戏,因为对于违宪行为,最高法院的原则是“不告不审”(这也是三权分立的重要体现)。所以,我认为对于现在的爱国者法案,目前是人们没有兴趣,或者没有感觉到要去搞“司法挑战”,所以,这个法案还“存活”着,等到恐怖袭击风头过了,人们开始感觉到这个法案的问题很严重了,自然会有人去挑战的。
--美国历史上很多违宪法案都是这样的,颁布后过了几年,才有人去司法挑战。

所以,尽管现在美国的立法机构制定了这样明显侵犯民权的法律,但是因为其宪法条文,以及司法机关的实践原则,依然是采用保障民权的观念和思路,这个国家,基本上还是属于民主自由的范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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