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火雲楓于2005-07-19, 16:11:34发表
首先人身自由本身就是一个没有定性或者是说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而所谓自己也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其次,你所说的,对于乞讨中的强讨强要行为,我们已经有“治安管理条例”,甚至刑法来处理,为何多此一举要发布“禁讨令”呢?就是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不足以应付现在乞讨本身的问题所在~行政部门才颁布了所谓禁讨区的行政法。现在世界的行政权力是在不断的扩大的,这不是中国本身的问题,在西欧和美国也一样,为了行政高效和快速的执行,行政部门可以专门针对社会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的。
第三,歧视在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的。世界在没有绝对的平等~~~
第四,你也说过目前为止禁乞区还没有被宣布为违宪它法”。这就证明到现在为止它还是合法的,有法律效力的。至于“遣送条例”它在没有宣告违宪前,它可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律上有些法律效力的废除或生效是需要通过宣告的,这就是所谓的“宣告说”
首先,我承认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但是我认为“乞讨”行为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正当权利。比如“言论自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严格的做法,就是凡是属于“言论”范畴的,就该享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权利。
--这点可能需要深入探讨,看看“乞讨”这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这点。
其次,如果说《治安管理条例》或者《刑法》已经对“乞讨”行为带来的后果无法控制,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补充《治安管理条例》和增补《刑法条款》来进行完善,为什么要针对“乞讨”行为,特别颁布行政法令呢?第一,这样有重复立法的嫌疑;第二,如我所说“乞讨”行为未必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三,“乞讨”行为都无法定义,执行操作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第四,如果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权利,那么根本就不该立法禁止。
然后,歧视到处都有是事实,但是似乎根本不能证明“禁讨”是合法的,两者没有逻辑关系。好比说随地吐痰中国不少见,所以这个在中国的道德规范中属于有道德的行为一样不成逻辑。
最后,我看“违宪”并不是由“宣布违宪”而决定的。在某个行为和法令通过的一刻,其“违宪”与否,已经明确下来;而“宣布违宪”,只是国家法律机关履行职责,宣布一个决定而已。
--好比说,某A逆向行驶,其行为的违法实质,并不是由执法机关宣布其是否违法而决定的。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否则的话,当初贺卫方他们凭什么要求人大审核《城市流浪人员遣送条例》?因为人大从来没有宣布过该条例违宪啊。但是大家都觉得这个条例违反宪法,所以,即使没有任何部门宣布违宪,他们依然要求对该条例做违宪检察,结果,证明该条例的确是不适合现在的法律体系了。
--所以,对《禁讨条例》,这样做也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