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 抛一块砖,希望能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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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08: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辛普森杀妻案看过一些资料,似乎是从物证上,绝对是对辛普森不利的,人证上也没有什么有利的,但是主要是因为警察的搜查程序有问题,同时主办警官又被律师揭发有种族歧视倾向,导致陪审团认定警方提供的证据及审讯记录不可信,结果无罪。
--这在中国目前没有可比性。

本人不是专业的,只是个爱好者,所以,我就说点不成熟的看法:被告律师,可以考虑从细节问题入手。比如通过质询证人小A如何将老板“砍伤”的,然后通过比对各方证词,以及现场勘查结果,力求找出证词的漏洞来。举例说,旁证说小A是拿那把刀砍老板的,但是可能那个伤口经警方鉴定为刺伤,这就是漏洞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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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7 10:3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对,法律的根本要义,是要判定每一项基本事实的“有”还是“无”,这是定性的工作。而“从轻”,必须是在已经认定“有”之后,再进行的定量分析。

如果是“疑罪”,那根本就是说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出被告人必然有犯罪事实,对于所控罪行来说,就等于是“无”的结果。做出“从轻判处”的决定,显然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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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1 11:3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hyjshf于2005-06-20, 22:40:54发表

QUOTE:
原帖由实干司马于2005-06-20, 22:17:27发表


据不少评论认为,因为辛普森是黑人,该案件在当地甚至整个美国黑人社区都引起了密切关注。如被判有罪,陪审团免不了背上“种族歧视”的“黑锅”。在这种巨大压力下,陪审团才裁定无罪的。  

不知杰克逊一案是否也有类似因素?

要是他们不是名人没有钱,那就不存在“黑锅”了。

也未必,看过《12怒汉》(12 Angry Men)么?是个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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