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正, 拆分自“我论诸葛及刘禅”
性别:未知-离线 东祖长离

安乐侯顺昌军节度使
★★★★★

Rank: 17Rank: 1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轩辕史话区)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镇西将军
功绩 2331
帖子 3873
编号 38129
注册 2005-5-3


发表于 2005-11-12 09: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1, 14:55:36发表
这下知道不是什么陈茂同的归纳总结了吧 哈哈 或者你找个比这个更早的史料记载出来啊 要不然这个记载就是东汉朝的制度

陈寿也知道决于牧守 却说法正擅杀 说明法正乱杀人不合法

那你就找出反叛分子刘备说擅杀不犯法的记载

我还以为你多能呢 就这么点事请教你你就说不上来了吧 哈哈 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 哈哈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

陈茂同也是根据古籍作出的归纳。难道不是么?《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里面又不是没说,你总得认真看过再说吧?

先生把作为续汉书本注的人偷换成司马彪,怎么又不见你承认了?


真是奇怪,既然刘备已经背叛了东汉政府(曹操控制),那么为什么要拿东汉制度往刘备政权上面生搬硬套?


哦,请问刘备杀车胄、杨怀,是否有经过东汉政府的批准?是否合乎东汉法律?

不用他说过吧?刘备自己就是这么干的。


刘备政权有《蜀科》,先生不否认吧?

如果先生认为刘备政权全部沿用东汉制度,那么请解释为什么要制定《蜀科》?

魏延有镇守汉中的记载,我没有否认过啊,而且还是由我列出来的。

先生居然说“或者是怕把你的汉末三国的制度贴出来结果魏延根本没干”,先生每次都偷换概念,如果说不是先生底气不足,那么应该作何解释?


“自作主张就有胡乱的意思”————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了吗?

那就请先生在目前任何一本比较权威的古文辞典,找出“擅杀”的解释里面有“乱杀”的解释,并注明出处。否认的话,只能算是先生一人之言。


纵观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多次狂笑,可是先生多次提出“擅杀”等于“乱杀”,而直到现在还连象样的根据、个案都拿不出来。看来先生的确是拿来被笑的好材料。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东祖长离

安乐侯顺昌军节度使
★★★★★

Rank: 17Rank: 1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轩辕史话区)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镇西将军
功绩 2331
帖子 3873
编号 38129
注册 2005-5-3


发表于 2005-11-12 18:0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0:51:47发表
司马彪续汉书中对官志的记载就是最早的东汉制度 你拿不出来更准确的就别在这废话

刘备犯法是刘备的事 现在在说法正 法正的主子都犯法 法正的罪名就更多了 不光乱杀人一条 哈哈

那你就找出蜀科中规定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我现在问你魏延治民的记载与魏延在任期间汉中一直没得到人口补充的记载

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国语。晋语》

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 秦简《法律问答》

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 你一直鼓吹擅杀不犯法那就拿个记载出来啊 不受到法律制裁跟不犯法是两码事

我高兴笑关你啥事 你有意见去登闻鼓投诉 在这闹委屈有啥用 我就是笑你的幼稚逻辑咋了?哈哈

已经多次提醒先生了,那本注不是司马彪写的。先生在偷换概念可是赖不掉的。


就算再找到再早的东汉制度也没用啊。关键是我前面已经论证过刘备政权不会完全沿用汉律。当然如果先生能拿出根据证明“刘备政权完全沿用汉律”也可以。


如果东汉政府(曹操控制),能把刘备政权的人全抓起来,那么当然可以把刘备、法正按反叛罪处死了。不过,刘备、法正是在刘备政权的势力范围内,不受东汉法律控制哦。


既然先生提出“擅杀”就是“乱杀”,那么就请先生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就是犯法的记载。先生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我前面已经说了,魏延是当刘备政权的汉中太守,而不是东汉的汉中太守,而且建兴还是蜀汉的纪年。跟东汉法律没什么关系哦。

不管建安二十四年以后汉中有没有人口增长,那也是刘备政权的事,跟东汉政府无关哦。


刘备政权不是生搬硬套汉律,而是制定了蜀科,至于先生拿秦律出来也没有用啊。从来没有听说过刘备政权是采用秦律的。

而且,先生只不过拿出两个时代的律令,就居然偷换概念说是“擅杀在各时代都是犯法的行为且是重罪”————春秋战国秦朝的制度就能代表“各时代”?想以偏概全也不用那么明显吧?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汉末时有这样的现象,试问,春秋战国秦朝也有这种现象?


先生笑是一回事,可惜不仅是笑,还有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如果先生连这还认为也是正确的话。那只能说先生也太可怜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东祖长离

安乐侯顺昌军节度使
★★★★★

Rank: 17Rank: 1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轩辕史话区)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镇西将军
功绩 2331
帖子 3873
编号 38129
注册 2005-5-3


发表于 2005-11-12 19: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8:41:32发表
我说出于司马彪续汉书 我说是司马彪写的了吗?哈哈

那你就拿个刘备的制度出来看看啊 拿不出来还在这废什么话

你的意思是跑到美国的李红志没犯法喽?哈哈

既然你提出“擅杀”不是“乱杀”,那么就请你自己蜀科中规定擅杀不是犯法的记载。你自己的观点,请自己证明。

不是让你拿出刘备政权的制度来么 拿不出来在这叫嚣什么制度不一样有什么用?哈哈

有了人口增长就要治民 而魏延没有治民记载

我的例子已经举了 现在你就举个其他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来啊 哈哈 或者举个三国时代或某时代乱杀人不犯法的法律条文来啊 哈哈

这个什么杀生之柄决于牧守也是出于魏书 按你的逻辑你就应该举个“刘备政权”也决于牧守的记载或个案

我已经告诉你了你有委屈就到登闻鼓去 在这废话没用 哈哈

“这一段不是什么陈茂同的“总结归纳” 而是最早出于司马彪的《续汉书》他可没分什么东汉、三国时期”

先生原话。

“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是本注的内容,不是司马彪的原话。

本注的话跟司马彪有分没分东汉三国有什么关系?


李红志是谁啊?不认识。不过听说过一个叫李 洪  志  的。是不是先生又想偷换概念。

那个人在中国政府角度的确是有罪,不过没听说过美国政府表态说他有罪啊。


如果在秦律里面找到“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秦朝政府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这点先生已经证明了。

同理,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犯法的。现在就请先生证明吧。

科是规定什么行为犯法,必须作什么处理。而不是详细列出什么行为不犯法。先生总该知道什么是科吧。



如果要讨论刘备政权的制度,那么先生为什么要扯《续汉书》?

魏延治民不治民跟东汉有什么关系?跟“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有什么关系?


虽然记载是出于魏书,但是却是记载汉末的情况。

刘备自己就是豫、荆、益三州牧。难道先生认为刘备连自己政权的生杀大权都掌握不了?


不好意思,我没有废话,先生诬陷我而已。

倒是先生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倒是实有其事。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东祖长离

安乐侯顺昌军节度使
★★★★★

Rank: 17Rank: 17
柱国(正二品) 轩辕春秋年度最佳(轩辕史话区)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镇西将军
功绩 2331
帖子 3873
编号 38129
注册 2005-5-3


发表于 2005-11-12 23: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sukerwl于2005-11-12, 19:42:26发表
不仅司马彪没分 做注的也没分东汉三国

是啊 建安十九年间就是东汉时期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 法正当然有罪

如果在刘备政权法律里面有“擅杀不犯法”的记载,就可以证明刘备政权统治的区域进行擅杀是不犯法的。现在就请你证明吧。

那就等你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再来白活吧 哈哈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 我就给你列出我的证据 当然要扯续汉书 而你认为刘备不沿用汉制 那你就列出刘备政权的相关制度啊 哈哈

你还是没能找出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的记载 哈哈

陈寿可没说这是汉末的情况

刘备能掌握法正可掌握不了 哈哈

我诬陷你啊 哈哈 去登闻鼓吧 在这叫嚣是没用的 你受不了我也没办法 看你这样子委屈的都快哭了 哈哈 笑爆

承认偷换概念就好。

刘先生是为《续汉书》作注,又不是帮三国史籍作注,自然不需要分啊。


“刘备当的也是东汉的益州牧”————先生又想偷换概念,东汉政府(曹操控制)什么时候承认过刘备当的是合法的东汉益州牧?

只能说,在刘备政权里面,的确承认刘备是豫、荆、益三州牧。

在东汉政府角度来看,刘备、法正有罪。不过,在刘备政权角度,刘备、法正无罪。


我不需找出“蜀科中乱杀人不犯法的记载”,因为我说过“擅杀”不等同于“乱杀”。

我活得很好,没有白活。当然,先生也许的确是白活了。


先生之前已经用《秦律》的记载证明“秦政府领域擅杀是犯法”,做得不错啊。

为什么一转头,请先生用《蜀科》的记载证明“刘备政权领域擅杀是犯法”,先生就诸多借口呢?


“因为我认为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 而你认为不沿用”————刘备令人制订《蜀科》是有明确记载的。既然先生坚持“刘备政权就是沿用汉制”,那么请解释刘备政权内执行法律时是按照《蜀科》还是按照汉律?


“刘备政权的太守可以不治民”————有是有,法邈就是。先生狂笑(或者是傻笑)不代表我拿不出例子。


是时杀生之柄,决於牧守

陈寿可是记载了的。


我没有叫嚣,不过是先生叫嚣然后反咬我而已。

我不委屈,应该说是沦落到多次偷换概念、多次恶言相向的先生自以为别人跟你一样应该委屈而已。

哦,原来先生笑爆了,可惜笑爆也无法说明先生就是正确。只能算是先生自作自受,与他人无关。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0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4-11-17 17:37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3891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