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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正, 拆分自“我论诸葛及刘禅”
东祖长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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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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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强守弱
于2005-11-04, 11:34:51发表
至于蓝枫纱说的,可能是看文不细吧!
以正为蜀郡太守、扬武将军,外统都畿,内为谋主。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擅杀毁伤己者数人。
看文最好看全文,不要断章取义。这里报复的是以前侮辱过他的人。侮辱与诽谤是两回事。何况你对诽谤的定义也不确。
刚好经过,代答一下。
既然要求通观全文,那么总得把前面的内容也看到吧?
《三国志——法正传》:既不任用,又为其州邑俱侨客者
所谤无行
,志意不得。
什么叫“所谤”?难道会翻译成“侮辱”吗?
所以法正报复的,就是那些诽谤他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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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祖长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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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3
#2
发表于 2005-11-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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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杀
于2005-11-05, 16:02:51发表
太守二千石。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
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这好象是《历代职官沿革史》的内容……
而且内容也没有引全……
列郡,每郡置太守1人,二千石。因东汉建都洛阳,河南郡为京畿所在地,故称河南尹。其地位高于太守。河南尹奉朝请如九卿,秩中二千石。每郡置丞1人,掌治民,郡在边地的,又有长史1人,掌兵马,皆六百石。又有郡司马,在长史之下(都尉下也有司马,二者不可混同)。王国之相、列卿太守皆掌治民,进贤能,除奸猾,春行所属县,劝民农桑,赈救贫乏。秋冬遣文无害吏(公平正直,无所枉害),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东汉政府当然不会公然鼓励国相、太守们去徇私,但并不表示国相、太守们在执行公务时就能完全排除私欲,不去徇私啊。
而且,以上这段只算是后人对东汉某些制度的归纳。在汉末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的情况下,难道说地方政府会全部一心一意执行中央订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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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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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杀
于2005-11-05, 18:57:19发表
无关内容不需要引用。
太守的职责摆在这里,无论是太守是因主观原因(私欲)还是客观原因(中央政府不一定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都不能成为渎职者开脱的理由。
东汉国相跟郡守的权力责任相似,而且以后的讨论要用到,自然不属于无关。
陈寿已经以记载证明法正杀的人有诽谤法正的行为,而诽谤罪也是罪可至死,那么法正把这些人处死也属于渎职?
刘备在建安十九年夏才打下雒城,然后过了“数十天”刘璋才投降,所以法正在秋冬才杀人也是有可能的。
渎职?对于东汉朝廷,曹孙刘哪位没有渎职记载?要算帐不妨先找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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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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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19:45:32发表
陈寿记载法正所杀之人有诽谤行为 陈寿自己又说法正是“擅杀” 说明法正根本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行使职权
请教先生两个问题:
1、按照汉律,对法正进行诽谤的人(经过陈寿证实)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比如处死)?
2、请问“太守擅杀”违反了哪一条汉律?有没有其他具体个案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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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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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杀
于2005-11-05, 19:49:38发表
法正是太守不是国相,因此用不着国相这部分内容。
法正做蜀郡太守是在刘璋投降之后,不光是诽谤连
睚眦之怨
也不放过。
最后,帐要明晰。不能因为曹孙刘都有渎职记载就给法正开脱。
以后讨论估计会用到国相的例子,所以属于引用必要内容。
法正当然是
一餐之德,睚眦之怨,无不报复
。不过,陈寿明确记载法正杀的是
毁伤己者
,而没有记载连
睚眦之怨
的人都被法正统统杀掉了。
没听说过“上梁不正下梁歪”吗?要说法正的主子刘备,很公正、无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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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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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0:07:10发表
太守的职责是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 而陈寿说其擅杀就是违反了这些 要不然就不是擅杀而是执行公务
陈寿已经明言“毁伤己者”,则已证明法正所杀之人确有重罪,何来“冤滥”?
至于“秋冬”,前面已经阐明过。
我不否认法正擅杀。不过现在是请先生证明“太守擅杀”在当时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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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0:28:38发表
乱杀人不管什么时代都是犯法行为 不用证明
没有乱杀人啊。法正杀的都是有重罪的人。怎么能说“乱杀”?
“擅杀”不能等同于“乱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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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5-11-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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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0:34:53发表
已经举过例子了 法院院长有判人死刑的权利不代表就有在街上打死本应判死刑的人
先生的例子可比性不大。
1、法正当时是郡守,而当时的郡守同时掌管郡内的行政、军事、司法,属于郡内集政、军、法于一身的人物。而不是什么区区“法院院长”。
2、没有记载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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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5-11-5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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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0:52:17发表
国家主席也没有不经过程序而乱杀人的权利 更别说小小的太守
然持法峻刻,诸将有计画胜出己者,随以法诛之,及故人旧怨,亦皆无馀。其所刑杀,辄对之垂涕嗟痛之,终无所活
曹操要杀人也得“
以法诛之
” 而不能想杀就杀 法正擅自杀人当然是犯法
我说过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的吗?哈哈
前面已经说过,“擅杀”不等于“乱杀”。何况杀的的确是有罪之人。
先生不会跟我说荀彧是被曹操“以法诛之”吧?曹操杀周不疑,难道也是“以法诛之”?
如果先生不是想说明“法正是在街上打死人”,那么先生前面的例子就更没说服力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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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5-11-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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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1:27:52发表
所以说曹操也干过滥用职权这种犯法的事 法正身为蜀郡太守也这么干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严格来说,在杀人这方面上,法正跟曹操还是有所不同的。
荀彧、周不疑的被杀,跟“法律”基本上是扯不上什么关系的。
相对而言,法正擅杀的人,起码都是有重罪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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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5-11-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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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杀
于2005-11-05, 21:33:15发表
不光擅杀,故意伤人不一样是犯罪么?“上梁不正下梁歪”所以无论刘备如何法正也肯定是有问题的不是么?
请问“报复”就等同于“故意伤人”吗?
陈寿没有明确说法正怎么报复(除了记载诽谤他的会被杀以外),那么凭什么根据说法正“故意伤人”?
法正是有问题,
於蜀郡太纵横
,我没有否认啊。但是“有问题”不等于“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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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5-11-5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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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1:42:12发表
要经过程序 不能擅自杀人
那么就请先生证明一下“太守擅杀”在汉律属于违法,而且是属于必需由上级作出处理的严重犯法行为。
如果先生能拿出具体历史个案以证明先生的说法那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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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5-11-5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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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18:37发表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
把与政府唱反调的人处死没什么问题 并且你也说了没人去告他说明这没什么
蓝先生举的例子挺有意思。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
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
,署长吏焉。
那个太守张嶷明明就是强抢人家原来的资源,也没见有人告他啊。
难道“不肯见太守”就等于“与政府唱反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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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21:31发表
已经教过你了 乱杀人在任何时代都犯法 不用证明
我前面已经提醒过先生了,“擅杀”不等于“乱杀”,法正是很有选择性地杀人,何况杀的都是犯重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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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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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31:09发表
按照正常程序杀的人就不叫擅杀 而是执行公务
那么先生认为什么样的标准才是“正常程序”?
张嶷直接带人把狼岑抓起来活活打死,算不算“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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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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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43:19发表
定莋、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馀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署长吏焉。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厚加赏赐,喻以狼岑之恶,且曰:“无得妄动,动即殄矣!”种类咸面缚谢过。嶷杀牛飨宴,重申恩信,
遂获盐铁,器用周赡
。
我不否认张太守抢到了资源啊。
我只是问先生某地太守把不肯接见自己的人抓来活活打死是否合法?如果合法,那么法正擅杀也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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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45:06发表
擅杀当然不是正常程序
太守张嶷擅杀,但没有违法。
那么太守法正擅杀,也应该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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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54:29发表
夷徼久自固食
这只能表明那是少数民族原来的资源。(后来被张太守强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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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2:55:18发表
张嶷擅杀有记载吗?
张太守把人抓起来活活打死,请问这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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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3:06:36发表
这些资源都应教由政府分配 蜀汉对少数民族政策及地主经济等问题有相关文章论述 你可以去学
资源分配跟我们原来讨论的犯法问题没什么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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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3:09:01发表
挞是古代一种刑法
那么请问狼岑犯了什么法?要被用刑受折磨后再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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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3:24:26发表
他就是犯的徼久自固食的法
“徼久自固食”是三个县的人都那么干,如果这样都算死罪,那么三个县就应该一大堆人被处死了。
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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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5, 23:37:35发表
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
狼岑是帅豪将其头领治罪即可 不用人人皆处死
三个县干的事只要一个县的首领负责?那么另两个县的首领逍遥法外了?
而且狼岑是因为不肯亲自见张太守而被张太守整死的。如果狼岑是因为“徼久自固食”被杀,那么张太守一到定莋就应该马上杀了他了。
张嶷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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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6, 0:04:38发表
狼岑并非只是一个县的首领 而是甚为蛮夷所信任的率豪 所以要擒贼先擒王
嶷之到定莋
,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忿嶷自侵,不自来诣
就是一去定莋就立马惩处的
嶷之到定莋,定莋率豪狼岑,槃木王舅,甚为蛮夷所信任,
忿嶷自侵,不自来诣
。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注意看红字部分。
张嶷到定莋后,是因为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才发生张嶷杀人的惨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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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6, 0:15:18发表
狼岑等人徼久自固食 张嶷亲自到定莋 当然要将其头领传唤 而狼岑不来是他自己的责任
越说越远……
请回答:张嶷杀狼岑,又何尝经过什么“正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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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张嶷派人将狼岑逮捕 并且审讯囚犯 后用刑惩处 完全合乎规程 陈寿也没提及擅杀 与法正不同
张嶷到了定莋,发生狼岑不愿意亲自接见的事件后,随即就发生抓、刑、杀的事件了。哪里等到“秋冬”、“遣文无害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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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6, 0:39:56发表
你怎么知道不是在秋冬?又或者春夏之季就可以随便犯法了?反正按你的意思只有秋冬可以惩处罪犯 春夏犯法也没人管 哈哈
秋冬
遣文无害吏,审讯囚犯,使罪当其法,无所冤滥。对属官课其殿最
先生自己引用的东西麻烦自己看,这不是我的意思,是陈茂同的意思。有意见可以找他。
当然啰,如果先生认为这段是错误的也无妨,那么就请先生亲自把自己的论据给捏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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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6, 0:55:44发表
所以我让你找出不是在秋冬的证据 既然张嶷当时在审讯囚犯 陈寿也没有说擅杀 惩治程序也合乎标准 没有理由对张嶷的行为有任何异意
嶷使壮士数十直往收致,挞而杀之,持尸还种
哪里表示他在“审讯”了?抓、刑、杀而已。
“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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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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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kerwl
于2005-11-06, 1:13:48发表
已经教过你了 挞刑是古代一种刑法 而法正连这些事都没做直接就擅自将诽谤他的人杀害了
没人说过“用刑”等同于“审讯”吧?“遣文无害吏”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啊?
既然连陈寿都承认法正杀的人有诽谤罪,还要再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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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杀
于2005-11-06, 1:12:16发表
寒~
报复还不是蓄意的么?
陈寿既然记载了“
睚眦
之怨,
无不
报复”显然就不仅仅是
毁伤己者
。
至于犯不犯法,如果法正他就是法律那么他就没犯法。但很遗憾,汉朝的法律叫《汉律》
你寒不寒跟我无关。
我现在是问你:“报复”就等同于“故意
伤人
”吗?
注意蓝字部分。
法正用什么手段报复“睚眦之怨”的人(诽谤的另外记载),史无明载,你怎么能肯定他是采取伤人的方式进行报复?
《汉律》?别忘了,当时、当地还有《蜀科》,而法正就是《蜀科》制定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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