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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慕容泪☆
(岁月如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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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1-18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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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来源:搜狐女人 搜狐女人播报 搜狐女人播报
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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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何看似对女性极度不利的解释,饿倒十分支持?
首先第一点,婚前房产问题,男人婚前有钱有权有势又如何?在法院面前,还不是与无产贫民一个样,在婚姻中没有强势,女性以后找对象就会渐渐倾向于“找人”,而不是“找财富”,毕竟有些专业搞“婚姻投资”的人是有的。这样,就强化了女性独立自主经济的市场需求,减少北大高材生当全职太太的现象,实质上是强化女性的社会职能而弱化传统意义上的女性道义上的职能,是有利的。这点应该是向美国式的个人独立观念靠拢,强调双方的经济独立,不致于夫妻其中一方的绝对强势或绝对弱势。
第二点也一样,生不了孩子就收养好了,虽然与传统观念有悖,也可能引起一些伦理问题,不过毕竟是计生国策独大,何况现在丁克族也不少,这点倒没什么所谓。
第三点与第一点是一致的,饿是全力支持。
综上,饿认为当初是经济发展需要,一些破旧道德是物质发展的阻碍因素,须改。但当物质进了一些死胡同,或者说社会问题衍生得多,道德又需要站出来限制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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