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看到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关于强奸幼女
性别:未知-离线 当阳侯杜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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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06: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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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2 13:38 发表
问题是,即使是强奸,如果被害者不告发警方能主动介入吗?

可以,这种案例在国内不少。警察一般也不会捕风捉影,我听说过的几起案例大都是强奸犯又犯了其他事,比如偷窃聚赌等被警察调查时发现了疑点,顺便侦破了此前的强奸罪行。最倒霉的一起是有个家伙酒后驾车,被警察抓了后不耐烦警察处理,叫嚣“老子女人都玩了这算什么”,然后酒后驾车就变成强奸犯了。最嚣张的是有个流氓团伙,其中一个成员开个小饭店,骗女性进包间后强奸多人。没人告案他们自己洋洋自得吹嘘,飘到警察耳朵里去了......

当然,这种情况还要经受害人取证才可以定罪。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07: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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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2: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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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3 11:56 发表

这是重点。

如果女方自愿,你觉得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吗?她会帮警方还是男方,还取证?

自愿就不算强奸了,除非是幼女。如果不涉及到幼女等,所谓强奸哪里有“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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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3: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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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3 12:54 发表

问题是幼女也能自愿吧

算不算强奸?

如果也算,那就是“自愿”的被奸

幼女有明确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这和自愿与否无关,这种案例不胜枚举。前面几位列举了没有按照强奸罪论处的原因不是因为所谓自愿,而是因为女孩子隐瞒了自己的年龄。如果没有隐瞒,肯定要被判刑。

BTW,大多说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导演波兰斯基,1978年在美国就曾经因为诱奸一名13岁少女而被指控,不得不逃离美国。不久前美国法院刚刚驳回了他要求撤销指控的请求,即使那名女孩后来承认是为了成为影星而主动勾引波兰斯基的。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3 13: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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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03: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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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2 13:38 发表
问题是,即使是强奸,如果被害者不告发警方能主动介入吗?

关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比如强奸、抢劫、杀人)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受害者,但是它侵害的利益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并不是侵害了受害者一人的利益,而是侵害了全社会的利益,所以由检察机关主动代表国家(全社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起诉。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的是全社会,而不仅仅是实际受害者一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皆是如此。比如,美国是由司法部下属的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犯罪;英国是由皇家检察署署代表女王起诉犯罪;日本、大韩民国、曾经的中华民国是由检察署代表国家起诉(比如台湾新闻经常听到“地检署”一词)犯罪。而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强奸后受害人报案,警察调查取证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一种形式,如果受害人没有报案,警察从其他方面了解到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后,同样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没有任何问题。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7 03: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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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2: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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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6-8 15:24 发表

有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吧,是不是触犯任何刑事法律,这句话都是无效的?

重婚罪,是不是妻子不告再婚的丈夫,丈夫就可以逍遥法外???一般人是这么理解的,还是警方只要有一定证据,就不管你大妇( ...

刑事犯罪,公检法机关是有权利介入的,即使无人报案。原则上“民不举,官不究”是没用的。例如行贿受贿,不会有任何一方告发,难道就没事了?民事案件一般都是“民不举,官不究”。

重婚的情况比较复杂,按照新的《婚姻法》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除非明目张胆地登记了两次才算重婚,这几乎是办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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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02: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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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uhbqs 于 2009-6-9 00:35 发表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只要有刑事犯罪嫌疑,检察机关都可以起诉,但是否真的去起诉,理论上的决定权还在检察机关手上??

程序上好像是这样,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破调查,如果认为触犯了刑法属于刑事犯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判决。诉讼的权力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没有触犯刑法,不属于刑事犯罪则不会提起公诉,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

补充一点,刑事案件似乎也可以自诉,具体手续我不大清楚。自诉的案件在国内比较少。但无论公诉自诉,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是有权力介入的。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09-6-9 2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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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3: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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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09-11-23 12:37 发表
如果只是要挟的话,无论男女我看都构不成强奸,那是在自己的身体和意志都由自己掌握的前提下

要看什么样的要挟了。把刀架在女人小孩的脖子让要挟,这还是应该判强奸。这种事情不是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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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01: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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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0 01:28 发表

你觉得刀架在脖子上了你的意志还由你支配吗?

我的意思是刀架在小孩脖子上,去要挟其母亲。这种情况下作为强奸的受害者母亲一方并无直接威胁,但还是会判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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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1: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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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0 15:51 发表

这个。。如果女人干了坏事,以揭发她为要挟要求和其XX,算强奸吗?

这个还真难说。强奸罪必需要有女方指正才可以立案调查审判,这个情况下估计女方不大会报案吧,毕竟要说出原委就等于要她投案自首。如果女方真的下决心即使自己投案也要把这个男的绳之以法,估计还是会管,但能定到什么地步就难说了。至少说这个男的知情不报,却用来勒索非法的利益,这一点已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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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01:3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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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eloti 于 2010-1-21 01:17 发表

12周岁以下的幼女通过某些手段在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个怎么算?难道也算男方强奸?

你这个男的多大了?如果是成年人,按照刑法严格量刑,任何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都以强奸罪从重论处。如果也是未成年人,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会以强奸罪论处,但有可能有相应的处罚。

BTW,我还真不知道12岁的女孩子能有多大的本事可以让男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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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4:0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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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YOKO 于 2010-1-23 14:36 发表

这个,米国可能要考虑,红朝是可以根据精神来的。七拐八拐就绕到你有罪了。

ps:强奸未遂还真不多啊,上次有个强奸不成被咬断舌头的,不过没听说强奸不举的。。

强奸未遂还是不少的,比如受害者呼叫引来旁人相助,施暴者只好逃之夭夭再被抓住。这种情况下典型的强奸未遂。不举的不多,不过有个案例堪称最倒霉的强奸未遂,暴力了半天发现这女的好久没洗澡还是怎么回事,脱下裤子味道不小,一下子没胃口了,也被抓了个强奸未遂。

至于12岁女孩,严格按照法律来如果对方是成年人,任何情况下都以强奸罪从重论处。没什么好啰嗦的。另外有个事情,一个精神病院,有个女患者的总是整天裸体走来走去大家见怪不怪了。其中一个男性工作人员在精神病院澡堂洗澡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回事门没关严,被那个女的进来一把从后面抱住了。他魂飞魄散,也不敢吵闹,也是利用其精神不正常耍了个花招赶快逃掉。同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同样视为强奸。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时不在此例。总之这种事情还是要仔细看看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有些人是不能碰的。就算你有一千个理由,人家把你严打了也是依法判决,顶多算个教条主义。犯事的可完了。

[ 本帖最后由 当阳侯杜元凯 于 2010-1-24 04: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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