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马岱于2004-11-23, 22:39:55发表
这个问题好像混淆了一下,首先法院肯定不是政府成立的,中国的最高法院也是人大任命的,当然法院的财政等其他东西要受政府的节制,所以免不了受政府的影响,老外的法院拨款是由议会决定的。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个说法也不大妥当,因为国家是个虚的概念,国家不是具体的一个实体。法律也应该是议会(人大)制定的。
法院是政府成立的的确是混淆了,没办法,受中国的实际情况与惯常逻辑影响太深,敲字时一不小心没让大脑过过滤,就会按照自己早年的直觉思维把人大当成了政府部门。(我直到进大学都没想通,人大委员会怎么就不是政府机构了)。事实上即使是官方,假如不是涉及政治上的正式表态,也一向默认人大委员长就是政府官员,在大部分中国人的常识里(实际上也是事实),国家与政府一向是你我不分的。我相信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没有多少人会以为温家宝才是政府首领,而不是胡锦涛。
不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这句话我认为没有混淆,不论是中国的人大还是西方的议会,都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都是国家的一部分具体体现。既然是国家机构,那么那么说国家制定了法律,我觉得是没有歧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