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小三血本无归, 呼呼,说实在的,饿10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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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15: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一直受保护

向来不屑什么男方负责房子的习俗

装修这块很亏的

[ 本帖最后由 鸡肋 于 2011-8-20 15: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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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1 13: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动静真大,武汉的筒子被要求做共有产权证明..........他父母一百多万全款拿下的房子

俺告诉他,只要你情愿,过户给路人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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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4:0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7 ccws 的帖子

增值补偿实际操作性极低

理论上也缺乏公平性,房产不会一直涨,若是跌了,也该让另一半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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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2 16: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1 ccws 的帖子

我也是听在法院蹭饭的朋友说的,地方法规支持增值分割好些年了,可算出来的款项总是聊胜于无,女方一般都不服再上诉

稳步上升嘛,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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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0:2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4 shicanhui 的帖子

只要买房时出了钱并留有凭据,没名字也能维护自身权益

房款在多数家庭都是大头,查根底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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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3: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7 shicanhui 的帖子

汗.有那夸张吗

我这某挫男婚前按揭买房,还耍小聪明,首付近三十万以他爹的名义向第三方全额借款交的,想拿这借条证明女方和产权无关.结果一搂,钱是两家各出十几万还的,便宜没占到还沦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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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3: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客观事实是离婚率不断攀升,闪婚闪离愈发普遍,房产分割往往成为焦点.新司法解释只是顺势而为,不能反果为因

我反感把买房问题全丢给男人,至于女方出了钱主张自身权利那更是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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