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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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08: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正在进行时的话很正常,问题的关键是,现在这种事情很难有第3人在场,很难判断受害者和施害者是怎么样的关系.

现在关于罪犯逃逸追捕的过程中人身伤亡,法学界还无法定论,呼吁赶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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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7 18: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冒牌 于 2007-9-6 08:40 发表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觉得有个问题很难是说~~~~~怎么认定未遂的强奸??根据当事人一人的证词~
即使已遂,会不会有栽赃可能。根据强奸这种难以认定的特点。

行凶什么的可以认定凶器所有。强奸有可能不带凶器的,有的可能是熟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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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8 17: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ghostdance 于 2006-11-27 19:13 发表



呵呵,法律条文如果尽量逻辑化,那么会出现一种你想象不到的情况,那就是具体的规定让人无法去界定!

1)提高防御过当的级别。
然后防卫过当在不至于人死的情况下,可以友情的给点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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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8: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tott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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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9 18: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totti 于 2007-10-19 14:22 发表
强奸打死都不过分,遑论阉割。

您没有考虑到强奸案件的复杂性。
理论上醉酒,吸毒后强奸一样属于有行为能力,而未知情的服用毒品强奸应该算失去行为能力。
还有种种情况,不排除有陷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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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02:1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觉得应该允许刺伤致死。这种有意识的针对性器官的所谓反抗除非是用咬的否则很难说是正当防卫。

被捅死了可能还真实一点,故意剪掉可能么??捅伤的也可能,剪了纯粹属于故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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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8:2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酒魔剑仙 于 2008-3-24 02:43 发表
在不傷害犯人生命的同時免除了繼續受到傷害的可能性,肯定是正當防衛嘛。

这好比一个人要偷你钱包你砍掉了他的手。

我觉得你的伤害来得比他即将会形成的伤害要厉害一些。而且这个方式并不能阻止对方对您进行暴力对待。至少暂时不行。

这种做法很可能流血过多而死的,要不然就是没制止对手,激怒之一起死了。~

我觉得汉朝的西域长史有驻扎士兵,虽然现在美国也在外驻军,但是我觉得在当时的环境下应当至少是领土占有的一个凭证。只不过太远而且民族不同。而不象某些民族一样进行野蛮的灭族,硬移民政策而已。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3-27 18: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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