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许霆ATM机案
性别:未知-离线 phoenixdaizy

忠英伯
靖康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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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21: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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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火狐天下 于 2008-1-14 20:42 发表


结果你第二天又去取100,柜员又多给了,如此取了171次,还介绍朋友一起去取,你说该怎么判呢?

除了银行的责任,你就没责任?

赞同伙同他人有去取~~这个已经偏离了正常人的价值观了。如果是一次可以视做故意.屡次的话.
敢情当家打人比在家打老婆影响小???

主要是没有加罚的政策,应该处X2没收财产.对于有偿付能力者加倍处罚.直到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为止.

至于无期,是稍微长了点.但是我觉得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办理的.量刑过大是法律条款的问题,法官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给贪污的惩罚太小了.那是法官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条款的问题.

建议重新修改法律,使得此案在没收X2的财产以后

另外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对一些18-24岁未婚的罪犯或者责任人极为有利,极容易把财产视做其父母名下而不用清还.应该做出严格规范修改.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1-14 21: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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