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火狐天下 于 2008-1-14 20:42 发表
结果你第二天又去取100,柜员又多给了,如此取了171次,还介绍朋友一起去取,你说该怎么判呢?
除了银行的责任,你就没责任?
赞同伙同他人有去取~~这个已经偏离了正常人的价值观了。如果是一次可以视做故意.屡次的话.
敢情当家打人比在家打老婆影响小???
主要是没有加罚的政策,应该处X2没收财产.对于有偿付能力者加倍处罚.直到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为止.
至于无期,是稍微长了点.但是我觉得这也是严格按照法律办理的.量刑过大是法律条款的问题,法官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给贪污的惩罚太小了.那是法官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条款的问题.
建议重新修改法律,使得此案在没收X2的财产以后
另外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对一些18-24岁未婚的罪犯或者责任人极为有利,极容易把财产视做其父母名下而不用清还.应该做出严格规范修改.
[ 本帖最后由 phoenixdaizy 于 2008-1-14 21:5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