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6-29, 19:38:18发表
2.“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的女方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造成后果、而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女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是合理合法的。或许你会说一个未出生的胎儿算不上一个“人”,但如此你又如何解释继承法中关于未出生胎儿的降生及死胎的继承方式的规定呢?这不正是我国立法精神对未出生胎儿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么?胎儿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人”,只要存活那么其就应当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我想,作为父母无权任意剥夺子女生命的法律精神你也应该懂吧。而我国相关法律又并没有“堕胎可以作为属于非故意杀人罪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因此按照“法有规定即为罪”的原则,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林先生请阅读我国关于公民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
在不同的国家,公民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胎儿娩出后第一声啼哭的时刻开始将这个胎儿算作本国公民,有的是以脐带剪断的时刻开始算,有的是以胎心开始搏动作为生命的标志。
不好意思刚才犯了常识性错误,婴儿在出生48小时之内尚不具备公民权
公民权: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在正常的健康审查后自然获得公民权,其它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获得公民权。
由于公民享有出生健康权,因而在婴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不具有公民权,需要进行健康审查和认证,如果婴儿身体完全健康则获得出生证明和公民权;如果婴儿出生残疾则由其父母决定是否放弃生命,若决定放弃则由医院出具相关全部资料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父母签字同意后可实行"安乐死",但如果父母不愿放弃则父母和国家必须负责子女一生中如果不能获得合法生活来源时的生活资助,并在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必须负责为其提供医疗经费,能够使子女幸福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