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人有生育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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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1:4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国的婚姻法里妇女没有为配偶生育子女的义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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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2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菠萝于2005-06-27, 12:05:14发表
那为什么有保障妇女生育权的条例,难道只有妇女有这权力,可这事离开男的做不了啊。  

没有规定这个,大约是为了防止妇女像旧社会的妇女一样,又变成为男人续嗣的一件工具。阁下那位朋友也多少怀着点这样的心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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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想法卑鄙与否就不是法律范畴内的问题啦:)还是法学达人来给个明确的说法吧,俺手头没书不好随便定义= =。

然而妇女在社会中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婚姻法第二条特别指出,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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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2:3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补充一个……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力和义务,至于这个权力和义务是否包括使女方怀孕的权力和让女方怀孕的义务就不大好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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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3: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小气莱西于2005-06-27, 12:37:48发表
既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说明生育本来就是婚姻家庭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对夫妻双方来讲都是一种义务!
    男人当然有保障自己生育的权力,
    妇女主观故意不履行生育义务,更有私自堕胎的行为(非身体客观情况),男人获得了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权利(诉讼离婚)。
    至于说赔偿那还缺少一点法律规定。(或者再给些具体细节)

从计划生育的义务联系到生育的义务是否有些牵强了?

计划生育的义务,是约束公民的生育行为要有节制,并没有说非生一个不可啊。

西方那些人口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国家中好像也没强制规定必须生育,只是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而已。

原来这个生育问题是属于离婚解释权中的“其他”,呵呵,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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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12:3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吕布貂蝉于2005-06-28, 1:02:45发表
怎么看都觉得足以离婚了哈哈~~女人不生孩子还有那么多道理啊~~

中国还是太文明了~~应该跟以前一样~~

你们自己生一次试试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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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2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6-28, 21:11:01发表
非也,婚姻的本质是“社会权力组织对于男女双方繁殖权独占的认可和向外的排他性宣告”,其本身的意义是对配偶间繁殖行为后果的一种保护。生命的本能就是延续,一个男人想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后代,其想法又有什么可指责的呢。而其配偶拒绝履行生育义务更无端杀害双方的亲子却实在是自私之极,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离婚也应该提出离婚。

人家说的好像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没说“一个种族的延续与扩展”吧。对于丁克族,同性恋者等的宽容也是新时代人文关怀的一种体现(听起来那么酸,哈哈)

其实所谓文明,很多程度上是对天性的束缚和压制,将人类的生存行为纳入便于管理和较为和谐的轨道之中。衣服也是文明的产物之一,然则每个人还是要穿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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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2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6-29, 19:38:18发表
2.“关于堕胎是否就能上升到"无端杀害亲子"这一高度”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的女方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其行为已经造成后果、而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女方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入罪是合理合法的。或许你会说一个未出生的胎儿算不上一个“人”,但如此你又如何解释继承法中关于未出生胎儿的降生及死胎的继承方式的规定呢?这不正是我国立法精神对未出生胎儿作为一个“人”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体现么?胎儿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人”,只要存活那么其就应当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我想,作为父母无权任意剥夺子女生命的法律精神你也应该懂吧。而我国相关法律又并没有“堕胎可以作为属于非故意杀人罪的例外情况”的规定,因此按照“法有规定即为罪”的原则,堕胎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是毫无疑问的。

林先生请阅读我国关于公民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

在不同的国家,公民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以胎儿娩出后第一声啼哭的时刻开始将这个胎儿算作本国公民,有的是以脐带剪断的时刻开始算,有的是以胎心开始搏动作为生命的标志。

不好意思刚才犯了常识性错误,婴儿在出生48小时之内尚不具备公民权  

公民权:每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自然人在正常的健康审查后自然获得公民权,其它外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也可获得公民权。
  由于公民享有出生健康权,因而在婴儿出生后的48小时内不具有公民权,需要进行健康审查和认证,如果婴儿身体完全健康则获得出生证明和公民权;如果婴儿出生残疾则由其父母决定是否放弃生命,若决定放弃则由医院出具相关全部资料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父母签字同意后可实行"安乐死",但如果父母不愿放弃则父母和国家必须负责子女一生中如果不能获得合法生活来源时的生活资助,并在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必须负责为其提供医疗经费,能够使子女幸福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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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30 19:4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3.实行计划生育,必须严格禁止歧视和虐待不生子女或生女孩的妇女的现象和行为,必须克服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旧传统的影响。对违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强制女方生育子女等行为予以制裁。
——《新婚姻法》
哈,倒是发现一条这个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由子女的出生而产生的,从子女降生的那天起至其成年之前,这段期间我们称其为未成年人,且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父母来抚养和教育,这叫做监护

还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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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12:0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新婚姻法中可是明确规定父母跟子女的关系是从出生之日开始的。好像我一开始说的那个呼吸说是对的= =自874一个= =。总之,未出生的胎儿在我国是不具备公民资格的,也就是说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谋杀一说显然难以成立。

林先生的眼光呵呵真是很有针对性啊,只看到那个胎儿的“人权”却避而不见那个具有合法公民资格的女子的“人权”,笑。还有我引用的那段,用意是说不得歧视虐待不生育的女子,林先生却能扯到计划生育以及为国贡献生产力上去。呵呵,真行。法律哪条哪款规定我国公民有为国贡献生产力的义务了?在下不才,还请您引经据典。要是您自己定出来的法律,恐怕还约束不了全国公民说~

至于人性问题,您考虑到一个女子要抚养后代需要忍受多少痛苦付出多少牺牲么?女人难道只是为男人续嗣的工具不成?不为男人续嗣就只能作为性工具么?您未免也太看轻女性了!还是您觉得这些女人都不懂后继无人的悲哀?那么现在告诉您,女性由于雌性激素与催乳素的分泌,她们比男人更懂得抚养后代的重要性,比男人更有渴望完整家庭的心态,她们的生理上心理上都把母亲作为自己的天职。那些想要做出一番事业而牺牲了家庭的女性,她们要克服的是心理与生理的双重障碍,她们比男人更不容易!您可以不知道您的母亲为您怀胎十月的痛楚,可以觉得您的母亲为您牺牲自己的未来是理所当然,可以觉得女性都不配拥有生育之外的梦想,但您不可以不对这些不顾一切追求梦想的女子不怀一点敬仰之情,一点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一点与她们平等相待的诚恳决心。

呵呵,说到人性就扯了这么一堆跑题的东东。然则请您注意,现在我国是依法治国,不是以德治国,更不是以科学原理和手段来管理一群实验的小白鼠。

PS 合法好像就是不犯法吧?我国法律体系网络里有那种不合法也不犯法的空间么?哎呀,又无知了~~

PS2 再强调一下,即使是人口已经出现负增长的国家,仍然没有规定不生育犯罪的先例,也没有规定堕胎杀人的先例,只能出台一系列鼓励生育措施,没听说过为了保障胎儿的“人权”牺牲父母的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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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14:1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7-01, 13:59:16发表
这位美女,按照你的意思,我国法律的保证对象只是“公民”咯?也就是说,对于不具备公民资格的“人”你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剥夺其生命了?我只能说你得法律观太狭隘了。

我们在这个案例中讨论的是未出生的胎儿问题,而不是之后的问题,对于之后的问题我也没有作过任何的意思表示,请你不要在这里搅浆糊。

对于女人的相关观点,我只说了女人应该生孩子一个问题而已,您却给我扣了这么一堆帽子,好像我从来没有说过女人只应该生孩子这样的话吧,我所强调的也不过女人应该生孩子而已。女人一生辛苦,我当然理解,但又有谁生活是不辛苦的呢?难道辛苦的仅仅是女人吗?男人又都在无所负担的花天酒地吗?一味强调困难是没有意义,如果你没有作母亲,那你也没有资格在这里大声申斥。母亲为什么伟大,就是因为含辛茹苦的辛劳,无私的爱心奉献,所以子女才会爱护甚至崇拜母亲。而你们这些小丫头片子呢,看到困难就畏缩不前,还总把这些困难作挡箭牌,这简直是种悲哀。我们再看看西方女性,西方女性比你们中国女人更重视事业,但她们为什么就不以此作挡箭牌而拒绝生育呢?难道她们就没有这样的矛盾吗?相反,她们不但不拒绝生育而且还不少生育,在生育的同时她们同样会很好的作事业,对于此,你们这些新女性又如何解释呢?如果你再强调什么社会环境不同,那我只能说你幼稚不成熟。

母亲是伟大,我的生日现在都是为了母亲而过,因为我尊重自己的母亲。但是,现在你们这些自私自利的小丫头片子已经丧失了母性的奉献伟大,呵呵,你们不过都是些长不大的幼童罢了~

1、我国法律确实不保障胎儿的权益

2、我的意思是说它没出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没有扯到之后的问题上去

3、(1)我有做母亲与否,您调查过?我没做母亲就不能讨论这个话题了?那么您这样无论多大都不能做母亲的先生可不是更没资格说这些问题了?
   (2)女性不做母亲一样值得尊敬,这样才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3)呵呵,先生您有否叫我“小丫头片子”的资格姑且存疑,这句话有没有人身攻击也姑且存疑,您怎么就能断定“看到困难就畏缩不前,还总把这些困难作挡箭牌,这简直是种悲哀”?您认识我?您知道我是做什么的?我是一个城市里的纨绔还是大山里走出来的女子你知道?照您的观点,我不过说了两句女性不容易,您就给扣了这么一大堆帽子算什么?西方女性要是都跟中国这样猛生,北欧的一些国家就不会人口负增长了,这个咱不管。我有说女性是以这个为挡箭牌拒绝生育?回到本案,本案的女当事人究竟是因为什么拒绝生育您知道?她是否打算事业之后再生育您知道?还有“如果你再强调什么社会环境不同,那我只能说你幼稚不成熟”,我看脱离社会环境讨论问题才是不成熟,就跟晋朝那个天才皇帝问饥民为什么不食肉糜一样。还有我自私自利啊,丧失某某某东西啊,是不是幼童啊,是不是您的事情我不管,您也好举出点证据来啊~这里可是法律版,没证据的罪名是不是叫诬陷呢?

4、请您回答我上贴中的问题,举出相关法律条文,证实您的观点。如果要探讨的是纯人性的问题,还是请去我思我在主版讨论得好。再说一遍,我国现在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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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19:3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林抑扬于2005-07-01, 19:08:09发表
1.在这里无视法律的那个应该是你吧,你不会不清楚中国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吧。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精神但凡可套入法条而又无例外规定的都要入罪,请你不要用学艺不精的混乱思维到处套用。

2.既然胎儿不能作为法律主体,那么继承法中关于胎儿继承的规定你又如何解释呢?既然“我国法律确实不保障胎儿的权益”,那么如此规定岂不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那么继承法中的这种这种规定究竟又算是什么呢?我在前面的帖子说过,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过“人权”的保障问题,究竟胎儿应不应该受到人权保障这种问题还需要讨论么?当部门法及规章与宪法相抵触时何者效力为高这种问题还需

要我告诉你么?

3.忠言逆耳,良药苦口,你觉得我的说法不能接受正是因为我说到了你的软累。我们男人的确没有“生过”,但我们有母亲,正因为如此我们更深刻的感受到母性的可贵,这一点,你也的确体会不到。至于女人不生孩子是否真的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我在前面的帖子已经论述过(“

其原因很好解释,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享有彼此的繁殖权独占,换句话说,彼此一方要想获

得拥有公认力的繁殖行为及繁殖后果,其发生对象是也必须是夫妻间的另一方,夫妻间的受保护繁殖权(注意,我说的是受保护繁殖权而不是

繁殖权)必须依靠另一方才能得以实现。而婚姻本身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其是有相当世族价值及社会意义的。所以繁殖生育对于夫妻双方来

说即是权力也是义务,说是权力我们很好理解,但为什么说是义务呢?很简单,但凡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利能够造成不利

后果,那么这个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负有相应的义务性,这种意思表示也就变成了请求权,是需要他人也就是关系人的许可和配合才可以实现

的。细化到本案,女方以自己有权决定是否生育为由而拒绝履行生育义务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她的这种意思表示已经断绝了男方合法拥

有亲生后代的途径,已经严重侵害了男方的合法生育权,女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另外,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有相对限度的,这个

限度就是“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举个例子,你不能因为憎恨一个人就去杀掉他、你不能因为喜欢金钱而不喜欢劳动就去抢劫银行、你

不能因为喜欢一个已婚男人就去插足进而破坏他的家庭……等等,这些事例都说明有的事并不是你想怎么样就可以怎么样的。”),所以在你

发表个人意见之前请作下充分的调查,可以么~

4.法律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法律的规定(包括遗漏与欠妥等可能)有不完美之处也是非常正常的。法律作为一种调节人类社会

利益分配的强制性规则,不过是一种思维方式罢了,讨论法律问题不可能真空性的怕他进行,是必须联系社会各种思维方式及现象才可能真正

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而足下呢,抱着所谓的法条之乎者也,一付十足的老八股,口口声声法条,这是在不是一个讨论法律问题的人应

该说的话。要知道,人要受用于法律而不应该受挚于法律(请正确理解我的意思,不要想歪了),死抱那几个文字规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

为你所怀抱得那些文字迟早要被另一种思想的文字表述所替代,到那个时候你再去怀抱新的文字么?再去强烈的鼓吹新文字的好处?说来说去,你的法律思想都是这些文字,那么,你的思想究竟又在哪里呢?

1、呵呵,让您举出相关法律条款的问题您还一个都没有回答呢。您能套到哪一条上?还有,我说过“无视法律”四个字?不要此地无银三百两好不?

2、《宪法》里说过胎儿受到人权保障?哪国宪法?  

3、先提醒大才子一下,软肋的肋是这个肋哦,以后不要再写错了。“我的确体会不到”?我体会到什么您都未卜先知了?
“按照我国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体系的规定”这个立法精神可不是一千个观众一千个哈姆雷特的哦,您就不要天马行空的自由发挥啦。法律体系的规定?还是那句话,您举出来看看啊?
第三遍提醒您,我国现在是依法治国,这里是法律版块。如果我这种程度就是老八股的话,全国那些律师岂不都成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什么什么什么
4、至于您的那套哲学理论还是放到下面的版块再说吧,或者单独做成文章,某倒是很欢迎的说。情与法之间如今还有着不小的空隙,全国的立法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都在向着“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向提出各样建议来完善法律体系,作为呼唤法律保障男人生育权的提议就要以人权为本啦,然则在这里一切的基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莫须有可是行不通的~~~

另外附一则东西
律师: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男性有合法生育权
--------------------------------------------------------------------------------

东方网2月15日消息:成都一位律师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规定男性拥有合法的生育权。

昨日上午,成都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永良接受天府早报记者采访。他认为,现行《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目前男性根本没有生育权。

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婚姻法上那几条给予了女性这个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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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23: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呵呵,我国法律特别保护弱势群体,车上光有年轻人给老人让座,没听说过老人得给年轻人让座。所以您的平等只是狭隘的平等。

林兄搜索一下关键字“男人 生育权”吧,我懒得多话了。还有,这个帖子已经在您的忽悠下成功的偏题了,不复。

PS 还有,不要动不动就说某人“学艺不精”如何如何哟,笑人者人恒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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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23: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里只有讨论法律不支持的这个方面而已:)

其实俺本人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反对不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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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 00: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公民权力平等哟。老人不算公民还是年轻人不算公民?

这个帖子就是问法律是否支持他索赔,答案是否定的,就完了呗。扯那么多作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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