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吃自助餐打包被罚“我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水兄請進?探討一下能否翻包的問題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3:4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嗯 罚款这词不当,像自助这种押金用“赔偿”“补偿”更合适点。当然,我认为商家如果认为顾客行为不当是可以扣押金的,如果顾客反对一是可以报警让警察来调解(民事行为警察只能调解不能强制),二就是起诉法院了。

至于艳阳说的"明著偷盜行為發生期間"。。严格来说,是不是偷盗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也就是只能警方才能翻包。但鉴于很多"明著偷盜行為"嫌疑人本身理亏,也就任由别人翻包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3:4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hhp19910906 于 2024-10-26 10:24 发表
“谢绝自带酒水”这个倒是可以提,可以对自己的私有场所提要求,但是罚款100,才不合理,所以饭店一般都是用“加收服务费”的名义达到罚款的目的 ...

我不清楚法律对“谢绝自带酒水”这个是怎么规定的,比较典型的清真饭店民族习俗不让喝酒我觉得就合理。

但普通饭店呢,比如所谓的”加收服务费“,因为事实上人家喝酒完全用不上你额外的服务,这加收服务费缺少法理依据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3: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4 橙炎陽 的帖子

别人隐藏起来了是自己是不能翻包、搜身的,但是,你又不是没有办法,报警啊,警察是有权力的。事实上,人家足够强壮不让你搜你也只能报警。人家不够强壮你强行搜结果搜出来了,这时候的主要矛盾是偷窃,没有哪个小偷还会告你强行搜身侵犯隐私。实际最多的就是,现场抓包的赃物很少隐藏严密一般很容易被找出来,这时候嫌犯更多的考虑蹲几天的问题,谁还有心思管你没权力搜身。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4:0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6 橙炎陽 的帖子

只能说我存疑,像你说的不自带酒水打9折,自带酒水10折,这种约定我认为是违法的(虽然事实上没有哪个商家敢这么说)

但比如”自带酒水谢绝入内“,这种呢?我认为又有一定合理性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4: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28 橙炎陽 的帖子

谁说没权力,暂时扣押权(用词不当,应该是没有专业用词,就用”暂时、短时间不让走权“吧),报警权是你最大的权力。事实上,只要不让他走,你又报警了,你能做的一切事警察都能做,你不能做的,警察也可能做。

前面我和你讨论的”明码标价“,你的观点是法律上必须要,事实上可以不要,用在这里也一样。法律上不让搜身,事实上你搜身了又找出来了无论嫌犯还是警方都不可能找你麻烦。如果没找出来呢?一般如果没有其它严重侵权行为也就批评教育、道歉了事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4:3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3 橙炎陽 的帖子

还是那句话,是不是违法、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定性,你用”弱暴力“从人家身上拿回来,公安机会只是事实上不会追究,就像太多的不明码标价工商也不会追究。

至于你的例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冰淇淋,起搏器。。我还是说无权。但你既然这么肯定,那必然是最后找到了。但如果嫌犯又起诉侵犯隐私的话,我是公安我会说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

有个检察官被绑架了,歹徒让他杀其他人不然就杀他,检察官没办法杀了其它人。该检察官”有权“杀人吗?或者是正当防卫?法院最后的判定是犯故意杀人罪免于刑事处罚。无权搜身但起搏器我还是会搜,无权杀人为了自己不死还是会杀人,你说到底能不能搜,能不能杀人?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0 15:04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4: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答你11L的两个”不合常理“的例子

這個不應該需要走程序,不然你拿個大麻包袋,在街上看到甚麼就往上面一套,順便把拉鍊一拉,然後要求別人報警走程序,這豈不是開玩笑嘛

=============================
这并不是开玩笑,所有法律都是给正常人看的。首先,没有哪个”正常人“会如你所说这么干,如果极个别”正常人“这么干。。报警呗,既然极个别,会浪费多少老百姓的时间精力,以及司法资源?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很多“正常人”这么干,那修改法律呗,用你这个例子来说就是,“当一个人拿着麻袋把别人的东西往里装又拉上拉链的时候,群众有权翻包“,您看怎样?



這個倒過來說比如說拉扯女性內衣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如果女性用自己的內衣一下把你的摩托車套住,迫使你撤手,你不撤手就是性侵,你覺得這說法站得住腳?
==============================
您的例子都是极小众的。性侵是主动的,这个女性主动显然不能算性侵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4: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0 14:18 发表
隱私權是一種優先級別非常低的弱權利,肯定不能用作幫助違法/抗拒制止不法來使用

那我也有个问题,当你搜身没搜到的时候,但你又确定在他身上,你能不能把他(她)脱的一丝不挂来验证你的猜想?

如果可以。。您这不按套路出牌我真不知怎么说

如果不可以。。那从简单搜身到脱的一丝不挂的界限在哪里,怎么定,谁来定?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15:0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老百姓可以(简单)搜身、翻包≈很多商品可以不明码标价,后者工商不会管,前者警方也不会管。艳阳既然知道后者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前者为何不能这么做呢?为何执拗于前者合法违法呢?——事实上不违法不就行了吗

另外,艳阳会说,就算搜身违法,那报警期间or押送嫌犯期间,必定会限制人身自由,为啥前者违法后者不违法呢?——我的理解(不一定对,但至少能说服自己),搜身,属于审查阶段,应该交给警方处理。而报警、押送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把嫌犯交给司法机关的前置程序、必经阶段,这短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是无法避免的,所以不能算违法。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0 16:42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0 23: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艳阳的法理精神已经很好了,例子我不一一对应说了,应该说,您整体说服我。但前提必须是”事后诸葛“,也就是”在事后能确定嫌疑人确实是违法的“,那么,在这之前轻微的搜身、搜包属于”私力救济“范畴,并不违法。例子我倒可以说两个,“偷”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最后证明无罪的“罪犯”越狱也不违法,本质上是类似的。

当然,您说的“有权力”,还是有一点问题。这有权力到何种程度?如果是司法机关,嫌疑人不配合是可以采取暴力执法的,这个必然。但如果您说的这些嫌疑人不配合,包就是不给你,不让你搜口袋,您能暴力拿包、暴力搜身吗?如果最后起冲突是谁的错呢?是否还能按事后诸葛,只要最后证明违法,一切都是嫌疑人的错?如果可以,侵犯人身权是否严重?类似您说的翻包太过,脱人衣服之类。如果不可以,那。。还是说明您没这权力搜包、搜身,因为人家可以拒绝你的搜包、搜身。——您的“有权力”怎么解决这里的矛盾?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0 23:27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1: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2 橙炎陽 的帖子

很好,看懂了。

您说的这么细好像和我的原意差不多嘛。您的这个“有权利”,我本意是“权力”,有暴力支持,但看您说的,是不允许有暴力存在的,那就只能是“权利”。那严格来说这个权利就是无法施行的,因为人家有”权利“不让您搜包、搜身,您并不能强制执行。这个”权利“,是属于灰色地带的权利,您只能趁人不注意、没反应过来、或者不敢反抗的时候拿到证据,当人家坚决不让您检查的时候,您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当然,以上仅限法理层面,实际上轻微暴力公安也不会管,这好像又回到我的原意。难道您的意思是轻微暴力是允许的,不过我看您的说法好像是嫌疑人占了主动您就不能再进一步了。您最喜欢举例子——一个女士搂住了她的lv包,您人多嘛,两个男人两边一架,您伸手一拿(抢),包就过来了。拉开拉链。。您有”权利“这么检查吗?还是您根本没这”权利“?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1:5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5 橙炎陽 的帖子

您和我在这里最主要讲的是法理吧,您也最喜欢举例子,尤其是一些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例子。现在我举了一个现实中很可能发生的例子,女士搂住lv包,您有“权利”检查吗?——您说我诡辩。。就算诡辩吧。但法律一是一二是二,合法就是合法,违法就是违法,不存在中间地带。在这里您好像回答不了

我说轻微暴力违法但是警方不管您又不同意,认为这完全是合法的,但您后面的说明又是不能更进一步,到底哪里出了问题?您只说有权利有权利,权利不仅仅是法理上的,实际上能施行的才叫权利。人家不让翻包的时候您怎么有”权利“拿回您的东西?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2:2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46 橙炎陽 的帖子

咱们现在讨论的是细节,这一向是您最喜欢的

您一直强调“应该让位”、“有权利”,真正的公权力,是无论对象什么想法,只要法律给了它权li,他的目的就一定、必须能合法的达到。但您说的这个“权利”好像不行,当对象不配合您的想法,就不让位,您没权利的时候,这时候您要么采用暴力(涉嫌违法),要么求助公权力。所以,事实上您说的权利是很难完全合法的伸张的。但您又不承认我的这个事实上,认为您应该完全有这样的权利,但实施起来好像就没有这权利了。

我一开始说的违法但不追究其实符合您说的“嫌犯占主动,您就不能下一步”,显然,“如果您下一步,您就涉嫌违法”了嘛。您好像也认死理了,整体规划出来就不在意细节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2:4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橙炎陽  于 2024-10-31 12:13 发表


我當然回答得了,而且我回答超過2次以上了,我覺得我已經正面回答了----要看雙方的權利輕重!輕的要為重的一方退讓

只是沒有太具體,那現在應老兄的要求更具體一點回答
餐廳的訴求是取回自己的肉,另外維護自己的商譽&q ...

说的好,那也就是您的权利只能趁人不备、没在意,或者大声呵斥、言语威胁不敢反抗、忘了反抗的时候优先实行才有效

当遇到一个完全懂法的人(您说的刁民?)时候,他就是护住自己的包不让您检查,您也没辙不是,最后还得靠公权力

这么看来,您的权利伸张还得依靠别人不懂法?这权利好像变味儿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3:0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0 橙炎陽 的帖子

您说的没错,权利要让位,但让位不仅是理论上让位,实际上也要让位才行

偷别人东西的人有义务让别人检查,或者说,别人偷东西失主有检查的权利,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法条的。只能根据法理来,失主可以检查,但怎么检查。检查到何种程度没法说了。别人不让检查怎么办?报警呗,又不是没有办法。这就有点像有些人不想给某人遗产却一直抱怨,法律怎么规定他能继承遗产的,其实最简单的,立遗嘱就行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3:2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2 橙炎陽 的帖子

好的,如果您觉得趁人不备、没在意、忘了反抗的时候拿回东西完全合理合法,只要达到目的就行,我承认这是事实正义。但依然存在别人备了,在意了,这时候靠自己就不行了,这时靠公权力是实用主义。但回到我们前面争论的,您有没有权利,最多两分,而且主要不取决于你,是取决于他

我认为的程序正义,应该是无论你怎么想,我都能合理合法的拿回我的东西、达到我的目的。如果无法达到,那我用其它办法

我不敢说程序正义大于事实正义,看您理解了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3: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4 橙炎陽 的帖子

好吧,我大概是属于空想社会主义。

其实,我们不一开始就是谈的法吗?您要说实际倒简单了,我以前工作单位,还有太多新闻,极少有小偷敢反抗的,偷了东西自觉理亏只能乖乖认罚。藏着掖着坚决不拿出来的我没见过,当然群众也不可能用暴力强行搜查。我所说的”懂法的人(刁民)”没见过,直接拿出来不报警还可能轻罚,警察来了就惨了。

但不排除理论上人家就是不让查,那你也没权利强行搜查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3:4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7 橙炎陽 的帖子

如果您说的“有权”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上可以拿不回,我同意。

但我认为的“有权利”,是切实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的“有权”,是“能拿回”的有权。

您觉得现在实现不了,将来能实现的也叫权利。我更倾向实用主义,现在你实现不了=没权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3:5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59 橙炎陽 的帖子

在一定时间内您实现不了某个权利我确实认为您没有这个权利,我有这个“误区”在于无论是哪种,您都达不到目的

用您的话改一改就是“您有拿回的权利,但现在实现不了”,其实是无疑问的,因为您的东西始终属于您。想拿回去,可以,拿回去,不行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1 13:54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4: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1 橙炎陽 的帖子

没说的,您说的这些有理。但我们似乎跑题了,我们的本意是“有没有权利拿回”,而不是怎么想办法拿回,您所说的实用主义我完全同意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4: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2 KYOKO 的帖子

回自己一下,艳阳有可能故意使绊子使我脑子转不过弯来,吃了顿饭回过味儿来了

您说的“有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和我说的“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并不矛盾,不管您有意无意,您所说的“有权利”,指的是东西始终是您的,您自然“任何时候有权利拿回”。而我说的“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前提是别人不让您检查的时候,您是没权利”把东西拿回自己一方“的,这样的”没权利“不难理解吧。

所以,我不改了,我依然说”您没权利拿回自己的东西“。这是有前提的,断章取义是不好的。艳阳应该是故意的,您如果觉得我错的话,您一开始就可以说”东西是您的,您任何时候有权利拿回“,这样就不会有歧义了。这都多少楼了才来说这个根本性问题,其心可诛

[ 本帖最后由 KYOKO 于 2024-10-31 14:37 编辑 ]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6:5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5 橙炎陽 的帖子

那您说的这个”有权利拿回“,就是广义上的、法理上的拿回,显然不包括具体的暴力拿回,问题是我说的就是”没有权利(暴力)拿回“啊,您一开始貌似同意至少可以轻微暴力拿回,说”扭送权都有,更何况检查权“了,也就是可以强行检查?

例子您举很多了,我同意,这些都是比较严重侵犯人身健康权的,我的意思就是您在这会”没权利把您的东西拿回您一边“,我的话您听不懂吗?还是我的话语言逻辑有问题?我认为这是中文语句的歧义,在不同环境下有不同的理解,都是没问题的。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6: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6 橙炎陽 的帖子

大概是您所说的意思,您非得把我的”没有权利拿回“,理解成”有权利,但现实不能拿回“也行吧,那我的意思就是”您现在。。法律不允许您拿回“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YOKO
(★御姐控★)

唐国公
荆南节度使
★★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柱国(正二品)
组别 节度使
级别 大将军
功绩 1456
帖子 65612
编号 32
注册 2003-8-19
来自 BWL


发表于 2024-10-31 17:51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69 橙炎陽 的帖子

您说现实例子我基本同意,至于小偷小摸智力体力都不咋滴,我接触少,不敢说,不过感觉上我觉得和平常人也没啥两样。小偷毕竟是极少数,聪明人肯定难得。

您误会我了,我不会担心治不住女士这样的人。小偷小摸被老百姓治住其实对他是有利的,我看的太多的视频老头老太顺手牵羊拿个东西被当场抓包。都是小东西失主拿回来就算了真正报警的没几个,要真不允许翻包麻烦就大了。

一个智力很高、逻辑缜密、法律娴熟的小偷我的看法和普通小偷也差不多,被抓了口灿莲花也不行啊,还不如在偷的业务方面熟练点保证不被抓、少被抓实在点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4-11-21 21:12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2822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